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如何保障黨員權利

如何保障黨員權利

現在,讓我們在分析當前黨員權利保障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及黨員權利受損的原因基礎上,探討一下如何做好保障黨員權利的工作。

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是發展黨內民主的重要環節,是黨的建設的重要保證。黨員的積極性,黨員的團結,黨羣關係,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都與黨員民主權利的保障息息相關。我們欣喜地看到,當前黨的絕大多數基層組織和絕大多數同志能夠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保障和行使黨員的民主權利,特別是通過黨內民主制度建設,使黨員的權利比過去有了更多的保障,黨員參與黨內事務、對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實行有效監督的渠道越來越多。但在一些基層組織、一些黨員特別是黨的領導幹部中,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些損傷黨員權利的問題。這些問題不徹底解決,不僅會嚴重挫傷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破壞黨內民主,成爲黨內民主建設的障礙,還會危害黨的形象和執政地位,進而影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進程。因此,必須充分認識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探索、採取有效的途徑和方法,切實保障黨員的權利。

一、當前黨員權利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保障黨員權利的思想及體制性障礙

當前,在保障黨員權利的思想認識上、實際操作的體制機制上還存在一些急待解決的問題。歸納起來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尊重黨員主體地位方面的問題。黨員在黨內政治生活中的主體地位體現不明顯,黨員權利沒有得到充分行使和切實保障。黨員主體權利的行使和保障問題實質上是一個破除黨內由來已久的官本位傳統而確立黨員本位的問題。由於中國共產黨是在沒有經過現代文明洗禮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會中建立起來的,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各種封建殘餘思想的影響。比如中國傳統的政治文化強調義務本位,片面強化權威服從,片面強調個人對集體、國家和社會的義務。黨受其影響,很長時期以來也往往是強調黨員履行義務多,而強調保障和實現黨員的民主權利少。強調紀律和服從多,強調民主和自由少,加之一段時期黨在政治體制上實行的是一整套高度集權、高度集中的領導體制,黨員的權利被淹沒在形形色色的長官意志、首長指示、絕對服從的體制弊病中,造成了對黨員在黨內民主生活中的主體地位認識不足甚至忽略,在實踐中自覺或不自覺地把黨員放在了黨內工作的客體位置上,偏重於向黨員提要求,卻忽略了黨員作爲黨內民主生活的主體所應該擁有和行使的權利。同時黨員作爲黨內民主的主體還非常缺乏反映自己意志和保障自己權利的有效途徑,以致黨員權利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和保障。廣大黨員在黨內政治生活中常常處於被動的位置,聆聽指示的多,參與意見的少;貫徹執行的多,決定問題的少。黨內普遍存在着輕視或忽視黨員尤其是普通黨員權利的現象。有些領導幹部習慣於個人專權,搞家長制,無視甚至粗暴踐踏黨員的民主權利。久而久之,黨內政治生活中一些不正常的現象被正常化,民主關係出現倒置:報告工作變成了佈置工作,審議報告變成了學習報告,黨員積極性的“能動”發揮變成了領導幹部的主觀“調動”。由於在黨內生活中處於被動地位,黨員對黨內工作積極參與的熱情受到抑制,黨員的主體意識趨於淡化,黨組織的活力缺乏內在驅動力。

二是民主意識方面的問題。在相當多的基層黨組織內部,領導幹部民主意識不強,黨內生活缺乏民主氛圍,嚴重製約了黨員積極性的發揮。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使黨員的思想更加活躍,黨內民主意識進一步增強,黨員對黨內事務的關切程度和參與要求也越來越迫切。黨的各級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應當自覺地適應這種現狀和發展趨勢,充分尊重和保護黨員的民主權利。但是由於受計劃經濟體制下黨內民主生活的影響,在許多基層黨組問題討論過程中,往往是領導發話定下基調,黨員按部就班加以討論,基本上是“一言堂”,附和之聲不絕於耳。即使涉及不同意見,也大多輕描淡寫,三兩句概括,偶爾個別敢說真話者,便遭到領導的當頭棒喝。大部分黨員出於維護自身利益的考慮持觀望態度,更有甚者助紂爲虐、爲虎作倀,壓制黨內不同意見。大部分情況下會議都會按照領導既定程序進行下去,向既定結果發展,最後領導總結髮言,無非“回顧過去,成績很大;面對現實,困難很大;展望未來,希望很大”之類的空話、套話。這種窒息黨內民主的程序化會議模式使得下情難以上達,造成領導決策失誤和幹羣對立。久而久之,也使黨員的權利意識、義務意識淡漠,黨員淡化對黨內事務的關切程度,對黨產生不信任的感覺,進而導致黨的凝聚力和戰鬥力的下降。

三是保障黨員權利機制方面的問題。切實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的正確行使和不受侵犯,是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的重要職責。要積極開闢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正確行使的渠道和方式,這樣黨員就會感到有“主人翁”的地位,使其能真正感受到作爲共產黨員和黨組織一員的價值,並內化爲關心黨內事務的強大動力。這在當前必須體現在建立和完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三大保障機制上。其中,民主選舉是保障黨員權利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真實有效的民主選舉,造成一些“當選”者只對上負責,不對下負責,何談廣大普通黨員權利的保障和落實!再比如目前各級黨的代表大會的代表選舉產生辦法,多數還是採取指定候選人,小範圍內選舉,甚至在有些地方和部門還要求必須選舉某某領導作爲黨代會的代表,從而嚴重影響了黨員民主意願的表達。又如,很多地方黨的代表大會沒有實行常任制,黨的代表3至5年的任期,中間只開一次會,這顯然弱化了代表作用的發揮,影響了黨員權利的行使。因此,中共十六大提出要擴大在市縣進行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的試點,積極探索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發揮代表作用的途徑和形式,表明黨已經開始認識並着手解決這一問題。事實上,作爲以立黨爲公、執政爲民爲己任的中國共產黨,通過黨章、黨規的形式規定了全體黨員所享有的合法權利和義務,便意味着黨對全體黨員做出了莊嚴承諾。現在的問題是,必須更加重視從法律和制度層面上來制定和構建進一步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的法律體系和運行機制,從有關民主制度上做出硬性規定和安排,給予保障黨員權利實質的而不僅僅是形式上的解決。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同樣是落實和保障黨員權利的重要方面。前蘇聯之所以滅亡,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作爲執政黨的蘇聯共產黨長期忽視黨內民主,黨內家長制、個人集權現象嚴重,廣大黨員的民主權利無法得到正當地行使及保護,使廣大黨員對黨失去了信心,黨逐漸地走向崩潰瓦解。這一教訓應當認真汲取。

(二)黨員監督權利存在的問題

我們在這裡重點看看黨員監督權利存在的問題。

首先,是思想認識方面的問題。

比如,一些領導幹部擔心維護黨員監督權影響其既得利益。有的擔心影響其政治前程和仕途升遷,有的擔心影響其經濟利益。調查顯示許多黨員認爲保障黨員監督權對領導幹部的利益“有一定影響”或“有很大影響”。其實,強化監督對領導幹部的正當利益不僅沒有影響,反而有所促進,但對其不正當利益將會產生巨大影響。

