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四章 民主推薦

第十四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推薦結果作爲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內有效。

第十五條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職位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按照擬任職位推薦。

第十六條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同級黨委(黨組)主持,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召開推薦會,公佈推薦職位、任職條件、推薦範圍,提供幹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組織填寫推薦表;

(二)進行個別談話推薦;

(三)對會議推薦和談話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四)向上級黨委彙報推薦情況。

第十七條 領導班子換屆,會議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黨委成員;

(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

(三)紀委領導成員;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五)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主要領導成員;

(六)下一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

(七)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應當有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代表人士參加。

參加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參照上列範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

第十八條 領導班子換屆,根據會議推薦、個別談話推薦情況和領導班子結構需要,可以差額提出初步名單進行二次會議推薦。二次會議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黨委成員;

(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四)紀委副書記;

(五)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十九條 個別提拔任職的民主推薦程序,可以參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進行,也可以先進行個別談話推薦,根據談話情況,經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研究,提出初步名單,再進行會議推薦。

第二十條 個別提拔任職,參加民主推薦人員按下列範圍執行:

(一)民主推薦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人選,參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執行,可以適當調整。

(二)民主推薦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會議推薦由本部門領導成員、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和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本部門人數較少的,可以由全體人員參加。根據實際情況還可以吸收本系統下級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參加。參加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參照上列範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

(三)民主推薦內設機構領導成員人選,參照前項所列範圍確定。

第二十一條 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幹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所推薦人選經組織(人事)部門審覈符合條件的,納入民主推薦範圍,缺乏民意基礎的,不得列爲考察對象。

第二十二條 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推薦,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作爲考察對象。

(本章完)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九章 宣傳教育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六章 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爲處分規定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七章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十章 附 則關於新形勢下軍隊政治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一章 總 則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二章 管理體制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三章 動 議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宣傳思想工作的意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二章 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和培養教育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五章 審計報告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三章 巡視範圍和內容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九章 黨 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章 交流、迴避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六章 備案、清理與評估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二章 審計對象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監督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二章 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關於在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中開展“三嚴三實”專題教育方案共青團中央改革方案關於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章 交流、迴避關於在幹部教育培訓中進一步加強學員管理的規定關於黨員幹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意見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一章 總 則關於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意見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五章 公務用車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七章 公文管理關於創新羣衆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關於新形勢下軍隊政治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八章 資源節約關於在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嚴肅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五章 適用與解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五章 公務用車關於新形勢下軍隊政治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一章 總 則關於在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中開展“三嚴三實”專題教育方案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九章 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六章 會議活動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_黨員廉潔自律規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五章 公文擬製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和報銷支付關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決剎住中秋國慶期間公款送禮等不正之風的通知關於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三章 審計內容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七章 附 則關於務實節儉做好元旦春節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培訓組織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爲處分規定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七章 附 則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_黨員廉潔自律規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十章 附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會議費公示和年度報告制度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七章 附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關於加強和改進高校青年教師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三章 選拔任用關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決剎住中秋國慶期間公款送禮等不正之風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四章 審批與發佈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_黨員廉潔自律規範關於黨員幹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十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五章 議事和決策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六章 紀律與責任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六章 教育培訓機構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二章 公文種類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五章 民族工作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六章 審計結果運用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六章 審計結果運用中國共產黨章程_總綱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三章 職 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