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_二、中國特色協商民主的實現形式

二、中國特色協商民主的實現形式

協商民主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在社會主義民主形式方面的偉大創造,是對馬克思主義民主理論的豐富和發展,也是確保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形式。協商民主深深植根於中國的土壤之中,符合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反映了社會主義政治制度、政黨制度的特點和優勢,體現了全國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巨大的優越性和強大的生命力。目前在中國,協商民主制度有多種載體和組織形式、實現形式。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拓寬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基層組織的協商渠道,深入開展立法協商、行政協商、民主協商、參政協商、社會協商,加強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建立健全決策諮詢制度,是當前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的主要目標和任務。

第一,拓寬國家政權機關的協商渠道。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在人大,選舉和協商兩種民主形式前後銜接。人大選舉和票決前的協商民主運行機制主要體現在人大代表選舉、立法工作、審議重大問題和作出重要決定、人事任免、人大代表議案工作等方面。立法協商是協商民主的重要內容。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大立法實行了開門立法,建立了立法論證、聽證、評估制度,公佈法律法規草案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在審議重大問題或作出重大決定時,舉行聽證會。協商民主在政府工作中廣泛應用,主要包括社會公示、聽證、專家諮詢以及重大決策前與社會各界充分協商等制度。社會公示制度在幹部選拔、行政執法、公共工程投標、財務預決算等方面應用。決策聽證制度是相關職能部門就某項公共事務的決策依據、前提和目標,

邀請相關團體、公民和專家進行辯論、諮詢的決策程序。1998年實施的《價格法》,開創了我國行政決策引入聽證程序的先河,較具有代表性。國務院一些部門和地方政府還相繼出臺了專家諮詢制度的規範性文件,強化專家角色和專家知識的重要性。人大和政府工作中的協商實踐進一步豐富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方式、渠道和制度。應當不斷總結,拓寬協商範圍和渠道,加強調研和論證,推動政務公開,健全協商制度,充分提高和調動公衆參與協商的意識和熱情。

第二,協商民主體現在參政議政中,主要是人民政協以及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全局積極參與、發揮作用。參政議政是人民政協和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的基本職能,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爲兩個方面:一是人民政協和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對國家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羣衆普遍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進行協商討論,通過調研報告、提案、建議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二是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通過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執行,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參政議政有利於廣大人民羣衆充分表達意見,有利於黨和政府的決策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各方面的合理要求,促進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三,在公共政策出臺前,由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民主協商。主要採取公開聽證、協商對話、決策諮詢、媒體討論等形式,特別是就關涉羣衆切身利益的問題進行協商,以實現利益表達、協調和整合,避免決策的隨

意性,提高管理水平、管理效率,提升政府形象。

第四,積極開展基層民主協商。基層羣衆自治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中國基層的民主協商以村、社區和企業爲實施單位展開,人口規模小、分佈相對集中,協商貫穿於基層選舉、決策、管理和監督各方面。常用的形式主要有,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社區論壇、民主聽(議)證會、民主懇談會等。當前,基層民主協商會議召開的頻率較高,但協商不充分,協商結果信息反饋不足,協商質量與領導幹部的工作作風密切相關。應進一步提高廣大基層領導幹部對協商民主地位作用的認識,明確與羣衆充分協商是政府實行重大公共事務行爲的必經程序。規範各種協商形式的職權、範圍、召集方式,制定自治章程、理財制度、村(居、廠)務公開等制度,設立監督小組,不斷完善基層羣衆自治的選舉、決策、管理和監督制度。重視社會組織在溝通、對話、談判、調解中的協商渠道和平臺建設,完善各類會議旁聽制度,改進羣衆來信來訪等方式,使協商渠道更爲多樣和豐富。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保障公民利用網絡資源進行政治參與的各項權利,建立政府和網民的對話協商制度和引導網民理性討論制度等,促進網絡協商民主健康發展。

總之,民主如同其他政治現象一樣,是一個歷史範疇,在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和不同的時空範圍,會有不同的內容和實現形式。中國的社會主義民主的實現形式是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相結合,在主要採取選舉民主的同時,也有長期形成的協商民主。這種協商民主是馬克思主義民主理論與中國國情相結合的產物,是中國共產黨在領導革命和建設過程中的偉大創造。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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