一縣之地,人口三萬以下爲縣長,人口三萬以上爲縣令。縣令之下還有縣丞和縣尉,縣丞主持六曹,縣尉管一縣刑名、徭役徵發和縣內軍事操練,又有主簿、廷掾、主記室、縣少府。六曹分爲功曹、倉曹、戶曹、兵曹、法曹、士曹,隨後有諸多薔夫和遊繳。
漢國大體上是遵循舊漢體制,獨在鄉間不設置三老,原因是三老雖然主掌教化卻基本上是宗族產物,實際上並不利於官府直接控制到民間。
劉彥是從無到有地建立地國家,缺少足夠多的官員不得不接納大族、豪強與世家,但是依然缺乏足夠多的行政人員。
漢國優澤士卒,因傷殘廢退役有後續撫卹,條件允許亦是會優先安排位置,縣令(縣長)以下絕大多數的職位就是由軍中退役人員就任。
相較起之前的王朝,漢國的公職人員明顯要多很多,那是劉彥一開始就認爲權力該下鄉,不是由地方豪族來控制。
一個國家想要將政權力量遍佈山河絕對不容易,首先就是行政人員要絕對的充足,要命的是行政人員可不是那麼好找,劉彥以軍中退役人員充任只是一個不是辦法的辦法。公職人員一多,那麼國家對公職人員的薪資又將成爲一個新的問題。
軍中退役人員到地方充任公職人員其實沒有多麼順利,以往是每個地方的當地人被舉薦爲官或吏,一般情況下是當地有人望的人,說明白點就是各地的大族或豪強中人。必須要說的是像劉邦那種家庭的人能成爲亭長,主要原因是劉邦老父親與縣長是故交,再來是劉邦有一個團伙。再說的是,以地方流氓和混混爲小吏(編外公務員),那可不是到了天朝才成爲特例,是古來有之啊!
一片廢墟之上建立的漢國是從胡人手裡光復河山,舊有規則被胡人破壞大半的前提下,執行新政的阻礙也就是地方上的大族和豪強。
因爲相關國策的關係,抵制的大族和豪強將要面對漢軍的清剿,只要不想家破族滅再不願意也只能忍耐,那麼也就能夠想象得出一點,無論漢國民間這層水面看着是多麼的風平浪靜,可是實際上水面之下絕對是暗旋渦處處。
“新平裡?”王猛知道一個裡發生的事情傳到縣衙不會是小事,不過還是得問:“出了何事?”
縣尉黃霑是軍中以軍侯退役到民間,不是野戰軍團的軍侯,硬要說起來就是二線部隊的軍侯。要是野戰兵團的軍侯,退役後的安排至少也是郡內各職位之一,當一郡都尉或許不夠格,可是當一郡兵曹絕對是足夠了。
新平裡是南皮縣衆多的裡之一,不過離南皮縣的核心比較遠,算是偏遠的裡。通常之下,離權力核心遠的地方,官方力量就越薄弱,越容易發生一些不法的事情。
“發生了命案。”黃霑身爲縣尉當然負責刑名,他特地向王猛稟告是事情既是大又顯得複雜:“一家三口一夜之間斃命於家中,歹徒作案之殘忍可見一斑,不但殺人且砍掉四肢與頭顱,公然擺放於門院前。遊繳初步追索到的線索與當地大族有關,疑是土地糾紛和契約糾紛。”
遊繳就相當是後世的警察,專諸管理治安和緝拿盜賊。
不得不說的是,漢國光復一地就要丈量土地與進行贖買,但是官府有官府的政策,下面的大族和豪強也有自己的應對方法。
官府不是要贖買土地嗎?大族和豪強就將名下的土地事先轉到一些人手裡,那些人之前也許是該家族的家生奴隸之類的人,也可能是臨時找來,總之就是明裡減少所持有的土地,暗地裡那些土地卻依然控制在手裡。
漢國對各地大族和豪強的手段並不是一無所知,可能是力有不逮,更加可能是刻意放縱,各地官府重新恢復運作之後,對於之前土地契約重新登記並沒有進行什麼爲難。
王猛再問:“泉之有什麼看法?”
