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提到過這個,沒在正文裡深入寫,畢竟詳細講太湊字數了。
一首歌的歌曲版權分兩種,一個是詞曲版權,一個是唱片版權。
詞曲版權就是詞曲本身,唱片版權是聲音,包括唱和樂器伴奏。
詞曲版權確實值錢,但是沒你們想的那麼值錢。
大部分國家法律規定的比較複雜,舉個栗子。
A寫了一首歌,授權給B去唱,但是沒有賣斷版權。
如果合同裡沒有特殊約定的話,一般情況下,詞曲版權就在A手裡,唱片版權在B手裡。
如果C想要用這首歌,比如說做個遊戲的背景音樂,是找B去談,而不是找A。
如果歌手D想要翻唱這首歌,那麼A和B只要有一個同意就可以,但是雙方都能拿到錢。
(國內規定的是A和B都要同意才能翻唱,但是實際操作,嗯,這種鬧到法庭上的也不是一次兩次了,微博的瓜大家估計都沒少吃)
這麼說可能不太直觀。再舉幾個栗子列一下詞曲作者的收入情況。
國內的:
作曲的不太瞭解,作詞這塊,國內收費最貴的是林夕和方文山。
這兩個人收費最貴的時候,一首歌填詞大概十萬塊錢人民幣上下,一次性買斷,沒有分成。
這個價貴麼?確實不低,但是看唱他們歌的那些人,這個價絕對佔不了收入大頭。
國外的:
RB規定的詞曲版權所有者的分成比例是1.7%,兩個加起來就是3.4%,也就是一首歌賣出去一千塊錢,詞曲作者加起來能拿34塊錢。
美國的:
工會規定的詞曲版權所有者最低分成比例我沒有查到,但是這個數字肯定不會高於5%。
而且這是工會規定,不是法律規定。也就是說如果作者不是工會成員,唱片公司根本不會鳥你,給一筆錢直接就買斷了。
我能查到的資料裡邊,從寫歌本身裡邊拿到收入最高的是電影配樂大師漢斯-季默。
一部電影所有配樂他的團隊低的時候幾十萬美元買斷。
最高能拿到兩三百萬美元加上原聲大碟分成10%~15%的收益。
但是這個是包含演奏的,也就是詞曲版權+歌曲版權一起賣給電影公司。
像有些詞曲版權所有者,能夠從一首歌的所有收入裡邊拿到比較高的部分,比如說20%以上的,有,但是都是特殊情況。
以下是特殊情況:
1、詞曲版權在唱片公司或者在歌手本人手裡,爲了做賬需要,大多數情況下是爲了壓低另一方的分成,自己左手倒右手。
2、沒有作詞、作曲能力,也沒有渠道的新人,爲了出歌不得不接受苛刻的條件。(有,非常非常非常非常少見)
3、極少數歌手本人特別喜歡,喜歡到不顧錢也要去唱的歌。(同上)
4、小說作者寫小說時候沒好好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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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問題:樂隊收入分配問題。
樂隊工資制我就不說了,崔健的樂隊就這麼解散的,壓根就沒實行,崔健一提這事其他人就不陪他玩了。
能活下來的樂隊沒有這麼玩的,分成比例不同樂隊可能有區別,但是肯定是分成爲前提。
而且成員收入可以有差距,但是差距不能太大,要不然內部矛盾根本不可能壓得住。
一個核心拿走百分之七八十樂隊收入這種事根本不可能的,別人都不是傻子。
PS:這裡說的是【正式成員】,不算幕後和非記名成員。
比如說綠日,拿分成的就是BJ、TC、MD三個,後來“三巨頭”的JW也成爲正式成員了。
但是你看他們的演唱會,除了白叔以外後邊還有彈琴吹號的,那倆就算是拿工資的編外成員,不在樂隊正式成員名單上出現,但是錄製唱片和演唱會都會到場參與。
……
另外一點,稍微有兩把刷子的樂手即興能力都很強。(貝斯除外,日常黑貝斯)
也都有獨立寫歌的能力。
就算實在沒人寫歌,成員湊一塊即興發揮一下也能湊出來一首不錯的,再花點時間改一改就能拿出來******如齊柏林飛艇就經常這麼幹。
搖滾樂隊的主唱知名度可能是最高的,但在樂隊裡還真不一定是核心。
比如紅辣椒的絕對核心就是彈貝斯的Flea,RUSH和THE.WHO樂隊的核心是鼓手。
一個樂隊換掉主唱影響確實不小,但換掉核心樂手影響更大。
PS:
從70年代後期開始,主唱地位一直在慢慢提高。
到90年代以後大部分樂隊主唱地位已經超過樂手,這個得承認。
但是沒樂手光有主唱也玩不來,天天換樂手的樂隊真沒幾個混的特別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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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問題:有人說寫的節奏慢。
嗯,之前回復過一次了,再說最後一次。
看字數,不要看章數。
兩三萬字一段小劇情這進度真不慢了,再快只能寫短篇了。
總不可能讓我兩千字一段劇情寫個三十萬字就完本吧?
而且你們見過有幾個作者【上架前】有事沒事一萬+字數爆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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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個問題:
MJ那點破事還在有人逼我站隊。
真正的黑點我還沒寫呢,這就受不了了?
要鬧就鬧吧,你們開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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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個問題:
有人質疑林肯公園的《Faint》和《Numb》是口水歌這個說法。
這不是我說的,是格萊美說的。
仔細看一下前邊那段。
“所謂的專業人士”
講道理這兩首歌我還挺喜歡的,雖然LP的歌我放進歌單裡的只有這兩首。
LP是什麼樣的樂隊個人有個人的看法,但是他們不受樂評界待見這個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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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個問題:
以後會出什麼歌或者什麼樂隊的歌,這個肯定不可能告訴你們啊。
我歌單才列到二專而已,後邊只有個簡綱。
我自己都不知道怎麼告訴你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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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個問題:
安妮不是女主角,這本書沒有女主角。
除了違禁的東西不能寫以外,搖滾圈啥樣主角就啥樣。
嗯,主角搞基這種事也是違禁的,某些人別想了。
前陣子有個耽美作者都被判刑了,你們也不想我沒寫完就死對吧?
PS:
意會就好,不要在評論或者本章說裡討論任何違禁的東西。
最近嚴打,爲了書不被404,任何和違禁擦邊的評論我都會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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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個問題:
我不喜歡或者說討厭的樂隊的歌我也會寫。
比如nofx
只要歌本身是好歌,我不會在乎是誰唱的。
我喜歡的樂隊有黑料我也不會去爲他洗白。
如果有劇情需要我也會拿出來鞭屍一波。
這個和喜歡不喜歡沒關係。
比如後邊我會寫一段我特別喜歡的樂隊的黑料。
大概在快要上架的字數,存稿已經寫到那了,沒發出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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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個問題:更新。
上架前保底更新我一直說的是2更4000字,這段時間是加更,加更,加更。
反正試水推撲街以後基本不太可能有推薦了,更新快一點讓追讀的讀者看的輕鬆點。
不過一下把存稿全發出來肯定是不可能的,上架沒存稿斷更了咋辦?
上架以後的保底更新看數據,到時候放到上架感言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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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