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麗(918年-1392年),又稱高麗王朝、王氏高麗。是朝鮮半島古代王朝之一。王建所建,定都開京(今北朝鮮開城),是朝鮮半島政權。新羅末年,尚州甄萱建立後百濟國。918年泰封部將王建殺弓裔自立,建立高麗國。935年滅新羅,936年滅後百濟,基本統一朝鮮半島。1392年被朝鮮王朝取代。佛教是高麗國的國教。歷經16年時間雕刻成的高麗大藏經是世界瑰寶之一。
王建以高麗爲國號。高麗時代阿拉伯商人將此名稱傳播到歐洲世界。佛教是高麗國的國教。高麗大藏經是世界瑰寶之一。高麗國青瓷製作手藝精湛,聞名世界。高麗被今天的朝鮮政府認爲是朝鮮族歷史上第一個統一國家。但有些學者並不同意這種觀點,認爲朝鮮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國家是統一新羅,如韓國學者李基白就表示:“畢竟是統一的新羅的領土和人民,在那裡形成的社會文化構成了後來朝鮮歷史的主流”。韓國前總統金大中也曾在文中提及統一的新羅爲韓國曆史的源頭。
高麗被今天的朝鮮政府認爲是朝鮮族歷史上首個統一國家。宋代以來的一些史家由於其認識淺薄,有個別學者錯誤將高麗與高句麗混談;但王建高麗時期,那時高句麗已亡二百多年,二者年代有差距,且二者不存在連續性和繼承性。爲了將其與中國歷史上的高句麗區分開來,此高麗特指朝鮮王氏的高麗,史稱其爲王氏高麗,以正清史實。
新羅在公元七世紀後半葉藉助唐朝的力量完成高麗建國前的形勢了朝鮮的統一,以確認其權威與地位。新羅採用唐的年號和服制,派王子或王室成員入唐擔任唐帝的宿衛以此來表明對唐的友好。每年新羅都要向唐派遣賀正使,並積極向唐派遣留學生,引進先進的制度和生產技術。總之新羅與唐的親密關係是其維護國內統治的不可或卻的手段
但是隨着“安史之亂”以後唐的日益衰敗,新羅的統治同樣陷入了危機之中。首先是在朝廷內的爭權奪利:809年王叔金彥升舉兵殺哀莊王自立爲王,史稱“憲德王”。836年,興德王沒,沒有留下子嗣。王的從弟金均貞及外甥金悌隆爭奪王位,結果均貞被殺,金悌隆即位,是爲僖康王,以金均貞之子祐徵爲首的均貞派亡命於時任清海鎮大使的弓福處。838年,僖康王的上大等(官名)金明與侍中利弘舉兵,金明殺僖康王自立,是爲閔哀王。同年12月,流亡的祐徵借弓福(此公乃韓國曆史上赫赫有名的張保皋)之力於清海鎮起兵直逼王都金州(今慶州),翌年閏正月殺閔哀王自立。是爲神武王。如此種種,新羅朝廷的混亂局面一直持續到九世紀末。在中央的爭權奪利愈演愈烈之際,地方人民的反抗此起彼伏。816年新羅大荒,一百七十人渡海到大陸浙江企食;另有三百餘人到日本請求“歸化”。而廣大的走投無路的農民只好起義。九世紀二十年代以後,“草寇”、“羣盜”四起,農民暴動,國家動盪爲地方實力派的崛起創造了絕佳的條件,與此同時,中央的權利鬥爭中的各個集團又紛紛藉助各地方實力派的力量來加強本方的實力。“弓福之亂”就是地方實力人物企圖爭得外戚地位而干預國政的最具代性的事件。“弓福之亂”這一事件證明了:儘管以張保皋爲代表的地方豪強勢力具有相當的力量,但是還不足與慶州的新羅朝廷分庭抗禮。那些身居高位的權貴雖然彼此之間爭鬥不已,但是一旦有人要觸及維繫他們地位的基石的骨品制度時,他們依然有足夠的力量來維持自己的地位。島民出身的張保皋試圖打破慶州貴族獨攬朝政的企圖最終失敗了,但是新羅的中央政權已經徹底衰朽,它再也無法阻止地方勢力的蓬勃發展了。
徵東等處行中書省(朝鮮語:),一般簡稱爲徵東行中書省或徵東行省,又稱日本行省或徵日本行省,爲元朝政府曾經在朝鮮半島設立的一個特殊的行中書省。
與元朝其它的行中書省不同的是,其設立於高麗王朝所在的朝鮮半島。高麗國並沒有因徵東行省的設立而消失,因此保持很強的獨立性。行省丞相由高麗國王兼任,自闢官屬,且財賦不入都省。因此,徵東行省僅在名義上受到元朝的直接管轄,與元朝其他行省性質不同。
1行省歷史
公元1231年,蒙古軍進攻高麗;1258年,崔氏政權跨臺,國王投降蒙古,雙方達成和平協議。高麗成爲元朝藩屬國,但保留國家主權和自身文化。高麗國成爲蒙古汗國的內屬國以後,遵照成吉思汗時期確立的制度規定:“凡內屬之國,納質、助軍、輸糧、設驛、供戶數籍、置達魯花赤(朝鮮語:?)。”不服投降蒙古的三別抄義軍發動抗蒙古戰爭,戰爭直至1273年才結束。
