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領導幹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菸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3年12月)
我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對公共場所禁止吸菸作出了明確規定,一些部門和地方也制定了相關規章規定和地方性法規。近年來,通過各方共同努力,公共場所禁菸工作取得積極進展。但也要看到,在公共場所吸菸的現象仍較普遍,特別是少數領導幹部在公共場所吸菸,不僅危害公共環境和公衆健康,而且損害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爲進一步做好公共場所禁菸控煙工作,經中央領導同志同意,現就領導幹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菸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領導幹部要充分認識帶頭在公共場所禁菸的重要意義,模範遵守公共場所禁菸規定,以實際行動作出表率,自覺維護法規制度權威,自覺維護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形象。
二、各級領導幹部不得在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公共文化場館、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吸菸,在其他有禁止吸菸標識的公共場所要帶頭不吸菸。同時,要積極做好禁菸控煙宣傳教育和引導工作,督促公共場所經營者設置醒目的禁止吸菸警語和標誌,及時勸阻和制止他人違規在公共場所吸菸。
三、各級黨政機關公務活動中嚴禁吸菸。公務活動承辦單位不得提供菸草製品,公務活動參加人員不得吸菸、敬菸、勸煙。要嚴格監督管理,嚴禁使用或變相使用公款支付菸草消費開支。
四、要把各級黨政機關建成無煙機關。機關內部禁止銷售或提供菸草製品,禁止菸草廣告,公共辦公場所禁止吸菸,傳達室、會議室、樓道、食堂、洗手間等場所要張貼醒目的禁菸標識。各級黨政機關要動員本單位職工控煙,鼓勵吸菸職工戒菸。衛生、宣傳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廣泛動員各方力量,深入開展形式多樣的禁菸控煙宣傳教育活動,在全社會形成禁菸控煙的良好氛圍。
五、各級領導幹部要主動接受羣衆監督和輿論監督。各級黨政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在公共場所吸菸的領導幹部,要給予批評教育,造成惡劣影響的,要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