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應當及時將上級黨委批准的預備黨員編入黨支部和黨小組,對預備黨員繼續進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條 預備黨員必須面向黨旗進行入黨宣誓。入黨宣誓儀式,一般由基層黨委或黨支部(黨總支)組織進行。
第三十一條 黨組織應當通過黨的組織生活、聽取本人彙報、個別談心、集中培訓、實踐鍛鍊等方式,對預備黨員進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條 預備黨員的預備期爲一年。預備期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爲預備黨員之日算起。
預備黨員預備期滿,黨支部應當及時討論其能否轉爲正式黨員。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按期轉爲正式黨員;需要繼續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長一次預備期,延長時間不能少於半年,最長不超過一年;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尚可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預備黨員轉爲正式黨員、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三條 預備黨員轉正的手續是:本人向黨支部提出書面轉正申請;黨小組提出意見;黨支部徵求黨員和羣衆的意見;支部委員會審查;支部大會討論、表決通過;報上級黨委審批。
討論預備黨員轉正的支部大會,對到會人數、贊成人數等要求與討論接收預備黨員的支部大會相同。
第三十四條 黨委對黨支部上報的預備黨員轉正的決議,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批。審批結果應當及時通知黨支部。黨支部書記應當同本人談話,並將審批結果在黨員大會上宣佈。
黨員的黨齡,從預備期滿轉爲正式黨員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條 預備期未滿的預備黨員工作、學習所在單位(居住地)發生變動,應當及時報告原所在黨組織。原所在黨組織應當及時將對其培養教育和考察的情況,認真負責地介紹給接收預備黨員的黨組織。
黨組織應當對轉入的預備黨員的入黨材料進行嚴格審查,對無法認定的預備黨員,報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批准,不予承認。
第三十六條 基層黨組織對轉入的預備黨員,在其預備期滿時,如認爲有必要,可推遲討論其轉正問題,推遲時間不超過六個月。轉爲正式黨員的,其轉正時間自預備期滿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條 預備黨員轉正後,黨支部應當及時將其《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入黨申請書、政治審查材料、轉正申請書和培養教育考察材料,交黨委存入本人人事檔案。無人事檔案的,建立黨員檔案,由所在黨委或縣級黨委組織部門保存。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