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餘:完善用地政策 創新監管模式
【編者按】2014年11月17日《學習時報》刊登了國土資源部機關黨委副書記張先餘撰寫的《完善用地政策 創新監管模式》一文。文章共分三個部分,認爲農業結構調整對地方農業經濟、促進農民增收以及農村建設有重要作用,具體從農業結構調整用地存在的問題、管理滯後帶來的後果以及規範用地管理的政策建議三個方面來闡述。
農業結構調整在發展地方農業經濟、促進農民增收以及農村建設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農業結構調整步伐加快,呈現出產業化、規模化、現代化趨勢,也出現佔用耕地面廣、量大的特點,規範農業 結構調整用地成爲當務之急。
農業結構調整用地存在的問題
目前,各個地方將農業用途但未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的建設行爲都列爲農業結構調整,這種現象呈現出涵蓋面廣、數量大和規模越來越大的趨勢。與此同時,農業結構調整方式逐漸由農民個人或家庭自主開發轉向以承包、租賃和合作聯營方式開展的鄉、鎮範圍內的全面開發。由於用地管理沒有跟上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現代化快速發展的步伐,出現了一系列問題。
佔用耕地得不到如實統計考覈。一種現象是很多畜禽養殖、休閒農業、觀光農業、農業配套設施等農業結構調整項目只取得了農業、旅遊部門的項目審批,未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無法掌握其佔用耕地量。另一種現象是備案的農業結構調整用地不統計,仍按原地類計算。還有一種現象是統計的農業結構調整佔用耕地不作爲減少耕地量予以考覈,而是隻在本地域範圍內掌握。
規範性政策滯後,不符合農業生產現狀,不適應農村發展的需求。從督察實踐來看,大部分農村道路是硬化的水泥路面,規模化的畜禽養殖地面也已經固化,作爲設施用地爲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管理用房、農資倉庫、農機庫房、曬場等也多爲硬化地面。按照有關規定簡單地以地面硬化程度對農村土地用途進行管制已在實踐中失去效用。同時,由於缺乏對農村道路、畜禽舍、配套設施的規模、比例、審批備案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導致農業結構調整用地管理依據不足而出現管理真空。
審批、監管不規範給部分非農業結構調整項目違法用地可乘之機。調研中發現,部分單位和個人借農業結構調整之名圈佔土地進行其他非農業經營性開發建設。這類項目的審批程序是在農業、旅遊管理部門,以休閒農業、觀光農業、農業配套設施的名義審批的農業結構調整項目,項目往往未經地方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即落地,落地後沒有監管主體,沒有強制執行的措施和部門之間的銜接制度,導致批後用途監管缺失。
現代農業的發展不斷拓展農業結構調整概念的外延,給用地管理帶來新挑戰。比如在上海某區調研發現,在工業武裝農業、實現產銷一體化的現代農業發展目標背景下,現代農業園表現出三大產業交融、土地用途多樣、用地需求複雜的局面。比如種源農業項目需要建設高檔種苗生產車間和馴苗玻璃溫室,用人工氣候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種苗,用地形式與工業無異。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往往也將這類項目用地劃入農業結構調整用地,以加快審批速度,降低審批成本。
管理滯後帶來的後果
農業結構調整用地管理滯後影響對用地管理形勢的判斷,衝擊土地管理秩序,加大了監管難度。突出問題主要有以下三點。
耕地隱性減少,建設用地規模隱性擴大,影響對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勢的判斷。一方面,農業結構調整用地不備案、不統計、不考覈,直接影響農業結構調整佔用耕地數據的統計,造成實際耕地量減少,影響對耕地保有量和耕地目標責任考覈的基本判斷。另一方面,根據現行政策,農業結構調整中在農用地上硬化地面或修建永久性建築物的,應作爲建設用地進行審批。從實際用地情況看,絕大部分農村道路、畜禽舍、曬場、設施農業等都硬化了地面或修建了永久性建築物,但依然作爲農業結構調整項目予以處理。在現行政策下,無法掌握這類建設用地規模。
