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深化財稅與金融體制改革_三、實現中央與地方“財力事權相匹配”

三、實現中央與地方“財力事權相匹配”

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是包容性很強的表述,也是歷來的提法。最佳的運作機制是事權與財權大致相匹配,有多少錢辦多少事。無論哪級政府,“事大財小”還是“事小財大”,都會造成效率的損失。“事大財小”會出現“小馬拉大車”的問題,財力不足,只能是降低供給公共產品。同樣,“事小財大”則會出現“大馬拉小車”的問題,財力過剩,造成稀缺財政資源的浪費。《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適度加強中央事權和支出責任,國防、外交、國家安全、關係全國統一市場規則和管理等作爲中央事權;部分社會保障、跨區域重大項目建設維護等作爲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權,逐步理順事權關係;區域性公共服務作爲地方事權。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中央可通過安排轉移支付將部分事權支出責任委託地方承擔。對於跨區域且對其他地區影響較大的公共服務,中央通過轉移支付承擔一部分地方事權支出責任。

第一,縱向劃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權。從中國現實來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一種明顯的“委託—代理”關係,這是由中國的政治結構決定的。如果按照西方國家橫向事權劃分,是無法消除中央和地方政府間不確定性因素的。因此,只有縱向合理劃分事權,即將事權劃分爲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和支出責任,並分權到不同層級的政府,不同層級政府就需要履行相應的決策責任、執行責任、監督責任以及支出責任。在現行制度框架下,公共事務決策主要在中央,對地方來說,最重要的是明確執行成本和支出責任。一是適度加強中央事權。將國防、外交、國家安全等關係全國政令統一、維護統一市場、促進區域協調、確保國家各領域安全的重大事務集中到中央,減少委託事務,以加強國家的統一管理,提高全國的公共服務

能力和水平。二是明確中央與地方共同事權。將具有地域管理信息優勢但對其他區域影響較大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如社會保障、跨區域重大項目建設維護等作爲中央與地方共同事權,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擔。三是明確區域性公共服務爲地方事權。將地域信息性強、外部性弱並主要與當地居民有關的事務放給地方,調動和發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更好地滿足區域公共服務的需要。

第二,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要“保持現有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結合稅制改革,考慮稅種屬性,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這一要求綜合考慮了我國地方政府承擔事權和支出責任的實際情況,既有利於保證中央履行職能和實施重大決策,又有利於保障地方既得利益、培育地方主體稅種、調動地方積極性,從而有利於形成改革共識、確保改革順利進行。要根據稅種屬性特點,遵循公平、便利和效率等原則,合理劃分稅種,將收入週期性波動較大、具有較強再分配作用、稅基分佈不均衡、稅基流動性較大、易轉嫁的稅種劃爲中央稅,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將其餘具有明顯受益性、區域性特徵、對宏觀經濟運行不產生直接重大影響的稅種劃爲地方稅,或地方分成比例多一些,以充分調動兩個積極性,爲實現“五位一體”的全面小康提供製度保障。

第三,合理配置各級政府財權。政府財權包括稅權、費權和產權在政府間的分割。要提高各級政府的財政努力程度,財權的合理配置是一個前提條件。這就要求服從政治目標,即與整個國家的政治控制力要求相匹配。除此之外,還應當考慮區域發展因素。在落後的區域,可以較多給予財權和財政轉移支付,從而調動各級政府發展生產、增加財政收入的積極性。而在發展較快的區域,則可以適當實現財權上移。同時,合理配置各級政府財權也爲實現多樣化財政管理體制奠定了基礎。中國地域遼闊,人口衆多,省以下財政狀況複雜,如果

還是用“一刀切”的僵化管理模式,勢必又會造成諸多弊病,鼓勵多樣化的體制模式,將會激發各地政府制度創新。

第四,減少中央和地方的財權、事權和財力的不確定性因素。要想解決財權上移、事權下移的局面,就必須理順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事權、財權和財力。而這三種體制要素的合理動態匹配將成爲今後解決問題的重點出路。各級政府的各個部門的政策目標和任務不同導致政府事權不確定,各級政府經濟政策目標不同導致政府財權不確定,財權設置與轉移支付政策的變化又導致了各級政府財力的不確定,這三種不確定性因素疊加就成爲中國當前財政體制困境現狀的原因所在。因此,減少三種因素的不確定性,使其形成合理的動態匹配機制,有助於進一步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和責任。這就要求,政府各個部門提出的需要各級政府共擔的新事權(支出責任),在出臺之前應與可下移的財力掛鉤,儘可能減少“上級請客,下級買單”的現象。這就需要政府部門之間建立一種協調機制,尤其是擁有事權調整權力的非財政部門和擁有財權、財力調整權力的財政部門之間,建立動態協調機制是必不可少的。

第五,建立“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轄區財政責任機制。一方面,實現轄區內橫向財政平衡。省一級政府對其轄區內的橫向財政平衡應首先負責,保證省域範圍內的各地區之間具有大體相同的財政能力和基本公共服務。只有省級政府確實無法完成,再由中央解決,市和縣級同樣如此。另一方面,實現轄區內縱向財政平衡,即轄區內政府不僅要考慮本級政府的責任,還要考慮下級政府的財力情況,不同層級的政府承擔的責任不同。層級越高的政府,其責任自然就越大,應建立轄區財政責任機制,既然一級政府有下派事權和上移財權的權力,那麼,也應有其對稱的責任—財力下移,以使其轄區範圍內縱向的各級政府和橫向的各區域政府都能實現財力與事權的匹配。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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