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已知春秋《周易》文本,不是以“六·九”數字來做《周易》裡的每篇題目。春秋《周易》文本,還沒有被巫史改造成爻稱的結構形式。但春秋《周易》文本,在巫史手裡一樣可用蓍草起筮,即按照“大衍之數”起卦法,一樣的起出六十四個不相同的“六聯體”符號裡的某一“六聯體”符號,即後來所說的六十四卦裡的某一卦來。
我們就以《左傳》裡的第一筮例來演示在春秋時期是如何得出此卦,又是如何得出“觀之否”。曰:“觀國之光,利用賓於王”這句繇辭的。
首先是用蓍草來起筮(後稱卦),前面已講過的推演方法,是要通過“三”,“六”十八變求出一卦,在揲蓍過程中(即三,六,十八變)得出六個數字:如
“七、七、八、六、八、八”。在通過對這些數字按規定轉換成“六聯體”符號(在春秋“六聯體”符號組合的兩個基礎符號之一的寫法還不是後來的“- -”這種寫法,應是“∧”或“┚┖”這種寫法),就得出一個“六聯體”符號來,也就知道是繇式《周易》裡的那一個符號和名稱內容了,即後來所謂的某一卦了。
具體的操作是這樣的:
第一步,通過揲蓍(經過“三”,“六”十八變的推“衍”)所推演出的這個數字,再把這數字轉換成“畫符號”,假若按成卦法則規定,奇數轉爲“—”符號,偶數轉爲“∧”(後來寫作“――”)符號。就有揲蓍推演出的六個數字變出一個“六聯體”符號,也就得出春秋《周易》文本里的某一個“六聯體”符號(如以春秋《周易》文本以外的卦書進行卜筮,同樣是這種方法,而得出六十四卦裡的某一卦符號,也就得出某一卦了)。
如下轉換方式:
七 —
七 —
八 ∧
六 ∧ (x)
八 ∧
八 ∧
(揲數)(《觀》裡的“符號”)
通過揲蓍之法,即通過“十八變”推衍出“七、七、八、六、八、八”這六個數字,我們給這些數字命名爲“揲數”,即揲蓍推衍之數。再把“揲數”轉換成“六聯體”符號,就得出所謂的卦來。
春秋時期還沒有在卜筮符號上附陰陽之說,但在筮法上可以分奇偶數字來規定轉換成“六聯體”符號裡的兩種基礎符號。即使春秋時期對數字還沒有的奇偶之說,應知道數字裡的單雙之分,就以數字裡的單雙之數轉換成“六聯體”裡的兩種基礎符號,一樣能得出“六十四畫符號”裡的某一“六聯體”符號來。
第二步,但是如何得出春秋《周易》文本里的所謂某篇裡的某一繇辭呢?我們已知春秋《周易》文本是以“六聯體”及《周易》裡的名稱做爲每‘卦’裡的繇辭的“繇稱”。如春秋《周易》文本中《觀》的結構形式是:
(每個( )裡是一個六聯體符號,因打不出故以括號代替)
( )《觀》:盥而不薦,有孚顒若。
( )益:童觀,小人無咎,君子吝。
( )渙:闚觀,利女貞。
( )漸:觀我生進退
( )否:觀國之光,利用賓於王
( )剝:觀我生,君子無咎
( )比:觀其生,君子無咎
以上面第一步中已知,可通過“大衍之數”起卦,得出揲蓍之數而變出的“六聯體”符號,就知道是《觀》的符號,但如何得出《觀》裡的某一繇辭呢?實際這是一個很好解決的問題,即規定出筮法原則。如規定出,在起筮過程中,通過揲蓍所得出的奇偶之數裡,凡遇最小(或稱“少”)的偶數“六”,與最大的(或稱“老”)奇數“九”,是謂“變數”。凡得出“大”、“小”變數,就是“繇變”(後來改稱“爻變”),就得出某“卦”裡某“繇辭”來(因爲通過“大衍之數”,推演的結果只有“六、七、八、九”四個數字出現)。如第一步中,在揲蓍過程所得六個數目,其中排在第三中的數是“六”,是“六、七、八、九”中的最小的偶數,按筮法規定是“變數”(即“繇變”)。那麼就知道是《觀》中的“六聯體”符號自下而上排在第三的“繇畫”是個“變畫”,在記作的時候可在這個“變畫”符號後面幾個記號(如記個“×”)。在對應《觀》裡的繇辭,就知道是什麼內容的“繇辭”了。
春秋巫史在起筮時,用蓍草推衍,是心知肚明的會心裡記着這個“六”是個“繇變”,還是用毛筆在竹筒上把《觀》裡畫符號排在第三的繇畫符號上作個特殊記號。如現在起卦會在紙上寫上“×”或“○”,說明是老陰,老陽的爻變記號。今天算卦上,叫“動爻”或稱“發動”。“動”就是要變的爻,即“一”畫要變成“--”畫,反之“--”畫,變成“--”畫,就有“本卦”的畫卦符號變出新的一個卦畫符號,也就得出“變卦”了。可春秋《周易》文本,筮出的“觀之否”,不是如《周易江湖》說的那種變法,由“本卦”變“變卦”。若是以《觀》裡的第三畫爲變畫是變不出《否》的符號,而是變出《浙》的符號,說《左傳》裡的筮例是個“變卦”說法,那是不知有春秋《周易》文本的錯誤說法。
如下面裡的圖示演示:
(本)(變)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 一 ∧
∧x ∧ 一
∧ ∧ ∧
∧ ∧ ∧
( 觀 )( 否 )(漸)
而是史巫用揲蓍推演出六個數字後,按成卦法則轉換成“六聯體”符號,就知是《觀》卦了。同時按成卦法則規定的“大”、“小”奇偶數(春秋筮例中還沒有陰陽說法)爲“變數”,也就知道《觀》裡的第三繇畫是個“繇變”,目的是得出“繇辭”,而不是再變出新的一卦畫符號。如上面“第二步”中的《觀》結構形式裡第三繇辭的“繇題”是“否”。已知起筮時,這一繇辭是個“繇變”,假如規定是要按這一繇辭,推斷人事吉凶的,史巫起出這一‘卦’時,就會說:“遇觀之否曰:觀國之光,利於賓於王。”這“否”是《觀》裡一繇辭的“繇題”而已,而不是又變出了所謂的六十四卦裡的《否》卦。故不能認爲《左傳》裡的“觀之否”是“變卦”筮法,而恰當的稱法,只是個“繇變”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