再比如,黨員普遍擔心行使監督權會招致打擊報復。黨員進行批評建議等一般性監督的效果往往不明顯或不直接,而進行舉報和調查作證這種實質性的監督又普遍擔心遭打擊報復。“不願暴露身份”主要還是擔心泄密而遭打擊報復。事實上,當前對所舉報問題泄密已是公開的秘密。不解決泄密問題就不可能確保黨員監督主體地位的落實。

之所以如此,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封建殘餘思想的影響。我國傳統政治文化中有一種政治神秘主義傾向。從奴隸社會到封建社會,一直有人信奉“政不可知,則令行禁止;法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統治策略。這種觀念在部分領導幹部頭腦中或多或少存在,他們對黨員廣泛參與黨內事務並行使監督權,偏見不少。二是一些領導幹部認識上存在誤區。有的認爲政府、企業實行首長負責制,黨員瞭解不瞭解、參與不參與、監督不監督,關係不大;有的認爲普通黨員參政議事能力差,讓他們過多瞭解和參與黨內事務不過是走走形式,沒啥實際意義,還影響黨內決策效率;有的擔心黨員過多參與並行使監督權會打亂現有權力格局,影響政治運作和政治穩定;有的認爲黨員廣泛參與是搞羣衆運動,搞“大民主”,重新形成階級鬥爭局面,影響黨的團結統一;有的擔心黨員積極參與反腐鬥爭,會引發反腐熱潮,形成總清算局面,引起政治大爆炸;有的爲了逃避監督,故意不讓黨員瞭解、參與和監督黨內事務。

其次,是體制機制方面的問題。

第一,缺乏充分知情權作基礎使黨員監督難以進行。據某項調查顯示,黨員及基層幹部普遍認爲對黨內事務特別是重大事務知情很有限,認爲自己“知道”的只佔15.92%,只“知道一些”的佔71.45%,“不知道”或“無從知曉”的佔12.47%。對黨務公開,認爲“現在已經做得很好”的只佔12.35%,認爲“重要的沒公開,次要的公開了”的佔62.72%,認爲“黨內秘密太多,黨務公開嚴重不足”的佔18.84%。特別是對高層官員更不知情,對其監督更難,舉報更少。中科院和清華大學國情研究中心對可查的36件副部級以上高官腐敗案件研究結果顯示,只有5件(佔13.88%)屬直接舉報被發現。正因知情有限,認爲對幹部的使用“有發言權和監督權”的只佔24.93%,“沒有”(包括“無從知曉”)的佔67.72%。知情權是所有權利之首,沒有知情權作基礎,監督就無從談起。所以,黨員將知情權擺在權利訴求第一位,應該說是符合實際的。當前,羣衆極爲痛恨的黨內腐敗現象特別是吏治腐敗(司法腐敗只是吏治腐敗的延伸和表現形式)仍然得不到有效遏止,與黨員對黨內重要事務如干部任用等情況的知情度低而不能進行有效監督密切相關。某市市委黨校問卷調查顯示,被調查者(領導幹部)的64%認爲權力的獲得取決於領導的賞識,“權力是領導給的”;30%認爲領導賞識與個人努力各佔一半;5%認爲靠個人努力;只有1%認爲取決於羣衆的認可。如果領導幹部的權力主要來自“上面”,黨員羣衆就難以知情,難以監督,黨員監督主體地位就難以落實。

第二,對黨員權利保障不夠使黨員監督舉步唯艱。當前黨內民主還不健全,黨員切實行使監督權的安全平臺較少,成本較高,向紀檢機關舉報風險很大。黨章及《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都明確規定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委及各級領導幹部是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的主體,實際上侵犯黨員民主權利的恰恰主要是處於強勢地位的黨的組織和幹部。調查中發現,黨員認爲當前保障黨員權利主要依靠對象的次序是:黨的基層組織、黨中央、地方黨委、紀檢機關、自己。黨員普遍認爲保障黨員權利一要靠中央頒佈好的政策法規,二要靠各級組織貫徹執行。黨內監督條例明確規定各級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再一次強調其“保障黨員的權利”職能,實際上羣衆卻認爲這是紀檢機關履行最差的職能。同時,在黨員民主權利受到侵犯時很難得到及時救濟。某項調查顯示,黨員權利受侵害請求紀檢機關保護時,認爲紀檢機關“積極介入實施保護”的佔18.14%,認爲“雖介入但無能爲力”的佔27.55%,有28.32%的人根本就沒想到請求紀檢機關保護,與紀檢機關“沒有聯繫過”。黨員權利保障不夠必然影響黨員參與反腐敗的積極性,缺乏充分保障的監督只能是極少數“反腐鬥士”的特別行爲,黨內監督將因此流失廣泛資源。

同樣,缺少黨員支持和積極參與的黨內監督必然導致大面積失效,進而影響中央有關條例的真正貫徹落實。前不久,中紀委公開並肯定河北省石家莊市建委幹部郭光允舉報原中共河北省委書記、河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程維高的做法,預示着我國將建立相應機制,用法律手段消除舉報風險,用法律形式保護舉報者,促進激勵機制的建立,激發幹部羣衆積極參與反腐敗鬥爭,爲黨員行使監督權提供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

二、黨員權利受損的原因分析

黨員權利受損,其原因是很複雜的,既有黨員隊伍自身的原因,也有領導幹部方面的、社會方面的原因。

(一)黨員隊伍自身的原因

權利最主要的要靠自己去爭取,自己去維護。所以,黨員權利受損首先要歸咎於黨員隊伍自身。對此,可從如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第一,歸咎於黨員對黨員權利的認識問題。有人認爲,目前有三種錯誤認識阻礙了黨員對自身權利的維護:其一“亂髮善心”式認識。認爲自己一旦認真行使舉報權利,就會使一些人受處分,甚至坐牢,這樣的“惡人”不要做,所以還不如自己吃點虧,做一回“好人”吧。殊不知,這樣濫充“好人”,不但使自己的正當權利受損,而且還會危及黨和人民的事業。其二,“乞求上級”式認識。認爲黨員權利自有上級關心,自己一個普通黨員無須操什麼心。更有甚者,把爭自己權利視作“不安分”,“是跟領導叫板”。其三,“灰心”式認識。認爲在目前黨風不是很好的情況下,就算你想行使權利,也沒有領導真正會重視。有時重視一下,也只是在“做秀”。

第二,歸咎於黨員在權利維護問題上的道德障礙。要打破現狀,維護黨員權利,需要有一部分黨員敢爲人先,甘冒經濟上、人身上的風險。但現在這部分人的力量還未成勢。具體表現爲:其一,不想維權。認爲自己一點權利受損去爭鬥是得不償失,認識不到“爲己爭黨員權利,即是爲全體黨員爭權利”。其二,不敢維權。認爲權利是“空的”,而受報復是實實在在的,爲了一種“空的”黨員權利招來報復,犯不着,故而不願維護。其三,不必維權。即在權利受損時自己不去抗爭,而是希望別人去冒險、去出頭,等別人付出了代價贏回權利時,自己也便搭順車獲得權利。