規避審批,規避有關稅費政策等現象衝擊土地管理秩序。一方面,規避審批有引發新一輪“圈地熱”的趨勢。工廠化農業、休閒農業和觀光農業等用地,大多數採用的是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租賃的辦法。這種用地價格低,一般每畝200元到800元不等;獲得土地快,到期處理方便,一旦項目停止經營,只要停止租地即可。按照現行政策,這種做法規避了國土資源部門的審批和監管,又刺激了用地單位的“胃口”,採用低廉的價格大規模租地,有引發新一輪“圈地熱”的趨勢。另一方面,這類工廠化的農業用地項目規避了農轉用審批手續,即規避了交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耕地佔用稅、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徵地管理費以及土地權屬用途變更登記費等稅費以及土地出讓金,造成國家利益損失。
地方國土部門監管難,工作被動。按現行政策,很多農業結構調整用地已造成耕作層破壞、場地固化,但難以按照一般的建設用地管理。一是土地仍然是農民集體承包權,是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不宜徵收;二是仍然是農業用途,不宜轉用;三是這些農業結構調整多數是地方政府鼓勵或扶持的,有些就建在基本農田上,辦不了建設用地手續。基層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只好採取迴避的態度,造成國土管理工作的被動。
規範用地管理的政策建議
農業的產業化、規模化、現代化是大勢所趨,農業結構調整用地規模必將越來越大,必須足夠重視並且實事求是地看待相應的問題,加強研究,儘快出臺切實可行的管理政策,引導農業結構調整科學、規範用地。
規範農業結構調整管理。建議放寬農業結構調整用地界限,引入現代農業概念,不單純以是否“硬化”作爲是否辦理農用地轉用的標準。對本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與其他企業或個人,在農業結構調整用地政策上,採取相同的扶持政策。
完善農業結構調整用地政策。建議協調農業等部門按照“產權明晰、用途管制、節約集約、嚴格管理”的方針,研究出臺關於農業結構調整項目用地管理的政策、標準、規範。一方面,出臺農業結構調整建設規範,明確建築佔地標準。比照臨時建設用地,對直接用於或服務於農業生產的必需配套設施用地給予簡易的備案手續,規定不得改變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不得改變農業用途,同時輔以簽訂復耕協議,收繳復耕保證金等經濟調節手段。另一方面,建議制定農業結構調整項目禁止目錄,防止以農業結構調整爲名的非農建設違法用地。此外,在統計上,可採用單獨記賬方式,不作爲減少耕地量處理。
在探索試點的同時加強監管。建議針對現代農業發展速度快、成本要求低的需求,探索簡易、有效的土地管理模式,並按照“全面探索、局部試點、封閉運行、結果可控”的原則,選擇若干有代表性的地區進行試點。加強農業結構調整用地以及農民建房、農村公益事業等用地的監管,依法嚴肅處理以農業結構調整爲名實施違法佔地行爲。
張興旺:我國亟需構建農產品市場流通新格局
【編者按】2014年12月10日《農民日報》刊登了農業部市場與經濟信息司副司長張興旺撰寫的《我國亟需構建農產品市場流通新格局》一文。文章認爲我國農業現代化處於演進的關鍵時期,亟需構建農產品市場流通新格局。
我國的市場化改革開始於農業、發端於農村,但近年來個別品種、少數地區農產品市場大起大落波及全國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對人民羣衆生產生活影響很大。同時,從國際經驗看,美國、歐盟和日本、韓國等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在農業現代化演進的關鍵時期,分別於上世紀30-40年代、50-60年代及80年代,也都不同程度遭遇過農產品市場劇烈波動引發的一系列經濟社會問題,進而迫使他們在農產品市場流通格局構建上邁出了重要步伐,併成爲這些年來穩定農產品市場的基石。國內外情況表明,我國要從傳統農業到現代農業,要由“農業大國”成爲“農業強國”,構建農產品市場流通新格局是繞不過的一道坎兒,而且目前正處在這樣一個關鍵節點上。