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奧多,我的要求很簡單。”
辦公室裡,羅傑坐在西奧多對面,侃侃而談道:“版權和分成,這些都可以談。但是樂隊內部,是我們自己的事,公司不要插手進來。”
“公司做的最錯誤的決定,就是放掉Murphy樂隊。”
西奧多搖搖頭,說道:“如果Murphy樂隊還在,至少能綁住你三年,哪會給你這個談判的機會?”
在喬治收購Murphy樂隊的談判中,西奧多是爲數不多的堅定反對者。
不過,事情早已塵埃落定,如今再提起來也沒有任何意義。
“西奧多,我得承認,進入這行,你確實幫了我很多。”
羅傑說的很真誠,但也很現實:“但是交情歸交情,利益歸利益。如果公司的條件太苛刻,我沒法跟樂隊成員交代。”
“我會跟進這件事。”
西奧多清楚羅傑說的是實情,人情在北美確實很有價值,但那是在沒有重大利益衝突的前提下。
現在的羅傑,已經有了聯繫上其它唱片公司的能力,雖然地位不怎麼高,但總是能聯繫到幾家願意爲Darkness樂隊發行唱片的公司的。
這樣一來,二十世紀娛樂勢必要做出一定的妥協,否則只能讓這支西奧多非常看好的樂隊與公司擦肩而過。
考慮了一會,西奧多說道:“我和你的經紀人合同可以改,按照你的要求,去掉綁定唱片發行的部分。但是唱片合約的事,我無法做主,這要看公司高層的意見。”
“我明白。無論唱片合約的進展怎麼樣,只要條件不是太差,經紀人合同我是不會輕易換的。”
羅傑給西奧多吃了一顆定心丸,說道:“我也沒有其它可以信任的經紀人,只要條件不是太過分,我肯定會和你續約。”
“經紀人佣金依然是百分之十,但是新的合同裡,會減少對你的限制條款,你可以得到最大的自主權。”
西奧多考慮了一會,說道:“但是這次續約,必須籤三年。”
三年,也是北美經紀人合約允許的最長期限。
當然,這是續約的年限。
首次簽約,最長也只能籤一年。
“這方面沒問題,你叫人擬定一份合同,我會讓律師審覈。”
羅傑很快揭過這個話題,說道:“樂隊的事你儘快跟進,我的條件不會變。其它的利益都可以談,但樂隊的自主權必須得到保證。另外,最好是一份短期合約。”
“你提出的兩年唱片合約,這是不現實的,公司不可能答應這樣的條件。”
西奧多搖搖頭,說道:“唱片合約和經紀人合約不一樣,公司的要求一定是長約,這一點不會變。”
北美對於唱片合約的限制,並不像經紀人合約那麼嚴格。
別說三年了,就算是籤十幾年合同的,也非常常見。
當然,這是北美的情況。
而其他國家的規定則會有所不同,比如高麗的經紀人合約和唱片合約往往就是綁定在一起的,最長可達十三年(在未來會改成七年)。
而且一份唱片合約,所限制的並不僅僅只是唱片的製作、發行和收入。
而是包含了一系列的商業運作。
包括形象包裝、人設塑造、商業演出、廣告代言等等。
具體的內容,要看歌手/樂隊與唱片公司之間的博弈,地位越是強勢的一方,可以拿到的有利條件就越多。
Darkness樂隊雖然佔據主動權,但要說地位強勢的一方,反而是二十世紀娛樂這樣的綜合性經紀公司。
事實上,在這片土地上,經紀公司和唱片公司之間的界限並沒有那麼明顯。
——這裡所指的,僅僅只是音樂領域。
很多經紀公司都做着唱片製作和發行的業務,反過來也是一樣。
當然,出於規避法律條款的因素,這兩部分業務肯定不會掛在同一家公司名下,而是會分離開來。
但具體是怎麼回事,只要對這個行業稍有了解的人都懂。
畢竟,樂壇不像是好萊塢,單純的經紀公司雖然可能收入可觀,但唱片和商業演出,纔是利潤的大頭。
尤其是唱片的版權,可以說是採之不盡的金礦。
在對待Darkness樂隊的態度上,二十世紀娛樂內部的意見也並不統一。
不過,在丹尼爾和西奧多的推動下,唱片合約的談判一直在進行着。
經過長達一個月的談判,在1998年底,終於達成了正式的協議。
羅傑和理查森的個人經紀人合同,都被新的合同所替換,去掉了大多數的限制性條款,不過經紀人佣金的比例依然是法律允許的最高數字,百分之十。
合同年限也同樣如此,續約三年。
這個沒什麼好提的,重點還是樂隊的唱片合約。
雙方都對Darkness的未來信心十足,在這樣的前提下,樂隊必然想要籤短約,而二十世紀娛樂則希望簽訂一份長期的合同。
互相妥協之下,最終在五年這個時間上達成一致。
在這份唱片合約上,並沒有明確規定五年之內發行的唱片數量,但卻要求Darkness樂隊每年拿出不低於二十首歌,由二十世紀娛樂選擇是製作單曲、3-5首歌的EP、還是十首歌以上的完整專輯。
五年總計需要拿出一百首歌。
一次性的簽約金也是按照這個數字來規定,總計一百萬美元,其中的一半分五年支付,每年十萬美元。
剩餘的一半,則按照每首歌五千美元,在專輯正式發行的時候支付。
除了唱片之外,Darkness還必須出席二十世紀娛樂籌辦或者聯繫的商業演出或是演唱會,這個數字是每年五場。
不過還有一個補充條款,如果二十世紀娛樂認爲Darkness的價值未能達到預期,有權單方面取消商業演出計劃。
也就是說二十世紀娛樂可以不做這方面的規劃,但一旦確定,樂隊就必須參加。
而在最爲重要的收益和版權方面,在羅傑的強烈要求之下,樂隊在唱片發行和商業演出之中,拿到的是總收入分成,而不是利潤分成。
這樣做,可以最大程度避免二十世紀娛樂在賬目上做手腳,不過相應地,分成比例也要降低。
由於羅傑和理查森的名氣提升——尤其是在業內的名氣,再加上在合約談判中佔據着主動,這份分成的比例比Murphy樂隊的那一份合約有了很大的進步。
當然,樂隊依然只能拿少數。
唱片收入分成是百分之二十五,而商業演出收入分成是百分之五十。
至於廣告代言,二十世紀娛樂不參與分成,僅僅只執行經紀人合同中的抽成。
而唱片版權的部分,樂隊能夠得到百分之四十,這也是羅傑爲樂隊爭取到的最大的一份利益。
並且,在羅傑的強烈要求,甚至以終止談判作爲威脅的情況下,二十世紀娛樂通過了羅傑的一項提議:每年的二十首歌裡,樂隊可以選擇保留最多兩首歌的完整版權。
這兩首歌在唱片發行之外的版權運作,也與二十世紀娛樂完全無關,但產生的收入,在唱片合約的有效期內,依然要按照25-75或者50-50的比例與二十世紀娛樂進行分配。
本來,羅傑提出的要求是五首,不過這個要求,二十世紀娛樂當然不可能答應。
經過反覆的談判,最終確定的數字是每年兩首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