第三,要歸咎於黨員保障自己的權利時表現出來的能力問題。在長期個人集權的體制中,黨員很少有行使權利的機會,也因此缺乏保障權利的必備能力。其一,不懂怎樣行使權利。比如,知道申訴權、罷免權,但怎樣申訴、罷免卻所知不多。其二,不懂得維權的基本策略。即在權利受損時,不知道用法律的武器去維護,只知一味蠻幹,最後,不但維護不了自己權利,反而使自己處於被指控的被動局面。其三,不懂得怎樣防範權利受損,對可以幫助自己保障權利的渠道、途徑毫無瞭解。

(二)領導幹部方面的原因

黨員權利受到損害,在當今,很大程度上是由於領導幹部思想認識錯誤造成的。對此,可以歸納爲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把黨員權利與黨的領導相對立的錯誤認識。認爲黨員最主要的是服從,黨員的權利講多了,黨的領導就無法實現了,不瞭解保護黨員權利與堅持黨的領導其實是統一的,是相輔相成的。

第二,對黨員整體素質的錯誤估計。認爲普通黨員的眼光比較短淺,不會從根本上、大局上考慮,因此他們行使權利,會影響黨的方針政策的執行。認爲普通黨員素質低,不會正確行使黨員權利,會把事情搞砸。

第三,認爲講權利太麻煩的錯誤思想。認爲保障黨員權利是自找麻煩,如果今後事事講維護黨員權利,那麼決定每一件事,開展每一樣工作都會受到牽制。因此,還是寧願讓黨員權利少一些,自己權力大一些,這樣工作更方便。但殊不知這樣的“方便”,其實爲工作的失誤埋下了禍根。

第四,將民主等同於“爲民作主”的錯誤理解。想做“青天大老爺”,是一些領導幹部心中的一個追求。這種追求也常常受到民間的好評。但是,從權利保護的角度來看,這種看法是不可取的,它事實上是“好官”替普通黨員行使自己的權利。這種行爲在短期內雖然也可能有皆大歡喜的效果,但從長遠看,是不足恃的,是對提高黨員權利意識,強化權利能力極爲不利的。

第五,對當代中國社會的悲觀判斷。認爲保障黨員權利固然重要,但中國社會遠沒有發展到要把黨員權利放到突出地位的地步。目前的問題是要讓國家發展經濟,讓人們過好日子。權利的問題留待以後再說。這種看法早幾十年也許還有道理,但在改革開放不斷深入,政治體制改革等提上日程的今天,顯然已經不合時宜。

第六,自私自利的雜念。一些領導幹部始終不肯保護黨員權利,根本的是害怕黨員權利意識的增強會危及自己的私利。於是,他們爲了拼命維護自己的既得利益,便不惜犧牲黨員權利。

(三)社會方面的原因

如果把黨員自身、領導幹部自身的問題視作黨員權利得不到保障的主觀原因,那麼,社會方面的問題則是黨員權利得不到保障的客觀原因。在社會方面,黨員權利受損的原因,可以歸納爲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輿論宣傳的偏失。相當長一段時間以來,輿論宣傳片面強調服從,強調顧全大局,很少宣傳黨員個人的權利,以致黨員對權利雖有了解,卻常把權利維護視同個人主義而理不直氣不壯。

第二,某些負面社會現象。比如一些維護自己正常權利的人非但得不到某些組織支持,反而屢受打擊,身心名譽嚴重受損而又遲遲得不到糾正。又比如,某些領導幹部肆意剝奪黨員權利,個人獨斷專橫,卻又沒受到絲毫懲罰,反而步步高昇。這些現象不糾正,又怎能鼓勵黨員爭取權利及領導幹部保障黨員權利呢?

第三,黨員行使權利渠道的狹窄。目前,在黨章中、法律上雖然明文規定了黨員權利,但實際上,可供黨員行使權利的渠道少之又少,黨員們頗有想行使權利卻又無門的感覺。一些地方近些年增設了黨員行使權利的熱線電話、報紙欄目等,但這些只是一些淺層次黨員權利的行使渠道。

第四,保護黨員權利的責任不明。按一般常理,黨員權利應由黨員所在黨組織和上級紀檢部門來保護,由他們出面撐腰。但事實上,目前紀檢部門大都忙於大案要案,對一般性的黨員權利受侵犯無暇顧及,多采取聽之任之的態度。所以,黨員大多數時候不能指望紀檢部門來保障黨員權利。至於所在支部,一般情況下也難於行使保障職責。因爲支部在一般單位中基本無大的權利,本身也常居於弱勢地位。

第五,黨員權利保障制度的不完善。雖然在黨章中對黨員權利也作了明確規定。但是一方面,這些關於權利的制度規定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缺乏剛性的約束力,僅僅是一種原則要求。這樣,黨員權利仍很難從制度中得到有力的保障。而沒有制度有力保障的黨員權利,註定是不安全,很容易受侵犯的。

三、正確的權利意識是保障黨員權利的前提

黨員權利是黨內民主的具體體現,也是黨員更好地發揮作用所必需的條件。如果每個黨員都能充分享有和正確行使這些權利,就能健全和發展黨內民主生活,充分發揮黨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和負責精神,更好地完成黨的任務。

“權利”一詞在古代漢語裡很早就有了,但大體上是消極的或貶義的。比如,荀子說:“是故權利不能傾也,羣衆不能移也,天下不能蕩也。”(《荀子·勸學》)西漢桓寬說:“或尚仁義,或務權利”(《鹽鐵論·雜論篇》)。19世紀中期,當美國學者丁韙良和他的中國助手

們把維頓《萬國律例》翻成中文時,他們選擇了“權利”這個古詞來對譯英文“rights”。從此以後,“權利”在中國逐漸成了一個褒義的、經常被賦予正義色彩的詞,並且被廣泛使用。現代意義上的“權利”一詞,一般是指爲道德、法律或習俗所認定爲正當的利益、主張、資格、力量或自由。對中國共產黨來說,黨員的權利就是指按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黨員在黨內生活中可以並應當行使的權力和應當享有的利益。

正確行使黨員權利是共產黨員保持先進性和純潔性的重要體現和重要條件。黨員能否有效而正確地行使權利,關係到黨員先進和純潔性的發揮,關係到黨的生命力和創造力的保持,從而也關係到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因此,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加強黨員隊伍建設,開展保持黨員先進性和純潔性教育,在強調黨員要忠實履行義務的同時,也需要充分認識黨員權利與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內在而密切的聯繫,引導並保障廣大黨員依照黨章黨規,有效而正確地行使黨內民主權利。

