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昺看得心驚,也愈發入迷,乃至王德幾次催促休息都沒能讓他放下,晚膳也只是稀裡糊塗的吃了幾口,就又沉浸其中,直至夜深才揉揉眼睛放下書,嘆道:“自己逞什麼能啊?”
看了一天書,並不是說趙昺已經就成了法學專家,而是對大宋的司法體系有了基本的認識,而熟記法條那是司法人員的事情,他根本沒有必要精通,只需瞭解立法原則,司法體系及審理程序和監察制度就可以了。
趙昺發現其實宋朝已經或者說曾經建立了一個專業、專職的司法官員隊伍。在州府一級一般設有三個法院:當置司、州院與司理院。有些大州的州院、司理院又分設左右院,即有五個法院。當然一些小州則將州院與司理院合併,只置一個法院。
每個法院都配置若干法官,叫做“錄事參軍”“司錄參軍”“司理參軍”“司法參軍”。主管當置司的推官、判官,他們的主要工作也是司法。錄事參軍、司理參軍、司法參軍都是專職的法官,除了司法審案之外,不得接受其它差遣,即便是來自朝廷的派遣,也可以拒絕,即“雖朝旨令選亦不得差”,以此保證專業性。
更讓趙昺驚訝的宋朝的司法官是十分專業的,他們在獲得任命之前,也如現代一樣必須通過司法考試。這個司法考試,宋人叫做“試法官”,由大理寺與刑部主持,兩部相互監督,以防止作弊,並接受御史臺的監察。“試法官”每年舉行一次或兩次,考試設置也極爲詳密:每次考六場,其中五場考案例判決,一場考法理。
案例判決必須寫明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據、當援引的法律條文,如果發現案情有疑,也必須在試卷上標明。考官逐場評卷。考試的分數必須達到優秀,且對重罪案例的判決沒有出現失誤,纔算合格。趙昺必須承認,這個司法考試的制度即便與現代相較也已經非常嚴密、詳備了。
而在辦案程序上,宋朝的偵查與審訊的權力是分立的,宋立法規定:“諸道巡檢捕盜使臣,凡獲寇盜,不得先行拷訊,即送所屬州府。”與現代無異。
宋的緝捕、刑偵機構爲隸屬於州、路衙門的巡檢司,以及隸屬於縣衙門的縣尉司,合稱“巡尉”,相當於今天的警察局,其職責是緝拿、追捕犯罪嫌疑人,蒐集犯罪證據、主持司法檢驗等。所以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偵查部門不可以參與推勘,更不能夠給嫌犯定罪。
案子進入州府的庭審程序之後,先由一名法官審查事實,叫做“推勘”。這位推勘官將根據證人證言、證物、法醫檢驗、嫌犯供詞,將犯罪事實審訊清楚,能夠排除合理懷疑。至於犯人觸犯的是什麼法,依法該判什麼刑,他是不用管的。被告人畫押之後,便沒有推勘官什麼事了。但如果審訊出錯,則由他負責任。
這一道程序走完,進入第二道程序。由另一位不需要避嫌的法官,向被告人複覈案情,詢問被告人供詞是否屬實,有沒有冤情。這道程序叫做“錄問”。如果被告人喊冤,前面的庭審程序推倒重來,必須更換法庭重新審訊。這叫做“翻異別勘”。如果被告人未喊冤,那進入下一道程序。
案子的卷宗移交給另外一位獨立的法官,這名法官將覈查卷宗是否有疑點,如發現疑點,退回重審;如沒有疑點,則由他根據卷宗記錄的犯罪事實,檢出嫌犯觸犯的法律條文,這叫做“檢法”。推勘與檢法不可爲同一名法官,這就是宋代特有的“鞫讞分司”制度,可以形成權力制衡,防範權力濫用。
檢法之後,將案子移交給一個判決委員會。判決委員會負責起草判決書,交委員會全體法官討論。若對判決沒有異議,則集體簽署,將來若發現錯案,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責任。這叫做“同職犯公坐”。對判決持異議的法官,可以拒不簽字,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見,這叫做“議狀”,日後若證實判決確實出錯了,“議狀”的法官可免於問責。