要不失時機地推進這一歷史性任務,現階段必須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搞好市場體系頂層設計,在戰略層面統籌產銷關係。近十多年,我國以農業生產爲核心的大宗農產品優勢區域佈局、特色農產品區域佈局及都市農業發展都得到了高度重視和有效推進,但更多依靠自發自覺形成的市場流通格局未能與生產佈局同步銜接配套,這種失衡會從根本上動搖農業產業鏈的穩定性,放大市場波動,表現爲“豆你玩”、“蒜你狠”、“姜你軍”的市場波動等相繼來襲,難免“摁住葫蘆起來瓢”。因此,必須搞好農產品市場體系頂層設計,努力在戰略層面實現產銷銜接。一要科學規劃農產品市場體系。着眼於農業全產業鏈各環節有效跟進和農產品消費需求特點,綜合考慮產銷關係的空間匹配性、時間繼起性和品種替代性,系統規劃城鄉市場佈局,制定科學的農產品市場分佈路線圖並逐步推進。二要建立差異化的市場建設動力機制。對於一、二線城市,重點運用市場機制解決市場投資及運維問題,但要有符合發展方向的約束性要求,並在用水、用電、用地等政策上予以更多優惠。對於三線城市特別是農村田頭市場建設,要加強政府投入力度,使之更好發揮公益性服務職能。三要制定營
銷戰略。認真研究規劃全國及主產區農產品的目標市場,並對市場容量進行科學測算,綜合考慮競爭性、替代性產品等相關因素,編制全國及區域性農產品營銷戰略,從全局上平衡產銷關係,指導農戶合理安排生產規模。
扶持新型業態發展,促進流通節本增效。儘管目前以電子商務渠道流通的農產品還不到總量的1%,而其發展勢頭迅猛,不僅極大改變着農產品流通方式和人們的消費方式,而且必將給未來農產品流通整體格局帶來深遠影響。但這一新型業態仍面臨不少困難,應以寬容、積極的態度爲其健康發展注入正能量。一要大力推進標準化。特別是要用同一的標準貫通農業生產與流通環節,提高農產品市場流通標準化水平,爲農產品電子商務跨越空間、時間的交易模式創造條件。二要大力提供信用支撐和便利化服務。鼓勵有關機構通過金融產品創新和服務創新,爲廣大農村地區居民通過網絡銷售農產品提供便捷的金融支持。三要大力扶持物流業發展。特別是應重點支持聯接城鄉的農產品物流節點、企業及組織創新,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四要大力促進流通方式創新。鼓勵以實體店、展示廳、交易會等爲載體,推動農產品營銷通過線上線下互動形成良性循環。
優化交易投資者結構,提高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我國期貨市場萌芽和起步於農業,上市農產品期貨品種到2013年底達到19個,已成爲僅次於美國的全球第二大農產品期貨市場。從國際經驗看,期貨市場在發育之初的交易主體是現貨企業,基金等金融類機構投資隨後跟進,個人投資者多以參與基金的方式介入市場。目前,我國農產品期貨市場尚處於發展初期,參與交易的現貨企業很少,專業投資機構受到限制,來自農業外部、以投機爲主要目的中小散戶佔到95%以上,這種結構不僅影響市場的穩定性,而且難以實現服務農業產業的初衷。因此,必須儘快採取措施予以優化。一要扶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利用期貨市場管理風險。目前,在參與期貨交易的現貨企業中,農業生產加工企業和貿易企業(如大糧商和油脂企業)是主體,而處於產業上游的農戶、農場及中小養殖戶參與度極低。應儘快研究出臺財政、信貸、稅收等有關政策工具,對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參與套期保值交易給予支持,在完善內控機制前提下放鬆甚至取消國有企業進入期貨市場的投資限制。同時,加強面向新型經營主體的市場風險管理提供專業知識培訓和權威、有效、及時的市場信息服務。二要培育專業投資者。對期貨公司經營農產品期貨給予相應的稅收減免等鼓勵政策,提高期貨中介機構服務農業產業的積極性。優先在農產品期貨市場開展期貨基金試點工作。三要積極穩妥推進農產品期貨對外開放,借鑑國際上新的業務模式和交易技術,通過制定相應標準有選擇地引入境外投資者,有意識地向國際市場放送“中國元素”,擴大我國農產品期貨的國際影響力和定價話語權。
