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單位會議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會議計劃的編報、審批是否符合規定;

(二)會議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會議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會議會期、規模是否符合規定,會議是否在規定的地點和場所召開;

(五)是否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或地方轉嫁、攤派會議費;

(六)會議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七條 嚴禁各單位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

各單位應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標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嚴禁提供高檔菜餚,不安排宴請,不上菸酒;會議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製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複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遊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會議舉辦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計劃外召開會議的;

(二)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會議費的;

(三)虛報會議人數、天數等進行報銷的;

(四)違規擴大會議費開支範圍,擅自提高會議費開支標準的;

(五)違規報銷與會議無關費用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爲的。

有前款所列行爲之一的,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經報批後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如行爲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定點會議場所或單位內部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有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部定點會議場所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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