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二章 會議分類和審批

第六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分類如下:

一類會議。是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名義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中央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二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直屬機構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三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機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

四類會議。是指除上述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第七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審批:

一類會議。應當由主辦單位報經黨中央和國務院批准。會議總務、經費預算及費用結算等工作分別由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直管理局)和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負責。

二類會議。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應當於每年12月底前,將下一年度會議計劃(包括會議名稱、召開的理由、主要內容、時間

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送財政部審覈會籤,按程序經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審覈後報批。各單位召開二類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

三類會議。各單位應當建立會議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年度會議計劃(包括會議數量、會議名稱、召開的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領導辦公會或黨組(黨委)會審批後執行。

四類會議。由單位分管領導審覈後列入單位年度會議計劃。

年度會議計劃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對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等確需臨時增加的會議,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八條 一類會議會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控制;二、三、四類會議會期均不得超過2天;傳達、佈置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1天。

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一、二、三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2天,四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1天。

第九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會議規模。

一類會議參會人員按照批准文件,根據會議性質和主要內容確定,嚴格限定會議代表和工作人員數量。

二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30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5%以內;不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分管負責同志出席。

三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15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內。

四類會議參會人員視內容而定,一般不得超過50人。

第十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的會議分類、審批事項、會期及參會人員等,由上述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章程規定,參照第六條至第九條作出規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各單位召開會議應當改進會議形式,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

傳達、佈置類會議優先採取電視電話、網絡視頻會議方式召開。電視電話、網絡視頻會議的主會場和分會場應當控制規模,節約費用支出。

第十二條 不能夠採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召開的會議實行定點管理。各單位會議應當到定點會議場所召開,按照協議價格結算費用。未納入定點範圍,價格低於會議綜合定額標準的單位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可優先作爲本單位或本系統會議場所。

無外地代表且會議規模能夠在單位內部會議室安排的會議,原則上在單位內部會議室召開,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條 參會人員以在京單位爲主的會議不得到京外召開。各單位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本章完)

關於新形勢下軍隊政治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二章 審計對象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六章 監督和追責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三章 教育培訓對象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和報銷支付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一章 黨 員關於在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嚴肅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三章 附 則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九章 黨 組關於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關於在幹部教育培訓中進一步加強學員管理的規定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三章 教育培訓對象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八章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關於完善黨員幹部直接聯繫羣衆制度的意見關於開展第二批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指導意見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九章 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八章 資源節約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培訓組織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監督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六章 討論決定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四章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七章 監督約束關於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九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關於在幹部教育培訓中加強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行教育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八章 港澳臺海外統一戰線工作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二章 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和培養教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_第二編 分 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二章 審計對象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七章 任 職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關於在全體黨員中開展“學黨章黨規、學系列講話,做合格黨員”學習教育方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關於在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全面清理整治奢華浪費建設的通知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一章 總 則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二章 審計對象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宣傳思想工作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十章 黨和共產主義青年團的關係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六章 備案、清理與評估關於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一章 總 則關於嚴禁公款購買印製寄送賀年卡等物品的通知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六章 公文辦理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七章 附 則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宣傳思想工作的意見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四章 教育培訓內容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十一章 責任追究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四章 黨的地方組織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章程_總綱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九章 宣傳教育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宣傳思想工作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八章 港澳臺海外統一戰線工作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五章 適用與解釋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九章 黨 組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五章 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中國共產黨章程_總綱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七章 附 則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八章 附 則關於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深入推進教育實踐活動的通知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宣傳思想工作的意見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七章 公文管理關於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四章 行文規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六章 討論決定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三章 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工作關於黨員幹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意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章 交流、迴避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九章 黨 組關於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意見關於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培訓組織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六章 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二章 組織和成員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六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關於在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中開展“三嚴三實”專題教育方案關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決剎住中秋國慶期間公款送禮等不正之風的通知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八章 附 則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二章 經費管理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一章 總則關於加強和改進高校青年教師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報銷管理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一章 總則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_第二編 分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報銷結算關於進一步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