黨員要強化權利意識。強調黨員權利意識,不只是簡單地要求黨員在理論上懂得什麼是黨員權利意識,更重要的是要求能在日常生活、學習和工作的每個具體問題上堅定地、毫不動搖地貫徹落實這些權利。黨員權利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不是空乏的,而是有着許多實際內容的,這就是在現實生活中表現出來的示範性。黨員的權利,經常性的主要的是反映在本職工作上。客觀地說,當前絕大多數黨員都能夠愛崗敬業,勤奮學習,用自己的模範行動給羣衆樹立良好的榜樣。但也有部分同志對自己的標準要求比較低,胸無大局,得過且過,表現平平;有的工作漂浮,作風不實,只見高談闊論不見實際行動,只搞形式主義不幹實際事務;還有的當官靠關係,升官靠作假,在工作中不琢磨事,光琢磨人,不是把心思放在工作上,而是放在拉關係、走門路上等。人民羣衆看共產黨,活生生的對象就是看身邊共產黨員的具體表現。權利意識是黨員先進性的外在表現,也是黨員面對羣衆的最直觀展示。強化黨員權利意識,就是要在充分發揮黨員的榜樣示範作用上做文章,下工夫。

權利意識不是靠喊出來的,吹出來的,而是靠做出來的,創出來的,實幹出來的。只有真正做出成績和貢獻來,它纔會產生預期的效果。如果一個黨員還不如一個普通羣衆,輕者會使自身在羣衆中造成不好的印象,重者會使黨在羣衆中失去威信。相反,如果每一個黨員都能夠真正發揮出先鋒模範作用,就能夠凝聚廣大羣衆的信心和力量,鼓舞他們戰勝各種艱難險阻,推進革命事業走向成功。

因此,黨員必須強化權利意識。首先,要明確行使權利的目的。黨員履行義務和享有權利具有鮮明的黨性。黨員行使權利的目的,是爲着黨和人民的利益,服從於黨的當前任務和最終目標。黨員的權利,決不是個人的特權,而是爲了發揮黨員的積極作用,維護黨的利益,完成黨的任務所必須享有的政治權利。其次,要堅持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不論職位高低,黨齡長短,貢獻大小,都不得享有超越黨章賦予黨員八項權利以外的任何特權。每個共產黨員都要把自己置於黨組織監督之下,自覺的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在黨的紀律允許的範圍內,平等地、充分地行使權利。再次,要堅持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原則。黨內不允許存在“只享受權利,不履行義務”的特殊黨員。黨員行使權利的過程,也是履行義務的過程。每個黨員都必須按照黨章的規定行使權利,並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活動;同時必須履行黨章規定的義務,努力爲黨工作,嚴守黨的紀律,不侵犯其他黨員的權利。要注意克服只講權利不講義務,只講自由不講紀律的不良傾向。通過黨員義務的認真履行,爲黨員權利的充分行使奠定良好的基礎。

四、黨員要有高度的政治責任意識

正確行使黨員權利和認真履行黨員義務一樣,都是一個合格黨員必須做到的。但是,一個時期以來,在行使黨員權利問題上,還存在不正確的認識和行爲,主要表現在:有的誤認爲黨員只要盡義務就行了,似乎這纔是黨性強的表現;有的則超越黨員權利,把黨員權利看成是一種特權;有的不敢行使黨員權利,怕打擊報復;有的不善於行使黨員權利,行使權利時不分範圍和場合,收不到應有的成效。由於黨員行使權利並不是出於謀求個人私利,而是爲了促進黨的事業的健康發展,所以黨員行使權利不僅需要一定的權利意識,還需要高度的政治責任意識。黨員要在黨的教育、引導和監督下,一切從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實事求是,堅持真理,堅持原則,行使好自己的神聖權利。

首先,要樹立對黨的事業高度負責的精神。共產黨人的一切權利都必須用於更好地爲黨工作,更好地爲人民謀利益,更好地維護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黨員要正確行使黨員權利,必須本着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要解放思想,開動腦筋,積極爲黨的工作和決策進言獻策;同時,要堅持真理,堅持原則,勇於維護黨和人民的利益。

其次,要學會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去分析問題,辯明是非,認清本質。在新的形勢下,有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去解決,黨員要正確行使黨員權利,就特別要注意這一點。例如,黨員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就一定要經過調查研究,弄清事實,並善於透過現象看到事物的本質,在此基礎上做出正確的結論。而不能把眼光停留在事物表面,更不能爲事物假象所迷惑,或以道聽途說甚至以訛傳訛爲根據。否則,反映的情況就不是實事求是的情況,提出的建議就是沒有價值的甚至是對黨的事業有害的。再如,對黨組織和黨員提出批評,就一定要分清是非,分清性質。批評時要擺事實講道理,以理服人,從團結的願望出發。否則,就有可能達不到理想的效果,甚至事與願違。

再次,要嚴格遵守黨的紀律。黨員行使權利一定要在黨的紀律和政策允許的範圍之內進行,超出了這個範圍就是違紀的行爲。黨員對黨的政策和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充分發表,但一定要在黨的會議上或向上級黨組織提出,不得在公開場合隨意發表與黨的決議相反的言論,一旦黨員自己意見未被採納,個人可以保留,但不得散佈不滿情緒,搞非法活動。黨員有權對任何黨員和任何組織提出批評,但要以事實爲根據,不能不顧事實,或者誇大事實,更不能捏造事實,誣陷他人,必須按黨的組織原則辦事,符合有關程序。

五、建立健全黨內民主制度是保障黨員權利的基礎

黨員行使民主權利,必須以黨內民主制度作保障;發展黨內民主,必須以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爲基礎。中共中央強調指出:“要以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爲基礎,以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和黨的委員會制度爲重點。從改革機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黨員和黨組織意願的黨內民主制度。”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進程中,一定要以切實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爲基礎和重點,大力發展黨內民主,充分調動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

(一)積極穩妥地推進黨內民主的制度化

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對建國32年來黨的重大歷史事件,特別是“文革”進行了實事求是的總結。這個《決議》明確地指出,由於種種原因,我們過去未能把黨內民主和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從而使黨和國家難以避免“文革”的發生。爲此,黨中央特別強調,要注重制度建設,以完備黨內民主的制度保障。鄧小平同志同志在《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胡錦濤同志在中共十六大上指出:“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對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範和帶動作用。要以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爲基礎,以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和黨的委員會制度爲重點,從改革體制機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黨員和黨組織意願的黨內民主制度。”這一指導思想推動了新的歷史時期中國共產黨黨內民主的發展。

一是推進黨內選舉的民主化。黨內民主選舉制度是保障與實現黨員權利的一種黨內民主制度安排。黨內民主選舉制度是黨內民主制度的根基。必須健全與完善選舉制度。要改進黨代表產生方式,提高黨代表素質。探索黨內候選人“雙提名制”,即在堅持上級黨組織提名的同時,允許黨代表或黨員提名候選人人選。改進候選人介紹方式,讓候選人與選舉人見面,發表競選職位演說,使選舉人更好的瞭解候選人情況。儘可能擴大黨內直接選舉和差額選舉。完善罷免制與任期制,切實加強對黨內選舉的監督。

