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由檢忽然意識到,居然忘了設計校服。
校服有很多作用,尤其是這個時代:
第一,作爲一種身份標識。定製不一樣的校服,相當於使學生們自帶屬性。讓學生有一種自我認知的身份感,更清晰自己代表的角色,明白自己的職責,產生一種對自身的約束力,有一種象徵的意義。
第二,對於避免攀比之風在校園裡出現都有積極意義。讓學生們把精力集中到更有意義的學習、研究上。
第三,讓學生穿着華服,可以利用人類的心理,植入學習、研究很光榮的潛意識,樹立榜樣,引領社會風尚。
第四,培養學生團隊意識和凝聚力。有助於他們爲了集體榮譽和成爲同服翹楚奮鬥。
第五,彰顯校園文化和校園特色。同樣可以促進學生、老師學習、研究。
第六,校服上的忠君愛國元素,會讓他們時刻受薰陶,爲皇帝陛下、爲大明奮鬥。
第七,根據不同貢獻,區分設計,獲得類似於軍銜肩章的效果,激發學生孜孜不倦鑽研。
朱由檢按照諸多想要達到的目的,列出幾個要求,一併發給有關部門,讓他們設計好樣品,遞呈上來御覽。
安排好這些,朱由檢又想到,新政第一要務:首先要突出重視誠信。
一來,方便新政施行,商鞅在變法以前,尚且徙木立信,要表現決心,安文武百官、百姓之心,就必須要展現重視誠信,讓他們相信自己。
二來,以後生產生活方方面面,相比之前,都會格外需要誠信。
前世那些老賴,其實就是包裝過的詐騙,他們從最開始,就沒打算還過債,這一點和詐騙完全一樣,然而只是因爲有個借條開脫,就成功逃避了刑法的懲罰。
故而,老賴層出不窮。
朱由檢當然要避免這一弊病,所以吩咐小宦官去取來相關律條的書籍……
朱由檢一邊翻閱各朝律法,一邊暗歎:“果然,和朕一直以來認爲的一樣,古人並不比後來的人笨,尤其在社會科學上,和後人是差不了多少的,儘管沒有那些繞暈人的公式,但是也自成體系,環環相扣,甚至許多地方比後人還要好,畢竟後人還要考慮國際影響、“普世價值”。正因如此,華夏文明才能經常維持這麼大的統一王朝幾百年。”
古代,對於欠錢不還的老賴,就有各種償罰並處的律條。
《唐律疏議》第26卷雜律中規定:“諸負債違契不償一疋以上,違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備償。”
“疋”是“匹”的意思,這條法律規定,欠債達到1匹布的價值,違約20日不還就要被處以“笞刑”20下,每過20日再加一等,直至從笞刑20下升級爲杖刑60下。欠債達到30匹,就要在杖刑60下的基礎上加二等,達到100匹的話就要加三等處罰,也就是杖刑90下。
捱了打,並不意味着可以免債。《唐律疏議》又規定:“百日不償,合徒一年……更若延日,及經恩不償者,皆依判斷及恩後之日科罪如初。”
也就是說,被處以杖刑之後,過了100天還不償還,就要處以有期徒刑1年。
在宋朝,《宋刑統》對於債務人的處罰也有明確規定:“諸公私以財物出舉者、任依私契、官爲不理……家資盡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戶內男口……如負債者逃,保人代償。”
到了明朝,《大明律》第九卷“戶律錢債”也規定:“其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五貫以上違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貫以上違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並追本利給主。”
唐、宋時期,法律允許債權人,對違契不償採取自力救助的辦法取得補償。律令規定,負債不償,債主可以自己奪取債務人的財物、奴婢或畜產,但扣押前須經官府批准,也不得過本契。唐代禁止債權人在債務到期不履行時強制牽奪債務人的財物超過本契的行爲。《唐律疏義》“負債強牽財物”條規定:“諸負債不告官司,而強牽財物,過本契者,坐贓論。”也就是說,“牽掣”的財物超過債務,債權人就要受處罰。
爲了保證債務關係的履行,漢代繼承了秦制,設債務擔保人,稱爲“任者”,也有見證人,稱“旁人”。已出土的漢代契約中,不但註明證人爲誰,而且還以“沽酒各半”、“沽旁二斗”等詞語,註明給證人的報酬。
而到了唐朝,契約中放棄了用酒食酬謝證人的內容,相應的改爲人保條款。《唐令拾遺·雜令》“公私以財物出舉”條中規定:“如負債者逃,保人代償。”這證明,在唐朝,從國家法律層面上,就要求契約須有保人。比如《唐顯慶五年天山縣張利富舉錢契》記載:“若身東西不在,一仰妻兒及保人等代。”
唐代的“保人”所起的作用,並不是“連帶償還責任”,而是起到了防止債務人躲避的作用。“負債者逃,保人代償”,一旦出現債務人逃脫的情況,保人就應該代替償還債務。即保人的責任是保證債務人不逃跑,而並不保證債務人的實際支付能力。只要債務人在原地未逃跑躲債,保人就不負償還義務。
《宋刑統》在訴訟時效上也有專門規定,關於債務糾紛,債務人、保人逃亡超過三十年,司法官就不再受理。
對於那些真沒有錢還的,也有規定。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又無財產可供抵押時,允許以債務人及其家屬的勞役抵債,每日折算爲絹三尺。唐代對於借貸債務的履行方式有以勞役充抵不能履行的債務的規定。但以勞役充抵債務的做法須嚴格遵守官法的規定,即必須儘量以家資清償債務,只有出現家資不足清償時才能“役身折酬”。符合“役身”的條件,也須“役通取戶內男口”,女性不得作爲勞動力以“役身”來充抵債務之清償。除了保護女性,唐代法規也注意到保護未成年人。如證實是未成年人未經過家中長輩同意,擅自和他人簽署契約處置家中財產,契約應無效,保人也不能爲這種契約作保。
對於這些完備的律法,朱由檢當然不會棄之不用,而是稍加更改,改肉刑爲抄一定家產。
比如,有債主上告債務人欠錢超期一天,官府就會禁止債務人出城。
超期三十天以上,直接抄其家,把本利部分還給債主,其餘充公。被抄家且喪失生活來源,官府安排工作,發全家口糧,稍微給點錢。
如果抄家所得不夠,如同前律服勞役抵償。
令人擬旨,朱由檢將一些決定轉達內閣,命其辦理。
然後,朱由檢就放空自己,思考還有什麼現下需要做……
這時,一個小宦官一臉驚喜疾步趨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