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4年9月)
1998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以來,各級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尤其是到中央明令禁止的12個風景名勝區開會現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違規到上述風景名勝區開會問題仍未完全杜絕,到其他熱點風景名勝區開會以及在風景名勝區外開會到區內旅遊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單位還巧立名目組織公款旅遊,損害了黨和政府形象,廣大幹部羣衆對此反映強烈。爲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堅決杜絕以會議名義到風景名勝區公款旅遊等違規行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得到八達嶺—十三陵、承德避暑山莊外八廟、五臺山、太湖、普陀山、黃山、九華山、武夷山、廬山、泰山、嵩山、武當山、武陵源(張家界)、白雲山、桂林灕江、三亞熱帶海濱、峨眉山-樂山大佛、九寨溝-黃龍、黃果樹、西雙版納、華山21個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禁止召開會議的區域範圍以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核心景區地域範圍爲準。
二、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的會議一律在本行政區域內召開,不得到其他地區召開;因工作需要確需跨行政區域召開會議的,必須報同級黨委、政府批准。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與地方政府主要行政區域高度重合的,當地黨政機關應當在機關內部會議場所或定點飯店召開會議。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到京外召開會議的,必須嚴格執行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
會議主辦單位要合理安排會議日程,嚴格遵守報到、離會時限,嚴禁超出規定時限爲參會人員提供食宿,嚴禁組織與會議無關的參觀、考察等活動。
三、黨政機關召開涉及旅遊、宗教、林業、地震、氣象、生態環保、國土資源以及景區規劃等工作的專業性會議,確需到禁止名單中的風景名勝區召開的,應當完善管理制度,從嚴控制、嚴格審批。垂直管理單位應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其他單位報同級黨委、政府批准。
四、嚴禁各級黨政機關以召開會議等名義組織公款旅遊。嚴禁在會議費、培訓費、接待費中列支風景名勝區等各類旅遊景點門票費、導遊費、景區內設施使用費、往返景區交通費等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嚴禁向下級單位以及旅遊景區管理部門、接待服務場所、旅遊中介公司等單位轉嫁上述費用。嚴禁違反規定要求旅遊景區管理部門、有關企業等單位免除上述費用。
五、財政部門要建立會議經費定期或不定期財政監督檢查制度,審計機關要建立會議費經常性審計監督制度,加大審計結果公開力度,必要時對旅遊景區管理部門、接待服務場所、會議培訓中介機構等單位開展延伸監督檢查和審計,防止轉嫁費用,並及時將違規違紀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六、本通知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七、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