二是推進黨內決策的民主化。建立健全領導、專家、羣衆相結合的決策機制,逐步完善民主科學決策制度。建立健全黨組織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各級黨組織要貫徹落實好“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十六字方針。重大問題要經過充分醞釀、協商和黨委會(常委會)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對特別重大的問題,要由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直至黨的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對集體的決定,任何個人無權修改。決不允許任何黨員凌駕於黨組織之上。改進黨內討論問題的表決辦法,全面推行投票表決制。不僅在常委會進行投票表決,還可以在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和黨的代表大會上進行投票表決,不僅討論幹部任免實行投票表決,討論其他重大問題也要實行投票表決。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要發揚民主作風,堅持從羣衆中來,到羣衆中去,集中起來,堅持下去的羣衆路線,充分尊重羣衆的利益要求和首創精神,及時總結來自基層和實踐的豐富經驗。要傾聽各方面的意見,包括反對的意見。黨的上級組織做出同下級組織有關的重要決定,要聽取下級組織的意見。

三是推進黨內管理的民主化。黨內管理的民主化,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班子建設民主化。必須堅持集體領導的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在集體做出決定後,要作好具體分工,明確任務和職責,各司其職,各盡起責。要堅持黨內成員間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的原則,明確在黨的委員會內部,書記和委員是平等的,不是上下級關係,而是分工和職責不同,努力形成書記和委員平等的參與班子討論的良好局面。(2)幹部管理民主化。擴大並落實黨員和羣衆對幹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完善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民意測試製度,推行考察預告、差額考察制度和任前公示、考察前公式制度,推進公共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工作,積極探索公開推薦幹部的工作。通過不斷擴大幹部工作中的民主,努力把德才兼備、羣衆公認的優秀幹部選拔到各級領導崗位。(3)黨員管理民主化。黨是由全體黨員構成的,黨員是黨組織的主體。要尊重黨員的主體地位,讓黨員注意平等的參與管理黨內事務,充分調動黨員參與黨的建設的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

四是推進黨內監督的民主化。要建立健全黨內民主監督的規範與制度,逐步實現黨內監督的規範化與制度化。適應黨內民主發展的監督制度已經建立的有不少,但由於缺乏必要的配套制度和實施細則,使其難以操作和發揮效力。因此,應該制定一個能統管全黨,具有最高權威的、完備的黨內監督條例,爲黨內監督走向制度化、規範化奠定基礎;並制定諸如黨員領導幹部的施政監督、用人監督、作風監督、財務監督等方面的配套法規,以確定行爲規範和監督依據,使監督有章可循,具有可操作性。要疏通、拓寬黨內監督渠道。讓黨員充分先行使民主權利,通過黨內民主選舉、民主評議制度等,保障黨員民主監督領導機關、領導幹部,發揮黨內民主制度的防範監督功能。進一步發揮黨的代表大會對同級黨委的監督作用。疏通黨委班子的監督渠道,健全黨委自我監督約束機制。拓寬黨外民主監督渠道,充分發揮輿論的作用,健全羣衆監督制度和民主黨派監督機制,實行黨內外監督有機結合。

要黨內民主制度化這個問題上,必須明確,中國共產黨之所以不搞西方國家的多黨競選制,不搞三權分立、兩院制,這是從中國實際出發的。1987年6月,鄧小平同志會見南斯拉夫客人時就曾經說過:“我們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民主制,不能搞西方那一套。社會主義國家有個最大的優越性,就是幹一件事,一下決心,一做出決議,就立即執行,不受牽扯。”“我們要根據社會主義國家自己的實踐、自己的情況來決定改革的內容和步驟”,“而這種改革又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謂的民主”。所以說,西方的政治體制從本質上看是維護壟斷資產階級的利益的,而中國的政治體制從本質來講,它是要讓人民當家作主,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中國共產黨把實現和維護勞動人民的權益,作爲自己的根本出發點。正是由於中國共產黨這種無產階級性質,它必然是中國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所以想改變黨的性質,或者繞開共產黨另起爐竈搞西方的民主,那是錯誤的,也是徒勞無益的。

(二)健全黨員民主權利保障機制

建立健全黨員的民主權利保障機制,既是發展黨內民主的一項最基礎的工作,也是發展黨內民主的一個最關鍵的環節。黨員民主權利的保障情況決定着黨內民主的開展情況。黨內民主的順利開展,依賴於黨員民主權利的保障。沒有黨員民主權利的切實保障,就不會有真正的黨內民主。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80週年大會上,江澤民同志指出:“發展黨內民主,充分發揮廣大黨員和各級黨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是黨的事業興旺發達的重要保證。要切實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拓寬黨內民主渠道,加強黨員對黨內事務的瞭解和參與。”2004年10月,中共中央頒佈了《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詳細規定了實施措施和違反條例的責任追究等等,這表明黨員的民主權利和主體地位有了黨內法規和制度的保障,也反映了黨中央要發展黨內民主的堅強決心。胡錦濤同志2007年在中共十七大政治報告中強調:”要積極推進黨內民主建設,着力增強黨的團結統一。”並強調“要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

比如,落實黨員的參與權,拓寬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範圍。黨員的參與權是黨員行使民主權利的關鍵環節。要落實黨員的參與權,首要的必須擴大黨員的知情權。黨員知情權也是黨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是黨員行使其他各項權利的基礎。擴大黨員知情權的基本途徑是增強黨務工作的透明度,除涉及黨和國家機密以外的黨內活動,要儘量對黨員公開。應制定有關法規,落實黨務公開和黨員政治參與程序。要在黨務公開制度的創新上邁上新的步伐,比如黨內公開監督、公開批評、公開領導人的功過是非,公開辦事程序和決策程序等。要建立工作流程和結果通報制度。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主要領導要定期向黨組織報告工作,讓廣大黨員充分了解上級領導的工作增強對黨內事務的瞭解;要規範權力動作,增加權力動作透明度,減少“暗箱操作”的發生率。要拓寬信息通報渠道,在黨務管理工作中引入現代科技新成果,新方法,提高黨務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增強黨務工作有效性和科學性,必須建立有效機制,拓寬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範圍和渠道,一是要進一步擴大普通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範圍。既要擴大參與人員的範圍,從侷限於領導幹部擴大到儘可能多的普通黨員;也要擴大參與內容的範圍,使黨在更深程度和更廣範圍內參與黨內選舉、決策、管理、監督;還要在參與方式上擴大範圍,採取多種形式、多種途徑讓黨員參與黨內事務。二是要建立起有效的上下溝通機制。上級黨組織充分聽取黨員和下級黨員組織的意見,保證基層黨員和下級黨組織的意見能及時反映到上級黨組織中來,把來自羣衆、來自基層,來自實踐的經驗集中起來,集思廣益,改進工作。三是要建立健全黨內議事規則。建立重大問題充分論證制度,明確規定凡屬黨組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涉及黨員切身利益的問題,決策前必須組織黨員討論。四是要建立保障黨員表達意志的新機制。建立幹部與黨員協商對話的制度、維護黨員合法權益的制度,協調處理利益矛盾的制度、接受普通黨員批評監督的制度、與黨員保持經常性多渠道密切聯繫的制度等等,以保證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在更大範圍表達自己的意願,真正形成充滿活力的黨內民主氛圍。

