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

關於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5年3月)

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務,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重要舉措,對於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建設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一些地方在推行權力清單和相應責任清單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積極成效。爲全面推進這項工作,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要求

(一)工作目標。將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行使的各項行政職權及其依據、行使主體、運行流程、對應的責任等,以清單形式明確列示出來,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通過建立權力清單和相應責任清單制度,進一步明確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職責權限,大力推動簡政放權,加快形成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職能體系和科學有效的權力監督、制約、協調機制,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二)實施範圍。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作爲地方行政職權的主要實施機關,是這次推行權力清單制度的重點。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垂直管理部門設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職權的機構等,也應推行權力清單制度。

二、主要任務

(三)全面梳理現有行政職權。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要對行使的直接面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職權,分門別類進行全面徹底梳理,逐項列明設定依據,彙總形成部門行政職權目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參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裁決和其他類別的分類方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統一規範的分類標準,明確梳理的政策要求;其他類別的確定,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四)大力清理調整行政職權。在全面梳理基礎上,要按照職權法定原則,對現有行政職權進行清理、調整。對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職權,應及時取消,確有必要保留的,按程序辦理;可下放給下級政府和部門的職權事項,應及時下放並做好承接工作;對雖有法定依據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法定依據相互衝突矛盾的,調整對象消失、多年不發生管理行爲的行政職權,應及時提出取消或調整的建議。行政職權取消下放後,

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五)依法律法規審覈確認。地方各級政府要對其工作部門清理後擬保留的行政職權目錄,按照嚴密的工作程序和統一的審覈標準,依法逐條逐項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審查。需修改法律法規的,要先修法再調整行政職權,先立後破,有序推進。在審查過程中,要廣泛聽取基層、專家學者和社會公衆的意見。審查結果按規定程序由同級黨委和政府確認。

(六)優化權力運行流程。對確認保留的行政職權,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要按照透明、高效、便民原則,制定行政職權運行流程圖,切實減少工作環節,規範行政裁量權,明確每個環節的承辦機構、辦理要求、辦理時限等,提高行政職權運行的規範化水平。

(七)公佈權力清單。地方各級政府對其工作部門經過確認保留的行政職權,除保密事項外,要以清單形式將每項職權的名稱、編碼、類型、依據、行使主體、流程圖和監督方式等,及時在政府網站等載體公佈。垂直管理部門設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職權的機構,其權力清單由其上級部門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審覈確認,並在本機構業務辦理窗口、上級部門網站等載體公佈。

(八)建立健全權力清單動態管理機制。權力清單公佈後,要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情況、機構和職能調整情況等,及時調整權力清單,並向社會公佈。對權力清單未明確但應由政府管理的事項,政府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需列入權力清單的,按程序辦理。建立權力清單的動態調整和長效管理機制。

(九)積極推進責任清單工作。在建立權力清單的同時,要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逐一釐清與行政職權相對應的責任事項,建立責任清單,明確責任主體,健全問責機制。已經建立權力清單的,要加快建立責任清單;尚未建立權力清單的,要把建立責任清單作爲一項重要改革內容,與權力清單一併推進。

(十)強化權力監督和問責。權力清單公佈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垂直管理部門設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職權的機構等,都要嚴格按照權力清單行使職權,切實維護權力清單的嚴肅性、規範性和權威性。要大力推進行政職權網上運行,加大公開透明力度,建立有效的權力運行監督機制。對不按權力清單履行職權的單位和人員,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三、組織實施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黨委要高度重視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工作,切實履行對改革的領導責任,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研究重大問題,把握改革方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制定本地區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工作方案,明確工作步驟,細化政策措施,認真研究部署。上級政府要加強對下級政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重要事項及時向黨委報告。國務院各部門要支持地方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工作,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要指導督促本系統設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職權的機構落實權力清單制度。

(十二)堅持問題導向。要把有利於服務人民、有利於羣衆辦事作爲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基本出發點,抓好清權、減權、制權、曬權等主要環節,把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關係緊密、審批權力集中的部門作爲重點,把與羣衆生活密切相關的職權事項放在優先位置,着力解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領域社會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讓公衆切身感受到改革帶來的變化。

(十三)堅持實事求是。推行權力清單制度是一項艱鉅複雜的工作,要立足於我國法治建設實際,漸進有序、積極穩慎推行。政府工作部門要按照權力清單行使職權,防止亂作爲;也要積極主動履行職責,避免不作爲。對關係人民生產生活、社會發展穩定的事務,要勇於負責、敢於擔當,切實履行職責。

(十四)堅持因地制宜。各地要緊密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工作部署,提出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紮實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勇於探索、勇於實踐,創造性地開展工作。要把推行權力清單制度與簡政放權、政府職能轉變等結合起來,形成改革合力。已經推行權力清單制度的地方,要不斷深化和完善;尚未推行的地方,要學習借鑑其他地方經驗,抓緊做好相關工作。

(十五)統籌協調推進。省級政府2015年年底前、市縣兩級政府2016年年底前要基本完成政府工作部門、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權力清單的公佈工作。鄉鎮政府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實際研究確定。垂直管理部門設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職權的機構的權力清單公佈,要與當地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公佈相銜接。中央編辦、國務院法制辦要加強對地方的指導,地方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和政府法制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在同級黨委和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積極做好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工作。對推行權力清單制度情況,相關部門要適時組織督查。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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