黃霑答道:“葛家的家主親自前來,找到職,萬般叫屈,爲了洗涮冤屈甚至拿出隱藏契約。職以爲是有人故意陷害,再來是此案疑並非那麼簡單。”
這個時候的契約並不需要到官府進行認證才生效,只要寫出條文有雙方的簽名或是畫押就被承認,結果是因爲契約而爭執的事情在民間常有發生,而官府對於契約糾紛案從來都是無比頭疼,只因爲各執一詞是主流,再來是不被承認的契約也不存在斷案根據。
“連隱藏的契約都拿出來了?”王猛對於類似的契約並不陌生,無非就是雙方事主寫下的一些條文,文中肯定是關於土地的實際持有者證明或約定之類的。他問:“葛家可是得罪了誰?”
“職已經在查,暫時未有發現葛家近期與何人發生糾紛。”黃霑在意的是:“何人作案,爲何要嫁禍於葛家,有何目的。”
王猛沉吟了一下,問道:“何人事發之後何時報案?”
本來嘛,被害一家全死了,沒有人報官就無法立案,這個就是漢國之前的官方法度。畢竟現在講的是民不究官不查,都是慣例了。
漢國統治的疆域之下,沒有人報官,只要是被官府得知就能立案,但相對比有報案者會排在辦案的後面序列。會這樣是百姓與公職人員的對比差距太大,可能數千百姓纔有一名公職人員。
別看漢國大量安排軍方退役人員到地方轉職成爲公職人員,要想想一個亭就必須有亭長,通常十個亭爲一個裡,三到五個裡爲一個鄉,一個縣至少會有十個左右的鄉,那就該是多少公職人員?
拿南皮縣作爲例子,縣裡有三萬七千多人,但是負責地方治安的遊繳數量僅是三十來人。而有三十來人還因爲南皮縣是渤海郡的首府,非首府的一個縣能夠個二十左右的遊繳就算多了。
黃霑沒有多想,說出實情:“乃被害一家鄰居,具名大黑。他自稱與被害人木子隔天有約,早早便去被害人家中,發現殘屍之後當即向亭長稟告。”
要說的是,現在的百姓聚居情況,分一亭的人口多寡,散居的現狀比較普遍,兩家雖然是鄰居卻可能離得比較遠,倒是城池之內的民居會顯得集中。
王猛之所以會問,出發點就是百姓的散居情況普遍,考慮到薔夫只有查勘賦稅的時候纔會下去,遊繳也不可能隨時閒逛,發生什麼事除了當地的亭長之外,那隻能是出自巧合經過或是特意前去的人才會第一時間發現。
“據查,大黑與被害人木子具爲葛家契約奴,大漢光復之後得以自由。”黃霑顯然事先做了不少的查訪,又說:“雖無非血親作證是否相約,不過兩人時常會相約進山打獵,大黑稱守約而去難以找到疑點。”
王猛問:“亭長可在縣衙?”
黃霑立即答道:“在。”
王猛就說:“傳他進來。”
亭長是一個缺了右臂的人,是因傷退役後被安排到地方上任職,他進來之後恭敬行禮,以軍人做派站直了等待發問。
“大黑前去找你時,可有帶着獵具?”王猛想了一下,補充道:“當時大黑是何舉止,一一細細道來。”
亭長沒有馬上回答,是先仔細地回憶了一下,才說:“大黑找到職時並無攜帶獵具,職到了現場有看到被丟棄在地的獵具。他來時神態驚恐而又悲傷,不斷言及必是葛家加害木子本人以及老母、妻子。”
“大黑走時可有撿回獵具?”王猛停頓了一下,得到有撿回的答案,又問:“大黑可有說過要將土地契約還給葛家之類的話?”
亭長這一次答得很快:“確實有此類自言自語。”
“是無意的呢喃,還是刻意爲之?”王猛覺得這個問題很重要,對亭長說:“細細回想,再回答本官。”
亭長本來是要脫口而出,被提點之後只能是一再回憶和確認,最後說:“稟縣尊,大黑找到職時已經不斷自言自語,一路上也是不斷反覆提及,走時依然不斷呢喃。”
王猛看向黃霑,問道:“葛家之主拿出的契約,有幾人與之暗中約定?”