再比如,落實黨員的選舉權,使黨的幹部的任命充分體現廣大黨員的意志。黨員的選舉權,是黨章規定的黨員的一項重要權利。中共中央明確要求“擴大黨員和羣衆對幹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和監督權”。要保證黨員的選舉權,必須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制度,在幹部選拔工作中擴大民主,落實好黨員和羣衆的“四權”。要認真貫徹羣衆公認原則,堅持走羣衆路線,完善民主推薦、民主評議、民主測驗制度,推行考察預告、差額考察、考察結果通報制度和考察前公示、任前公示等制度,擴大公示的範圍。推進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工作,積極探索公開推薦幹部的工作。通過不斷擴大幹部工作中的民主,防止個人說了算和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努力把德才兼備、羣衆公認的優秀幹部選拔到各級領導崗位。

還比如,落實黨員的監督權,變自上而下的監督爲上下互動互補的監督。黨員的監督權是黨員的一項重要權利。要保障黨員的民主監督權,必須大力發展自下而上的監督,真正形成自上而下監督與自下而上監督有機統一的新機制。一是要建立健全黨員監督制度。拓寬黨員檢舉、揭發、申訴、控告、上訪等渠道,制定具體嚴密、操作性強的制度,擴大黨員參與幹部管理監督工作的範圍。要切實提高黨內組織生活質量,緊緊抓住講政治這個核心,牢牢把握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正確原則和方法,充分發揚民主,堅持走羣衆路線,過好黨內組織生活。二是要實行彈劾和罷免制。要使廣大黨員有權檢舉違法失職、蛻化變質的黨員幹部,並隨時撤換和罷免他們。要在目前黨員罷免權的原則性規定基礎上,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明確彈劾和罷免和程序,併爲彈劾權和罷免權的行使提供相應的保障。三是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大衆傳播媒體是廣大黨員間接行使民主監督權利的有效渠道。要通過健全法規,規範輿論監督行爲,使廣大黨員更有效地掌握和利用輿論監督這一武器,積極有效地行使自己的監督權。

(三)嚴肅處理侵犯和剝奪黨員權利的行爲

這裡,有一則研究者就保障黨員民主權利進行的調研統計資料,很能說明我們現在所談的問題。資料顯示,被調查者中100%的人認爲應該保障黨員民主權利,但認爲實現程度“好”或“比較好”的只佔16.6%,認爲實現程度“差”或“很差”的則佔32.1%。這一方面反映出當前黨員對權利的訴求在明顯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當前黨員民主權利的實現程度實在還很有限。在黨員權利的行使上,調查顯示,主要集中在“選舉權”(97.3%)和“學習教育”(91.5%)上,“知情權(23.1%)”、“參與、表決權”(22.3%),“監督權”和“批評、建議權”等相對較少,僅佔10.6%。在回答“黨員民主權利哪一項最難落實”時,排名第一的是監督權(60.1%),調查中僅13.6%的黨員曾行使過監督權,其中“當面交流”的佔40.4%,通過“電腦網絡”反

映的有15.6%,通過“書面信訪”及其他形式反映的有54.1%。大部分黨員(佔81.2%)因擔心打擊報復而不敢監督。89.7%的黨員認爲監督效果不明顯。因此,面對黨內出現的侵害民主權利的人和事,多數黨員(佔87.4%)不是據理力爭,而是選擇忍受和默認。

誠然,強調每個黨員要無條件地接受黨組織和羣衆的監督,這無疑是正確的,但卻不能因此就忽視每個黨員也被黨賦予監督黨組織,尤其是監督黨員幹部的權利。大家也知道,《黨章》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都明確規定了黨員在黨內監督方面負有的責任和權利。但在現實的黨內生活中,黨員的監督權利常常處於名不副實或被漠然視之的狀態,這種現象與加強黨內民主建設的時代要求極爲不符,再也不能繼續下去了,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予以堅決糾正。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必須明確: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最根本的保證是建立健全黨員民主權利保障機制,嚴肅處理侵犯和剝奪黨員權利的行爲。

一是要進一步完善黨內紀律和黨內法規,爲黨員行使民主權利提供法規保障。要採取切實措施,保障黨章規定的黨員民主參與、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等民主權利得到充分的行使。既要明確規定黨員享有哪些民主權利,也要明確規定黨員行使權利的方式和程序,以及採取什麼措施來保障黨員正常的民主權利,從而使黨員行使民主權利時有依據、有權力、有手段、有保障,有效地杜絕侵犯黨員民主權利現象的發生。《中國共產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明確了黨員正確行使權利的原則和保障黨員行使權利的措施,要結合實際情況,認真學習,深入貫徹,堅決落實。

二是要加強監督保障制度建設建立健全舉報保密、獎懲和補償制,並儘可能使之明晰、具體、有可操作性。對於在遵守黨紀的前提下,對黨內事務發表不同意見的黨員,不得進行打擊;對於在黨的會議上或在給黨的組織的報告中,對黨的組織和個人提出批評意見的黨員,不得加以壓制。要形成嚴密、互補、科學的保障體系,使廣大黨員在同違法亂紀行爲作鬥爭時權利能得到有效保障,使廣大黨員在申訴、控告、檢舉之後免受打擊報復,促使他們擺脫後顧之憂,在實際生活中敢於行使用權民主權利。

三是要加強對黨員民主權利保障情況的檢查,嚴肅查處侵犯黨員民主權利的案件。要把對黨員民主權利保障情況的檢查作爲一項經常性制度堅持不懈地執行下去,以便督促黨的各級領導幹部正確行使權利,防止重大決策失誤和各種違法亂紀現象的發生。對侵犯黨員民主權利,打擊報復者,必須按照黨紀黨規嚴肅處理;對堅持原則,敢於同侵權行爲作鬥爭的黨員,黨組織要積極給予支持和保護,使黨員的民主權利確實得到充分正確的行使,讓敢於同違法犯罪行爲或侵權行爲作鬥爭的黨員,成爲最受歡迎和最受尊敬的人,爲加強黨的先進性建設、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發揮積極的作用。

六、保障黨員權利必須貫徹以人爲本

胡錦濤同志指出:“只有堅持以人爲本、執政爲民,我們黨的執政地位才能牢不可破,我們的事業才能蓬勃發展,必須進一步把以人爲本、執政爲民貫徹落實到黨和國家全部工作中。”我們要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最根本的保證就是要以人爲本,建立健全黨員民主權利的保障機制。

爲什麼強調以人爲本?從歷史上看,以人爲本作爲一種進步觀念,其思想由來已久。早在古希臘時代,就有“民爲本”、“人是萬物的尺度”等說法。以人爲本概念的正式提出源自歐洲文藝復興時代的資產階級思想家,他們打出“以人爲中心”的旗幟,用以反對“以神爲中心”的統治歐洲千年之久的封建思想。他們主張“個性解放”、“天賦人權”、“自由、平等、博愛”等,代表了當時人類進步的潮流和方向。隨着19世紀初歐洲資產階級革命的完成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確立,資產階級逐漸由革命、進步走向貪婪、保守。在資本主義以金錢爲中心的發展模式和價值觀念下,以人爲本的觀念不可能真正的確立與落實。19世紀中葉,馬克思主義的誕生是人類發展史上一場偉大的革命,它揭示人類社會由低級向高級的發展是以實現全人類的自由解放爲前提和最終目標的,其核心和出發點是人。馬克思主義這一嶄新的社會歷史觀直接爲全世界無產階級和被壓迫人民提供了爭取解放的銳利思想武器,20世紀開始成爲了一個人民覺醒、人民獨立、人民解放的新世紀。十月革命一聲炮響,給中國送來了馬克思列寧主義,同時,也把中國人民帶進了爭取民族獨立解放、爭取人民當家作主的新天地。毛澤東指出:“人民,只有人民,纔是創造世界歷史的真正動力。”“世間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個可寶貴的。”從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到相信羣衆、依靠羣衆,一切爲了羣衆,再到立黨爲公、執政爲民,中國共產黨的幾代領導人無一不是把人民的利益擺在首位,把以人民爲本作爲黨一切綱領及行動的出發點和歸宿。

