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五章 議事和決策

第二十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及其常委會議事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二十一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及其常委會應當健全決策諮詢機制,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全會或者常委會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二十二條 全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全會由常委會召集並主持,議題一般由常委會徵詢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意見後確定。

全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根據工作需要,常委會可以確定有關人員列席全會。

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採用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半數爲通過。未到會黨委委員的意見不得計入票數。候補委員沒有表決權。

對黨委委員、候補委員作出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決定,必須由全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常委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

開全會時予以追認。對黨委委員、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上級黨委批准。

第二十三條 常委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託副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書記提出,或者由常委會其他委員提出建議、書記綜合考慮後確定。

常委會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和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常委會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根據工作需要,會議召集人可以確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常委會委員半數爲通過。未到會常委會委員的意見不得計入票數。會議討論和決定多個事項,應當逐項表決。

常委會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決定事項應當編髮會議紀要。經常委會會議討論通過、以黨委名義上報或者下發的文件,由書記簽發。

遇重大突發事件、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不能及時召開常委會會議決策的,書記、副書記或者常委會其他委員可以臨機處置,

事後應當及時向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擴大會議,但不得代替全會、常委會會議作出決策。

第二十五條 需要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可以先召開書記專題會議進行醞釀。書記專題會議由書記主持,副書記和其他有關常委會委員等參加。書記專題會議不得代替常委會會議作出決策。

常委會委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其職責範圍內主持召開議事協調會議,研究解決有關問題,但不得超越權限作出決策。

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同級人大、政府、政協等的領導,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及時通報重要情況。注重通過國家機關、政協組織、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基層單位等渠道,就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羣衆切身利益實際問題,廣泛協商、廣集民智、增進共識、增強合力。

第二十六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通過全會作出的決策,由常委會負責組織實施;常委會作出的決策,由常委會委員分工負責組織實施。

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評估和反饋機制,確保決策落實。決策執行過程中需作重大調整的,應當按照誰決策、誰調整的原則通過召開全會或者常委會會議決定。

(本章完)

關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決剎住中秋國慶期間公款送禮等不正之風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八章 退出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二章 設 立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宣傳思想工作的意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2014—2018年全國黨員教育培訓工作規劃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二章 設 立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和報銷支付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和報銷支付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二章 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三章 發展對象的確定和考察關於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羣衆的八項規定關於在全體黨員中開展“學黨章黨規、學系列講話,做合格黨員”學習教育方案關於領導幹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菸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四章 審批與發佈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八章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關於創新羣衆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2014—2018年全國黨政領導班子建設規劃綱要關於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五章 議事和決策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四章 民主推薦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二章 會議分類和審批關於在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中開展“三嚴三實”專題教育方案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開支範圍和標準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二章 經費管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一章 總 則關於加強中小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宣傳思想工作的意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關於創新羣衆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四章 公務接待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六章 紀律與責任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五章 適用與解釋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四章 審計評價關於加強監督執紀問責確保務實節儉過節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七章 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統一戰線工作關於領導幹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菸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七章 附 則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三章 教育培訓對象關於創新羣衆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關於在幹部教育培訓中加強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行教育的通知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八章 附 則關於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七章 任 職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四章 公務接待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七章 黨的紀律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一章 黨 員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認真解決黨政機關黨建方面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九章 附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七章 監督問責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關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意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關於在第二批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進一步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的通知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三章 動 議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二章 計劃和備案管理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六章 責任追究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五章 民族工作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四章 黨外知識分子工作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五章 議事和決策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三章 巡視範圍和內容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六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九章 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六章 會議活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五章 教育培訓方式方法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爲處分規定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七章 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統一戰線工作關於加強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的意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三章 教育培訓對象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一章 總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會議費公示和年度報告制度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三章 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工作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三章 黨的中央組織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七章 師資、課程、教材、經費關於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