判決書必須獲得全體法官簽署,纔可以進入下一道程序:送法院的首席法官(即知府、知州)做正式定判。首席法官定判後,還需要對被告人宣讀判詞,詢問是否服判。這時被告人若稱不服判,有冤要伸,那麼將自動啓動“翻異別勘”的程序——原審法官一概迴避,由上級法院組織新的法庭複審,將前面的所有程序再走一遍。原則上刑案被告人有三次“翻異別勘”的機會。
如果被告人在聽判之後,表示服法,那麼整個案子告一段落,呈報中央派駐各地的巡迴法院(提刑司)複覈。巡迴法院若發現疑點,案子複審。若未發現疑點,便可以執行判決了。但如果是死刑判決,且案情有疑,則必須奏報中央法司複審。
現代司法制度講究迴避,而宋代司法也特別講求親嫌迴避,在司法審判的各個環節,都設置了非常嚴格而周密的迴避制。法院如果受理了一起訴訟案,在開庭前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覈定迴避的法官。所有跟訴訟的原告或被告有親戚、師生、上下級、仇怨關係,或者曾經有過薦舉關係者,都必須自行申報迴避。
如果有迴避責任的法官不申報呢?許人檢舉、控告。不用說,這自然是爲了防止法官的裁斷受到私人關係、私人情感影響,出現假公濟私、公報私仇的情況。實際上也可避免發生親鍘侄兒之類的人倫悲劇,如果包拯的侄兒因爲貪贓枉法而被告上法院,那包拯首先就得提出迴避,決不可能親自審訊此案。
不但與訴訟人有親嫌關係的法官需要回避,在一起案子的審判過程中,負責推勘、錄問、檢法的三個法官,也不能有親嫌關係,否則也必須迴避。而且,法律還嚴禁推勘官、錄問官與檢法官在結案之前會面、商討案情,否則“各杖八十”。
如果是複審的案子,複審法官若與原審法官有親嫌關係,也需要回避;對隱瞞迴避義務的法官,處罰非常嚴厲。甚至上下級法官之間也要回避——即有親嫌關係的法官不能成爲上下級。這樣的司法迴避制度,可以說已經嚴密得無以復加了。
四更鼓後,趙昺掩卷長嘆,宋代的刑事司法程序之繁複、嚴密,堪稱歷代之冠,即使在今日看來,也會覺得過於“繁瑣”。與現代偵查、審判和監督的司法三權分立制度相比,只是少了檢法機構,但不等於沒有,而是將這項權力由上級法官代替執行。
趙昺再琢磨現代影視劇中的老包,若真是放在宋代肯定是活不過三集,他明顯就是一個帶頭破壞司法制度的榜樣,展現的並非是原貌。
《三俠五義》中的公孫策,其實就是可能清代藝人根據當時的刑名師爺形象塑造出來,北宋並沒有公孫策這一號人物,宋代的州府也沒有所謂的“師爺”。師爺,是行政幕府制度發展到明清的產物,又稱“幕友”。而宋朝恰恰是歷史上唯一一個不設行政幕府的王朝(軍政幕府還有保留)。
爲了無限拔高包公執法如山的高大全形象,後人還創造了一個大義滅親、不近人情的包公在京劇《赤桑鎮》《鍘包勉》演的就是這個故事:包公的侄子包勉,爲蕭山縣令,因貪贓枉法被人檢舉,奉旨出巡的包拯親審此案,查明真相後,下令鍘死親侄子。
包拯要是一個權力大得嚇人的法官,集偵查、控訴、審判、執行四權於一身,像“包公戲”表演的那麼斷案,毫無疑問,屬於嚴重違反司法程序,早就被臺諫官彈劾下臺了。即便他確有侄子犯罪,也輪不到包拯來大義滅親。
而趙昺嘆息的並非包拯如戲說中的那麼高大光明,卻是可惜宋人開創的高度發達的司法體系,以及司法專業化的歷史方向,並未爲後面的朝代所繼承。元明清三朝的司法制度,退回到非常簡陋、粗糙的狀態,他們取消了大理寺,取消了律學,取消了刑法考試,取消了鞠讞分司和翻異別勘的制度。明代的府一級,只設一名推官助理訟獄,而清代則連推官都不設置,府縣的司法完全由行政長官兼理。
所以趙昺推測宋亡之後才批量出現的“包公戲”,實際上跟宋代司法制度已毫無關係,實際上已經遮蔽了發達的宋代司法文明。頂多只能反映元明清時期的一部分司法觀念與實踐而已,不是文人們藉助“包公戲”批判傳統司法模式是大而無當的,就是因爲他們已完全不知道宋代繁密的司法程序設計,只能憑着自以爲是的想象編造包公審案的過程。
趙昺感到難堪的是自己還要班門弄斧,想要充當當下的司法制度改革的先鋒,開創一個新的時代。不過好在還只是初步商討階段,沒有鬧出大笑話,那麼他現在主要做的就是恢復和繼承,並且培養一支合格的司法隊伍,並對制度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