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凡的新身份,與追求絕對安全之間的矛盾,方然一早就思考過。
雖然和必將到來的同類相殘相比,眼前的生存風險,並不算高,他在金伯利念中學時就做過粗糙的統計程序,藉助聯邦公共管理機構的數據,把日常生活中可能遭遇的風險分門別類的度量過一遍。
結論,不出意料,交通意外高居榜首,其次是槍擊等暴力因素。
要避免這一些高危因素,不論對“方然”還是“安生”而言,都不困難,宅男的行爲特質就包括了“少出門”,因此也避免了許多風險。
雖然按方然的統計,聯邦每一年都會有六百多名壯士,開車衝進建築物,並造成超過三百人的傷亡,但他已決定睡在地下室,看安生的住處,也並沒有正對某一條街道之類的危險因素,所以待在家裡總歸還是安全的。
除此之外,對經濟形勢催生的暴力威脅,一柄Glock17倒有些單薄。
那麼要大肆採購軍火,甚至在前後門埋伏几只“闊劍”地雷嗎,那樣會太招搖,一旦暴露出“安生”的貪生怕死特質,就有可能被嗅覺靈敏的同類察覺。
暴力襲擊難以防範,至於生活中的其他風險,就更無法揣摩。
過去二十年來一貫的防禦策略,現在,不再可以毫無顧忌的使用,方然的對策則是“窮而思變”,藉助聯邦的發達網絡基礎設施,和近年來IT領域的研究成果,從更高層面去看待並解決這些問題。
一旦有了構思,他眼中的首要目標,是費城公共安全機構的監控網。
當今時代的社會體系,要監控、管理起來,方方面面的情況都比過去複雜了許多倍,基於人力的傳統體系,在很多年前就已經不堪重負。
取而代之的,則是一整張高度自動化、智能化的監控網,供職於安全機構的人力,也逐漸分化爲一線的行動者、與後方的處理者,而在西曆1470年代的今天,這兩類崗位則不約而同的被機器所取代,監控網的能力,也隨之而不斷強化。
這樣的趨勢,只消觀察最近幾年來,出現在聯邦大街小巷的安保機器人,逐漸取代了身着制服的保安和警察,就可以窺見端倪。
在伯克利,方然不需要走出校門,就能在校園裡見到至少三、四種不同模式的安保機器人,其中最簡單的一種,只負責“管控危險因素”,只要捕捉到周圍的人持有槍械、冷兵器或其他可疑物品,就會將鎖定目標、並將情況上報。
AI更復雜、權限想必也更大的一種,則裝備有從催淚瓦斯到5.56毫米機關槍的充沛武力,機關槍裡裝填的則是橡皮彈、或者麻醉彈。
此外還有一類,也是目前權限最大、執法能力最強的遙控型號,按新聞上的說法,這種一人多高、看起來挺靈活的“機械戰警”,每一具都由真正的警員在遠程操控,不僅能維持秩序,必要時,還可以直接參與抓捕行動,甚至與暴力分子來一場槍林彈雨的廝殺。
換句話說,和完全的AI機器不同,這種機器人擁有“當場擊斃”的權限。
一線治安力量的變化,民衆都看得見,相比之下,監控網的升級、演進,就只能通過新聞和網絡上的資料去分析和猜測。
街頭巡邏的機器人,顯而易見,消滅當街搶錢的毛賊是小菜一碟。
但是簡單直白的暴力震懾,對有組織的複雜犯罪、或蓄謀已久的非法活動,卻無能爲力。
在這方面,負責聯邦國內安全的FBI機構,早在十幾年前就開啓了一項龐大的研究計劃,希望藉助人工智能、大數據、雲計算等領域的成果,研發出能對大量數據進行自動處理、智能分析的系統,用來輔助探員的工作。
十幾年過去,今天,這一系統已上線運行,其作用和價值,甚至超越了人們最初的設想。
憑藉越來越龐大,越來越稠密的聯邦社會安全監控網,海量的數據,以往根本無法奢望能夠獲得的數據,每一刻都如泉水般奔涌而出,而承接這海量數據的,則是FBI在聯邦佈局的近十個超級計算中心。
在深度挖掘算法和模糊匹配算法的加持下,計算機,近乎於像一個人類偵探那樣工作,以閃電般的速度,從監控數據的汪洋大海中提取線索,並分析、彙總成事件報告,提交給忙碌的系統管理員審覈。
經過管理員的初篩,有較大價值的報告,或者針對某一立案的報告,會提交到FBI總部,由資深辦案專家跟進。
這一連串的過程中,最終的分析、決策者,仍然是人;
但計算機系統的介入,卻極大提高了辦案環節中最瑣碎、耗時的“偵查”,同時還節約了大量人力。
進而,還一併隔絕了大量難以量化、難以杜絕的人爲干擾和疏忽。
藉助現代IT技術,聯邦的安全體系,今非昔比,固然會令一些宵小之徒畏懼。
但是和打擊已經發生、已經完成的罪行相比,這一體系的預警、預判和干預能力,纔是他關注的重點。
收集海量訊息,分辨蛛絲馬跡,現如今,FBI的核心體系,已經能在某一些時候,在某一些特定的情勢下,實施以往只在幻想作品裡出現的行動:
提前覺察犯罪傾向,甚至,對即將發生的惡行進行預判,也就是“未卜先知”。
事實上,在過去的幾年裡,聯邦政府一直在撥款支持FBI(當然也包括中央情報局、國家-安-全-局等機構),半公開的進行研究。
“預判犯-罪行爲”這一聽起來着實玄妙的研究方向,曾經在聯邦社會引發爭論,民衆各執一詞、互不相讓,對這一體系的可行性、合理性,乃至其或然投入實用後的權力邊界,爭執的不可開交。
爭論的焦點,毫無疑問,集中在一個容易摹想的場景:
倘若一個人,出於某種動機而心生歹念,那麼在他即將行動、卻還沒動時,他是不是罪-犯;
聯邦的暴力機構,又有沒有權力“提前執法”,將這尚未開始、沒有任何一絲事實支撐的犯-罪行爲,扼殺在發生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