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判是複雜的也是曲折的,事實上,正如所有談判者心中十分清楚的---這只是20年的休戰期,一旦戰爭繼續,任何簽訂的條款都是無效的,所以,這個停戰協定看起來是又臭又長,事無鉅細,表面文章都是讓世人看的。
十八、軍事停戰委員會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各自所屬小組的工作費用由敵對雙方平均負擔。
十九、成立軍事停戰委員會。
二十、軍事停戰委員會由十名高級軍官組成,其中五名由烏拉爾聯邦最高司令官與中華軍共同指派,五名由蘇聯指派。
委員十人中,雙方各三人應屬將級,其餘雙方各二人可爲少將、大校、上校或其同級者。
二十一、軍事停戰委員會委員得依其需要可使用參謀助理人員。
二十二、軍事停戰委員會配備必要的行政人員以設立秘書處,負責協助該委員會執行記錄、文書、通譯及該委員會所指定的其他職司。
雙方各在秘長一人,助理秘處所需的文牘與專門技術人員,記錄以俄文、中文與英文爲之,三種文字同樣有效。
二十三、軍事停戰委員會於開始時配備十個聯合觀察小組以爲協助,小組數目可經軍事停戰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協議予以減少。
每一聯合觀察小組由雙方各四至六名校級軍官組成,聯合觀察小組工作所需的附屬人員如司機、文牘、譯員等由雙方供給之
。
二十四、軍事停戰委員會的總任務爲監督本停戰協定的實施及協商處理任何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
二十五、軍事停戰委員會:設總部於土庫曼巴希,軍事停戰委員會得經該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的協議移設其總部於非軍事區內的另一地點,作爲聯合機構進行工作,不設主席,採用其本身隨時認爲必要的辦事細則,協商處理任何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
其責任將自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所收到的一切關於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調查報告及一切其他報告與會議記錄立即轉交敵對雙方司令官,對後述設立的戰俘遣返委員會與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的工作給予總的督導,制發其工作人員及其聯合觀察小組的證明文件與徽記,以及在執行其任務時所使用的一切車輛、飛機與船隻的識別標誌。
二十六、聯合觀察小組的任務爲協助軍事停戰委員會監督本停戰協定中關於非軍事區與江河口岸各規定的執行。
二十七、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有權派遣聯合觀察小組調查據報發生於非軍事區或漢江口的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但該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在任何時候不得派遣尚未爲軍事停戰委員會派出的聯合觀察小組的半數以上。
二十八、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有權請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至非軍事區以外據報發生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地點進行特別觀察與視察。
二十九、軍事停戰委員會確定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業已發生時,須立即將該違反協定事件報告敵對雙方司令官。
三十、軍事停戰委員會確定某項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業已獲得滿意糾正時,須向敵對雙方司令官提出報告。
三十一、軍事停戰委員會每日開會。雙方首席委員得協議不超過七天的休會,但任何一方首席委員得以二十四小時以前的通知終止此項休會。
三十二、軍事停戰委員會一切會議記錄的副本應在每次會議後儘速送交敵對雙方司令官。
三十三、聯合觀察小組向軍事停戰委員會提出該委員會所要求的定期報告,並指出此等小組所認爲必需或該委員會所要求的特別報告
。
三十四、軍事停戰委員會保存本停戰協定所規定的報告及會議記錄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有權保存爲進行其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報告、記錄等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最後解散時,將上述檔案分交雙方各一份。
三十五、軍事停戰委員會得向敵對雙方司令官提出對於本停戰協定的修正或增補的建議,此等修改建議一般地應以保證更有效的停戰爲目的。
三十六、成立中立國監察委員會。
三十七、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由四名高級軍官組成,其中兩名由蘇聯所提名的中立國,即波蘭與捷克斯洛伐克指派,兩名由烏拉爾聯邦和中國中亞自治區,西亞自治區共同提名的中立國,即瑞典與瑞士指派。
本停戰協定所用中立國一詞的定義爲未有戰鬥部隊參加在這一地區的敵對行爲的國家,被指派參加該委員會的委員得自指派國家的武裝部隊中派出。每一委員須指定一候補委員,以出席該正式委員因任何理由而不能出席的會議,此等候補委員須與其正式委員屬於同一國籍,一方所提名的中立國委員出席的人數與另一方所提名的中立國委員出席的人數相等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即得采取行動。
三十八、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得依其需要使用由各該中立國所供給的參謀助理人員。此等參謀助理人員得被指派爲該委員會的候補委員。
三十九、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所必需的行政人員須請由中立國供給,以設立秘書處,負責協助該委員會執行必要的記錄、文書、通譯及該委員會所指定的其他職司。
四十、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於開始時配備二十個中立國視察小組以爲協助,小組數目可經軍事停戰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協議予以減少,中立國視察小組僅向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負責,向其報告並受其指導。
四十一、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任務爲執行本停戰協定第十三款、第十三款及第二十八款所規定的監督、觀察、視察與調查的職司,並將此等監督、觀察、視察與調查的結果報告軍事停戰委員會。
四十二、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設總部于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採用其本身隨時認爲必要的辦事細則,中立國視察小組對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的視察須使小組確能保證並無增援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進入這一地區,但此項規定不得解釋爲授權視察或檢查任何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或彈藥的任何機密設計或特點,制發其工作人員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的證明文件與徽記,以及在執行其任務時所使用的一切車輛、飛機與船隻的識別標誌
。
四十三、中立國視察小組派駐下列各口岸:
四十四、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每日開會,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得協議不超過七天的休會,但任何委員得以二十四小時以前的通知終止此項休會。
四十五、中立國監察委員會一切會議記錄的副本應在每次會議後儘速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記錄以俄文、中文與英文爲之。
四十六、中立國視察小組須就其監督、觀察、視察與調查的結果向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提出該委員會所要求的定期報告,並提出此等小組所認爲必需或該委員會所要求的特別報告,報告由小組全體提出,但該組的個別組員一人或數人亦得提出之,個別組員一人或數人提出的報告僅視爲參考報告。
四十七、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應將中立國視察小組所提出的報告的副本,依其收到的報告所使用的文字,不遲延地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此等報告不得以翻譯或審定的手續加以延擱。
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應按實際可能儘早審定此等報告,並將其判語儘先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在收到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有關審定以前,軍事停戰委員會不得對任何此種報告採取最後行動。
軍事停戰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提出請求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及其小組的組員即須列席軍事停戰委員會,以說明任何提出的報告。
四十八、中立國監察委員會保存本停戰協定所規定的報告及會議記錄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有權保存爲進行其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報告、記錄等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最後解散時,將上述檔案分交雙方各一份。
四十九、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得向軍事停戰委員會提出對於本停戰協定的修正或增補的建議。此等修改建議一般地應以保證更有效的停戰爲目的。
五十、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或該委員會的任何委員有權與軍事停戰委員會任何委員通訊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