進入21世紀以來,中共中央面對我國改革和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明確提出了“堅持以人爲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的要求。這個要求,不僅僅是就我國經濟、社會的科學發展而言,更重要的,它是黨的執政理念的進步和昇華。正如溫家寶同志在2004年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專題研究班結業式上明確指出:“以人爲本是我們的執政理念和要求,應當從現在的具體事情做起,貫穿到經濟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貫穿到我們的各項工作中去。”實踐表明,保障黨員權利也必須牢固樹立和貫徹以廣大黨員爲本的思想。

我們從“以人爲本”的角度來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力保障條例》的頒佈實施,是充分發揮黨內民主,落實民主集中制原則的重要舉措,是中國共產黨“以人爲本”科學發展觀的偉大實踐,也是黨對保障黨員權力、規範黨員行爲、全面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重要制度保證。《條例》的頒佈,是在總結《中國共產黨黨員保障條例(試行)》實施9年來的經驗教訓、結合目前我們黨所處的歷史地位、黨員所肩負的歷史使命以及我們黨目前的隊伍現狀的基礎上進行的修改和完善,是黨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對規章制度的重要理論創新。中國共產黨是有着8000多萬名黨員的大黨,作爲執政黨,肩負着光榮的歷史使命,面對複雜多變的國際國內形勢,如何發揮黨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增強全黨的凝聚力、戰鬥力,更好帶領全國人民爲“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而努力奮鬥,落實黨員權利、保障黨員權利、加強黨內民主、增強黨內監督,是必不可少的。該《條例》對黨員在政治、工作、學習等方面的權利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對權利的落實也提出了具體保障措施。尤其對黨員政治權利如選舉權、被選舉權、檢舉、控告權等權利做了詳細表述,使每一位黨員能夠在和諧、民主的氛圍中發揮自己的主動性、創造力。比如,《條例》的頒佈實施,全面、客觀地體現了“以人爲本”的執政理念,將“充分尊重每一位黨員的權利、每一位黨員的意見”和實行民主集中制有效的結合起來,是全面民主基礎上的重點集中;再比如,“對黨員有不同意見的實施保留,同時在做出重要決定前,要徵詢多數黨員意見”等規定,增加了各位黨員參政議政機會,調動了黨員參加政治生活的積極性,也增強了黨員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還比如,“以人爲本”的執政理念,充分體現了中國共產黨重視人在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個人的全面發展、和諧的人際關係的形成對社會主義事業的促進作用不容忽視。而《條例》中對“黨員的教育和培訓,提高黨員的素質”以及“對有實際困難的黨員進行幫助”的規定,更好地體現了黨對黨員個人全面發展、黨內良好人際關係形成、黨內和諧與團結的高度重視。

根據《條例》的精神,從宏觀方面講,我們一是要進一步完善黨內紀律和黨內法規,爲黨員行使民主權利提供強有力的保障。要採取切實措施,保障黨章規定的黨員各項民主權利得到充分的行使。既要明確規定黨員享有哪些民主權利,也要明確規定黨員行使權利的方式和程序,以及採取什麼措施來保障黨員正常的民主權利,從而使黨員行使民主權利時有依據、有權力、有保障,讓他們無後顧之憂。二是要加強監督保障制度建設,建立健全舉報保密、獎懲和補償制,並儘可能使之明晰、具體,具有可操作性。三是要加強對黨員民主權利保障情況的檢查,嚴肅查處侵犯黨員民主權利的案件。要把對黨員民主權利保障情況的檢查作爲一項經常性制度堅持不懈地執行下去,以便督促黨的各級領導幹部正確行使權力,防止重大決策失誤和各種違法亂紀現象的發生。對侵犯黨員民主權利,打擊報復者,必須按照黨紀黨規嚴肅處理;對堅持原則,敢於同侵權行爲作鬥爭的黨員,黨組織要積極給予支持和保護。

實踐表明,切實尊重和保障黨員權利,使黨員真正以黨內主人的姿態參與黨內事務的管理,是黨健康發展的基石。進入21世紀以來,中國共產黨逐漸確立了“以人爲本”的執政理念,我們有理由相信,以這一理念來加強黨內民主建設,必將更加有利於黨員主體權利的行使和保障。我們好有理由相信,隨着經濟、政治體制的逐步深入,黨在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方面將會邁出更加堅實的步伐。

七、保障黨員權利重在制度建設

制度,也稱規章制度,是國家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爲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文本,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規章制度的使用範圍極其廣泛,大至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各行業、各系統,小至單位、部門、班組。它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因此,規章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對黨的建設來說,制度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是鞏固思想、組織、作風等各方面建設成果的保證。中共十六大以來,中國共產黨堅持以黨章爲核心、以健全民主集中制爲重點,以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爲主線,大力推進黨的制度建設創新,黨內製度體系不斷完善,黨的建設制度化、規範化水平進一步提升。

實踐表明,把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有機結合起來,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是中國共產黨加強自身建設的一條重要經驗。因此,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做好對黨員權利的保障工作,應井架注重規範的制度設計、制度安排和制度建設。

在黨的組織管理活動中,要注重黨員權利保障的經常化、制度化。在政治生活中,落實好民主生活會制度,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在組織生活中,要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揮各級黨的全委會和黨代表的監督作用,督促各級黨委、紀委定期報告、審議、通報工作,爲下級黨組織和黨員反映問題、發表意見、提出建議搭建平臺。建立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保證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在學習生活中,要建立黨員教育培訓的系列制度,包括鼓勵黨員參加學歷教育、專業技術培訓、定期輪訓、外派學習交流等制度。不斷創新教育培訓方式,有計劃、分層次搞好黨員教育培訓。同時,要積極創造條件並形成黨員到前沿崗位、高科技崗位、管理崗位、領導崗位等重要崗位鍛鍊的制度。

要推行黨務公開,出臺黨務公開的辦法,規定公開的具體內容、時限、方式、範圍、執行主體及其監督保障措施。要學會利用網絡和電子媒體,拓寬黨務公開的渠道。要實行黨內溝通情況制度,在黨員個人與組織之間實現良性互動。一方面建立和完善黨內情況通報制度,保證上情下達。重點是繼續完善好“三會一課”制度,就其內容、時間、範圍等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黨員意見徵集制度,保證下情上達。包括黨員反映情況限時答覆制度,黨代表提案的處理和回覆制度,黨代表述職制度,領導幹部聯繫黨員及接待羣衆制度,保證黨員對黨內事務的“話語權”。要加強黨內問責,實現黨員權利保障問責。把黨委統攬、紀委協調、部門參與結合起來,明確一個能夠落實制度的責任人和羣體,即不但要明確組織的責任,還要明確個人的責任。在此基礎上,建立黨員向黨代表問責、黨代表向黨組織問責、黨組織向黨的幹部問責的雙向多層次問責體系。對黨員領導幹部要實施雙責管理,把黨風廉政責任與黨員權利保障責任結合起來,一同強調、一同履行。