建立市場調控目錄制度,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目前,針對事關國家糧食安全的小麥、稻穀和玉米等產品,我國已建立起一套以最低收購價、臨時收儲以及關稅配額爲核心的市場調控辦法;針對外貿依存度較高的棉花、大豆等產品,正在試點調整臨時收儲政策爲不直接干預市場的目標價格政策;而蔬菜、水果等鮮活農產品在市場調控政策上還基本處於空白。從世界範圍看,各國對鮮活農產品都不約而同地確定了的重點品種。美國重點調控洋蔥、西紅柿、馬鈴薯等35種;歐盟則明確菜花、西紅柿、蘋果等16種果蔬產品可享受不上市補貼;日本中央政府重點調控蘿蔔、白菜等14種爲大宗蔬菜,地方政府重點調控菜花、芹菜等34種常見蔬菜;韓國對蘿蔔、白菜、西瓜等8種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農產品,在批發市場交易中提供全額包裝和物流設備利用費,免收垃圾處理費,並分配在最佳競賣區。因此,我國應在完善前兩類農產品市場調控政策的基礎上,重點研究建立鮮活農產品市場調控辦法,釐清政府和市場的關係。一要儘快研究建立蔬菜、水果市場調控目錄。按照“有所爲有所不爲”的原則,由國家和地方兩個層面分別確定調控的重點品種。一方面,中央政府選擇人民羣衆日常生活不可或缺、影響面較大的少數基本蔬菜、水果品種,提出國家調控目錄,在生產指導、營銷促銷、區域協調等方面加強統籌。另一方面,責成地方政府按照屬地化原則,在深入落實“菜籃子”市場負責制過程中,提出當地鮮活農產品市場調控的重點品種和區域。未列入調控目錄的產品如果出現市場劇烈波動,政府不予干預,而要依靠市場自我調節。二要儘快建立市場調節基金。從財政支持、社會資本及生產者組織等多個渠道募集資金,儘快建立國家及地方兩個層級的市場調節基金,運用市場的辦法調節市場,而不再直接干預市場。對於列入調控目錄的鮮活農產品,在價格過低時補貼農民,在價格過高時補貼市民。在操作上要借鑑國外的做法,價格過低時按照確定的調控目錄和主產區,開展通過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合作社實施補貼的試點,在取得經驗後適時推廣。
健全市場規制,打造法治環境。歐美等發達國家先後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將農產品市場流通各領域各環節納入法治管理軌道。美國1937年農業市場協議法案規定,農業部長有權發佈水果、蔬菜和特色農產品市場命令,幫助生產者解決他們個人單獨無法解決的市場問題。歐盟1962年起就建立了一套針對果蔬滯銷的制度,這是歐盟果蔬產品生產補貼制度的基礎和核心。日本政府於1966年制定了《蔬菜生產和市場穩定法案》,逐步建立了有效的價格穩定和蔬菜農戶收入補貼制度。我國也應抓緊相關立法工作。一要制定農產品批發市場法。對於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性質、開辦、佈局及場內交易等,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二要制定新型農產品流通業態相應法規。根據近年來農產品電子商務、物流配送等新型業態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在法律層面引導、支持、規範其健康發展。三要制定農產品市場調控法規。爲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科學調控農產品市場提供法律依據。
李錦斌: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入推進農村改革發展
【編者按】2014年12月16日《農民日報》刊登了中共安徽省委副書記李錦斌撰寫的《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入推進農村改革發展》一文。文章共分三部分,認爲農業農村法治建設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有戰略意義。本書收錄時節選了第三部分。
當前,城鄉利益格局正在發生深刻調整,農村社會結構正在發生深刻變動,農民思想觀念正在發生深刻變化,更加要求我們樹立法治理念,強化法治思維,運用法治手段,促進農村社會在深刻變革中既充滿活力又和諧有序。