由於高麗國具有很強的獨立性,蒙古達魯花赤的各項工作進展緩慢,直到1268年還沒有促使高麗國對蒙古宗主國做到應盡的職事。
1280年,元朝爲了東征日本,在朝鮮半島設置徵東行省(又稱日本行省或徵日本行省),專務征討日本之事,並在高麗首都開城派遣達魯花赤監督高麗。1281年,隨著進攻日本失敗曾一度解散徵東行省;
1287年,復設徵東行省,並以高麗國王兼任徵東行省達魯花赤(丞相),《元史?世祖紀》記載: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五月,“授高麗王睶行尚書省平章政事。”二十五年二月,“己卯,以高麗國王王睶復爲徵東行尚書省左丞相。”二十八年(1291年)五月,“徵東行尚書省左丞相、駙馬高麗國王王睶爲徵東行中書省左丞相。”
徵東行省在高麗國的統治沒有達到地方統治的層面,只在高麗國都城設有行省官署,沒有建立管轄路府州縣的地方統治體制。
徵東行省的長官只任命高麗王一人爲丞相,其下平章政事、左右丞、參知政事等官職基本是缺而不任,下屬機構的官員一般由高麗人來擔任。徵東行省一般官員的任命程序,是由行省丞相(高麗王)向元廷保舉任官人選,奏請元廷批准備案批准。
至正十一年(公元1351)爆發了紅巾軍起義,迅速發展爲大規模的農民戰爭,元朝統治已經處於風雨飄搖之中。在這種形勢下,高麗恭愍王決意逐漸脫離元朝的控制,走獨立發展的道路。
1356年(元順帝至正十六年、高麗恭愍王五年)3月,“罷徵東行中書省理問所。”10月,在高麗使臣李仁復的上書中告知元廷,高麗已將徵東行省“理問所等官司,一切革去”。又向元廷請求:“蒙欽依世祖皇帝舊制,除三萬戶鎮守日本外,其餘增置五萬戶府及都鎮撫司,乞皆革罷”;“(元朝)樞密院所差體復使亦宜停罷;宣徽院、資政院、將作院、大府監、利用監、太僕寺諸衙門所差人吏,一切禁斷。其方物可充用度者,明立額數,聽本國自獻。”理問所與都鎮撫司是徵東行省的諸機構中涉及高麗**事、行政事務較多的部門,這兩個機構及所屬的5個萬戶府撤銷後,徵東行省的職能實際上轉變爲以迎送元使爲主的機構。同時,又禁止元廷各官司派遣來高麗所取物品的官使,由高麗國向元廷供奉方物。從而使高麗國與元朝的關係,由特殊政區恢復到行省設置以前的內屬國
2元地理志
《元史?地理六》
徵東等處行中書省,領府二、司一、勸課使五。(大德三年,立徵東行省,未幾罷。至治元年復立,命高麗國王爲左丞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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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麗國。(事蹟見《高麗傳》。至元十八年,王睶言:“本國置站凡四十,民畜凋弊。”敕併爲二十站。三十年,沿海立水驛,自耽羅至鴨綠江並楊村、海口凡三十所。)
瀋陽等路高麗軍民總管府。
徵東招討司。
各道勸課使。
慶尚州道。
東界交州道。
全羅州道。
忠清州道。
西海道。
耽羅軍民總管府。(大德五年立。)[1]
1280年,元朝爲了東征日本,在朝鮮半島設置徵東行省,在高麗首都開城派遣“達魯花赤”監督高麗國政。
1281年,隨着進攻日本失敗曾一度解散徵東行省。
1284年,忽必烈將耽羅(濟州島)歸還高麗。
1287年,復設徵東行省。
1301年,元成宗撤銷高麗徵東行省的行省建置。
1355年,高麗吞併元朝雙城總管府。
1363年,崔榮成功戰勝殘留在濟州島,平壤等地的蒙古軍隊,收復這些地區的主權。
4機構和職能
徵東行省由於具有羈縻統治的特殊性質,其下屬機構的設置、官員的任免以及行省的職能與元朝內地行省也有所不同。元順帝至正十六年(1356),高麗恭愍王遣政堂文學李仁復如元的上表中論及了徵東行省的設置及相關的事情:
切惟世皇(元世祖)徵東,令國王爲丞相,行省官吏,委國王保舉,不入常調,非他行省比。其後續立都鎮撫司、理問所、儒學提舉司、醫學提舉司。比來省官皆託婦寺,濫受朝命,擅作威福。小邦有監察司、典法司,掌刑聽訟,糾正非理,而省官聽人妄訴,拘取諸司所斷文卷,以是爲非,莫敢誰何,人疾之如狼虎。況今省官有與逆賊謀者,願自今其左右司官,令臣保舉,勿蹈前弊。其理問所等官司,一切革去。世皇東征日本時,所置萬戶中軍、右軍、左軍耳。其後增置巡軍、合浦、全羅、耽羅、西京等萬戶府,並無所領軍,徒佩金符,以誇宣命,召誘平民,妄稱戶計,勒令州縣,不敢差發,深爲未便。如蒙欽依世祖皇帝舊制,除三萬戶鎮守日本外,其餘增置五萬戶府及都鎮撫司,乞皆革罷。朝廷使臣及府寺院監司所差人吏,多是小邦之人,不務宣上德意,專要誇耀鄉閭,威福自恣,恩仇必報,屈辱宰相,凌犯國主,經年不還,增娶妻妾,無惡不爲。
