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

(中共中央組織部,2013年10月)

爲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和有關文件規定精神,現就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

二、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覈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徵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方可兼職(任職

)。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後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三、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兼職不得超過1個;所兼任職務實行任期制的,任期屆滿擬連任必須重新審批或備案,連任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爲70週歲。

四、按規定經批准到企業任職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及時將行政、工資等關係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係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離)休;在企業辦理退(離)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係轉回黨政機關。

五、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任職)的黨政領導幹部,要嚴格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爲企業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職務消費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應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

六、限期對黨政領導幹部違規在企業兼職(

任職)進行清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本意見規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情況進行一次摸底排查,對發現的問題要限期糾正。凡不符合規定的,必須在本意見下發後3個月內免去或由本人辭去所兼任(擔任)的職務。確屬工作需要且符合有關規定精神,但未履行審批或備案程序的,必須在本意見下發後3個月內補辦手續。兼職(任職)期間違規領取的薪酬,應按中央紀委有關規定執行。

七、清理工作完成後,如再發現黨政領導幹部有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或領取報酬隱瞞不報的行爲,一經查實,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在審批和審覈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時存在違規行爲的,要追究主要領導及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八、黨政領導幹部在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任職),按照本意見執行。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羣衆團體、事業單位領導幹部,按照本意見執行;其他領導幹部,參照本意見執行。

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本意見精神,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制定相應的管理實施辦法,加強對各級各類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的規範管理。

十、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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