這一下難住了黃霑,他當時只是大略地看了幾份,能大體記住木排片的多寡,可着實說不出精確的數字。
“看來是很多了?”王猛見黃霑如卸重任地不斷點頭,大概也就對這一個案子有了猜測。他說:“讓本官來說一下自己的看法。”
各地的大族和豪強私分土地的現象無比普遍,牽扯的人羣亦是極廣,除開非血緣關係的明分暗控之外,家族分家也是手段之一。畢竟漢國是限制一個家族只能有多少土地,又不是限制一個宗族中的每戶人家有多少土地。他們只要在明面上將家族持有的土地縮小就可以了,暗地裡控制多少就不信漢國官府還能去管那麼多。
大族分家其實是每個國家的政權無比歡迎的事情,家族不分家越滾越大才是每一代政權想管又難管的事,不管是私分給無血緣的人還是有血緣的人,可以說漢國官方都只是看着而不做什麼干涉,甚至是暗暗鼓勵的態度。
太多的家族那麼幹,後續的事情可不少,原因是分出去容易,得到土地的人會是怎麼想又是另外一回事。
“……所以本官現在有兩個猜測。”王猛可不會做出舉起手扳手指的事情,安坐以不快不慢的語氣說:“可能是得到土地的人作案,誣陷葛家讓官府處置,以達到土地爲名下又沒有威脅的既定事實;另一個可能是葛家遭遇到危機,爲了震懾衆人而做下血案。”
“職……”黃霑用着佩服的表情看着王猛,直白說:“職比較傾向於第一種可能性。”
亭長?沒有被問話,他一直都是閉口不言。
“若葛家家主拿出的契約不在,縣尉現在就該去拿。”王猛對黃霑說完,看向亭長:“你回到亭內,不做聲勢觀察何人近期與以往不同。”
兩人自然是先後離去,獨留王猛一人坐在原地看着像是發呆?
不是王猛對百姓有什麼惡意偏見,是從不小看百姓對土地的渴望,儘管漢國有軍功授田的渠道,可軍隊又不是無限量徵募,可以憑藉參軍入伍而得田的永遠是少數,那麼有機會可以將所持土地坐實己有,不要懷疑他們會顧忌什麼。
南皮縣……乃至於是漢國現如今大多數的州郡,歸於漢國疆域的時間都不長,新政被執行的時間就更短,包括王猛在內的大多數地方官早就知道關於土地爆發出來的問題不會少,對於王猛來說新平裡的事情發生得還算是晚了。
漢國的國策是打擊各地豪強,反抗而被殺被滅的家族不知凡幾,卻是沒有明顯的惠及普通百姓的政策,比如說無償均田之類的國策。可以說,現如今百姓持有土地的數量很有限,其中的三成左右還是地方大族、豪強、世傢俬自分田。關於怎麼讓百姓持有土地的數量增多和變得平均,中樞不止一次進行過相關的討論,偶有無償均田的提議很快就被堅持軍功爵的浪潮給淹沒。
怎麼來讓百姓在有付出的前提獲得屬於自己的土地,是每個地方的地方官覺得最迫切的事情,畢竟地方官要出政績,除了教化不就是賦稅上的考量嗎?對於私分土地哪怕是沒有中樞暗中示意,地方官也絕對是會放縱,代價就是因爲土地糾紛而出現的後續麻煩。
【單純以軍功授田,何時可日才能使更多的百姓擁有自己的土地?】王猛以地方官的角度作爲出發點,其實對漢國的國策不是沒有意見:【軍功授田,能得土地者皆是軍方背景,相反是其餘人難有途徑。長此以往軍方勢力無限擴張,誰來制衡?】
想着想着王猛卻是苦笑出聲,他現在就是一個縣令,該操心的是一縣之事,關乎到國家整體戰略層次的事情可不是一個縣令能夠插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