將上述記載的內容與《元史》、《高麗史》、《高麗史節要》等史籍資料相印證,可知徵東行省的下屬機構有:左右司、都鎮撫司、理問所、儒學提舉司、醫學提舉司等,與元朝內地行省相同機構的職能既有相同的方面,也存在不同的方面。
左右司,是掌管行省日常事務的機構,設官與內地行省基本相同,置“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都事二員,從七品。”下屬官吏有掾史、宣使、譯史(通事)等。徵東行省左右司的特殊職掌,一是傳達或秉承元朝的旨意在高麗國行事,二是轉交高麗國百官給元朝的上書。
都鎮撫司,是掌管軍務的機構。《元史?兵志》記載:“遇方面有警,則置行樞密院,事已則廢,而移都鎮撫司,屬行省。”都鎮撫司長官爲都鎮撫、副都鎮撫。在徵東行省,元世祖時期爲東征日本,在高麗國置萬戶中軍、右軍、左軍。其後增置巡軍、合浦、全羅、耽羅、西京等萬戶府。按照元朝制度,沒有戰爭的時期,諸萬戶府由行省都鎮撫司掌領。徵東行省諸萬戶府中,元世祖時期爲鎮守日本設置的中軍、右軍、左軍是領軍的機構,其長官是元人還是高麗人,沒有見到明確記載。後置的巡軍、合浦、全羅、耽羅、西京等萬戶府,“無所領軍,徒佩金符”,其長官主要是高麗人,如《高麗史》記載,高麗忠烈王十九年(1293),元以“李之氐爲奉直大夫、合浦等處鎮邊萬戶府副萬戶、行中書省副鎮撫”。
理問所,是掌管法律訴訟的機構,理問所下設有監獄。置“理問二員,正四品,副理問二員,從五品,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徵東行省的理問所掌理的法律訴訟案件,一是受理行省屬官或高麗國官員犯罪案件,如巡軍千戶申青品行不端,且得罪時爲世子的高麗忠惠王,及“忠肅薨,忠惠立,令權省洪彬囚青於理問所,命耆老府院君權溥等,疏青罪”,告行省其諸種罪行,“行省錄其書,授金永煦呈中書省”。二是受理高麗國民投訴的案件。行省執法以元朝法律爲準,元法與高麗國法律不同,致使一些人鑽空子,由於行省的特殊地位,“於用刑之際,繩之以元朝之法,則(高麗)有司拱手而不敢言”。三是受理高麗國處理不當的案件。理問所有權更改高麗國司法機關的判決,因此有時會出現省官濫用職權的事情。
儒學提舉司,是掌管學校、科舉之事的機構。元世祖至元二十六年(1289)九月,“置高麗國儒學提舉司”。《元史?百官七》記載:“儒學提舉司,秩從五品。各處行省所署之地皆置一司,統諸路府州縣學校,祭祀教養錢糧之事,及考校呈進著述文字,每司提舉一員,從五品。副提舉一員,從七品。”徵東行省的儒學提舉司並不是具體管理高麗諸路府州縣學校、祭祀教養錢糧之事的機構,而是倡導儒學,選拔參加元朝科舉人選的機構。徵東行省參加元朝會試的名額爲蒙古、色目、漢人各1人,共3人。實際上,徵東行省歷年參加元朝會試的都是高麗人。關於徵東行省選拔赴元參加會試人選的方式,北村認爲,當時高麗國實行獨自錄用政府官吏的考試,儒學提舉司是從高麗國科舉及第者中選拔赴元參加會試的人選。
醫學提舉司,掌管醫藥療治事宜的機構。《元史?百官四》記載:“醫學提舉司,秩從五品。至元九年始置,十三年罷,十四年復置,掌考校諸路醫生,課義試驗,太醫教官,校勘名醫撰述文字,辨驗藥材,訓誨太醫子弟,領各處醫學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徵東行省的醫學提舉司是如何實行職權,其職掌有何特別之處,由於尚未見到相關史料,只能姑且存疑。
徵東行省下屬機構官員的任免與內地行省不同,一般官員的任命程序,是由行省丞相(高麗王)向元廷保舉任官人選,奏請元廷批准備案,所任官員通常是高麗人。出任行省官職的高麗官員,往往是從高麗國官職轉遷任職,有的任行省官職後,免去原高麗官職,有的則同時還兼任高麗官職。
徵東行省在高麗國具有居高臨下的特殊位置,這使得一部分行省官員“濫受朝命,擅作威福”。這些恣意妄爲的行省官員有的被繩之以法,但仍有弄威福者,被高麗人“疾之如狼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