要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進一步擴大黨員在幹部工作中的權利,包括改進候選人提名方式,適當擴大差額推薦和差額選舉的範圍和比例等。此外,進一步擴大黨代會常任制的試點,進一步探索黨代會閉會期間發揮代表作用的途徑和形式,進一步發揮黨組織的全委會作用,都是保障黨員權利的改革突破口。要保護揭發人、檢舉人權益。加強針對黨員權利保障的督促檢查,特別要着重查看黨員大會或黨員民主生活會中,是否有黨員發表意見、建議及其內容,也可通過個別談話、小型座談等聽取黨員對本單位黨內民主建設情況的反映。紀委作爲黨員權利保障的專門機關,要帶頭尊重和維護黨員權利。在執紀過程中,要樹立同志式的平等意識;在執紀理念上,要樹立權利與義務並重的意識;在執紀目的上,要樹立查處與保護並重的意識;在執紀方式上,要樹立實體與程序並重的意識,尤其要注意各種不經初核直接立案、查審不分、複審不分等從程序上侵害黨員權利的問題。

當前對侵犯黨員權利的處理,一些地方存在着避重就輕、糾正而不追究等問題,這實際上是對黨員權利的再次侵害。紀檢監察機關應把受理侵害黨員權利的控告作爲執紀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情節和後果較輕的,給予責令停止侵權行爲、口頭批評、責令賠禮道歉、責令做出檢查、通報批評等非黨紀處分;情節或後果較嚴重的,要堅決給予黨紀處分。要建立保護黨員權利的糾錯機制,對黨員受到組織內部不公正待遇的,黨組織應視情況爲其挽回政治影響、賠償經濟損失、給予精神慰問等。

八、黨員本身如何正確行使民主權利

在當前形勢下,正確行使民主權利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是落實民主法制建設,加強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需要;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提高各級黨組織的凝聚力、戰鬥力的需要。因此,強調黨員正確行使民主權利,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對黨員個人來說,理解“民主權利”這一概念,必須把握“兩個關係”:一是權利與法律的關係。法律是統治階級的意志表現,有什麼樣的法律,就有什麼樣的權利;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法律不一樣,權利也不一樣。二是權利與義務的關係。享受權利就要承擔義務,而承擔義務就應該享有相應的權利。

黨員民主權利,是指黨員按照國家的法律法令、黨章黨規,享有的權利和利益。黨員除了享有《憲法》規定的公民16項權利和自由外,還享有黨章規定的黨員八項權利。2004年9月,中共中央頒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共5章38條,對保障黨員的權利作了具體規定。根據《憲法》、《黨章》和黨的有關規定,概括起來,黨員依法主要享有6個方面的民主權利: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權,申辯、辯護權。

對每個黨員個體來說,正確行使民主權利,必須做到以下三點:

一是嚴守黨的紀律,要有很強的政治意識。放眼世界,現代政黨都是有政治紀律要求的,沒有政治上的規矩不成其爲政黨。一個政黨,不嚴明政治紀律,必然會分崩離析。世界上一些著名的大黨老黨,曾經顯赫一時,活躍於歷史舞臺,但最終卻丟失了政權、丟失了自己,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政治紀律的鬆散和動搖。首先,要認真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要做到一切行動聽從黨的指揮,有令就行,有禁就止,絕不說三道四,更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其次,要認真遵守黨的組織紀律。必須自覺、嚴格地遵守黨的組織原則,認真貫徹黨組織形成的決議。黨員在執行黨組織決定時,不能計較個人的利害得失,也不能憑個人的好惡搞“斷章取義,各取所需”,更不能表面上贊同,背地裡反對。當前有少數黨員幹部政治紀律意識淡漠,個別地方和部門對中央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部署陽奉陰違。在經濟快速轉軌、社會加速轉型的特殊時期,各說各話、各行其是,這對黨是非常危險的。身爲黨員,鐵的紀律必須執行,沒有什麼商量選擇,也沒有什麼討價還價。黨的政治紀律成了擺設,就會形成“一人違紀,衆者隨之”的惡劣現象,黨的章程、原則、制度、部署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就會喪失。這對於我們這樣一個有8200多萬名黨員、在擁有13億人口的發展中大國執政的大黨來說,就不可能肩負起歷史使命。因此,習近平同志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特別強調,要把維護黨的政治紀律放在首位。

二是實事求是,要有很強的大局觀念。黨員有反映問題的權利,但是反映的情況和問題,要以客觀事實爲依據,不能憑道聽途說或是個人的主觀想象,隨意猜疑和臆造。黨員向組織檢舉揭發違法違紀問題,是履行民主監督義務、勇於同不正之風做鬥爭的表現。但也要看到,行使民主權利的根本目的在於解決問題,端正風氣,增進團結,維護紀律,提高黨組織的戰鬥力。因此,一定要站在黨的立場上思考和分析問題,一定要從大局出發提出建設性意見,不能把個人的恩怨作爲衡量是非的標準。

三是敢於較真,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在黨內,同志有了缺點,要當面指出,及時提醒;他人犯了錯誤,要嚴肅批評,幫其改正;同志間有了矛盾和隔膜,要通過批評與自我批評及時消除,絕不能因爲相互之間有意見,就採取亂寫信、亂告狀的方式發泄不滿,更不能捏造事實,對他人進行惡意誹謗。

這裡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黨員正確行使民主權利,應努力促進黨內民主與人民民主的良性互動。

人民民主和黨內民主是相互促進的。一方面,人民民主的發展,可以促進黨內民主建設。從近代民主的發展歷程以及中華民族求索民主的進程來看,人民的意願是民主產生的直接推動力。在一個人民羣衆普遍缺乏民主觀念的國度裡很難產生具有民主意識的黨員。同樣道理,一個沒有全社會民主作爲堅實基礎的民主政黨能夠產生同樣不可想象。人民羣衆是偉力之源,人民民主的實踐能夠爲黨內民主的發展提供不竭的源泉和動力。人民民主發展得好,人民羣衆的民主意識不斷增強,人民民主制度的逐步健全和完善,人民羣衆對執政黨實施監督的力度也將隨之加大,就會爲黨內民主的發展提供良好社會氛圍和豐厚土壤,從而促進黨內民主的發展。另一方面,發展黨內民主對推進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範和帶動作用。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民民主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廣大黨員、尤其是黨的各級領導幹部在黨內生活中樹立了民主觀念、民主作風,通過典型示範、以身作則,就會帶動各種工作領域、普通人羣中的民主風氣和民主意識,從而推動人民民主的發展,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鞏固黨的執政地位。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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