第一,要依法化解社會矛盾。四中全會《決定》強調,要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並就加強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等作出專門部署,爲我們依法化解農村社會矛盾指明瞭方向。一要堅持科學決策,源頭預防社會矛盾。決策失誤是最大的失誤。要加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把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查列爲重大行政決策的前置程序、剛性門檻,建立健全並切實用好法律顧問制度,提升決策科學化水平,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二要完善調解體系,及時調處社會矛盾。農村社會矛盾多樣而複雜,觸點多、燃點低、化解難,必須綜合利用多種手段妥善化解,特別是要加強基層調解組織和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建設,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位一體”的大調解工作體系,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切實把矛盾糾紛調處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三要加強信訪工作,妥善化解社會矛盾。把信訪工作全面納入法治化軌道,堅持領導接訪這個有效方法、堅持事要解決這個根本方針、堅持訴訪分離這個改革指向,千方百計解決羣衆合理訴求,切實維護良好信訪秩序。
第二,要依法維護羣衆權益。“三農”工作的核心是農民問題,農民問題的根本是利益問題。要按照四中全會要求,強化法律在維護羣衆權益中的權威地位,解決好羣衆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一是要依法維護和保障農民的民主政治權利。保障農民物質利益和民主權利,是農村工作的基本準則。要認真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完善基層民主制度,健全村民自治機制,深化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鞏固和加強“難點村”治理,保障農民羣衆享受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二要依法維護和保障農民的經濟權利。農民羣衆的經濟權利突出表現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財產權、收益權、同工同酬權、社會保障權等方面。要認真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林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不斷健全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工作機制,妥善處理好農村改革中涉及到的羣衆利益問題,確保農民經濟權利得到有效保護。三要依法維護和保障農民的社會權利。當前,農民羣衆快速增長的基本公共服務需求,與現實有限供給的矛盾還較爲突出。要認真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大力推進公共資源向農村地區、貧困地區傾斜,加大扶貧開發力度,搞好民生保障和改善工作,使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農民羣衆。
第三,要依法加強社會治理。依法加強社會治理是實現社會善治的必由之路。四中全會強調,要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這爲我們依法加強農村社會治理提供了重要遵循。一要改善農村治安
狀況。近年來,農村地區“空心化”趨勢越來越明顯,弱化了農村地區的自防力量,加之農村治安防控手段較爲薄弱,給農村社會穩定帶來了巨大挑戰。要大力推進立體化數字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深入開展基層平安創建活動,及時組織專項整治行動,着力解決盜竊、搶劫、詐騙等羣衆反映強烈的社會治安問題,不斷增強農民羣衆安全感。二要規範農村宗教活動。我省是全國宗教工作重點省份之一,依法做好農村宗教管理工作意義重大。要全面落實國家和我省宗教事務條例等法規規定,健全宗教工作管理體制機制,完善基層工作網絡,強化宣傳教育培訓,加強宗教團體建設,依法規範宗教事務管理,堅決打擊非法宗教活動,全力維護我省宗教領域和諧穩定的大好局面。三要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推進依法治村,關鍵在基層組織。要加強和改進基層組織建設,推動廣大農村黨員幹部帶頭學法尊法守法用法、堅持依法執政,引導基層黨組織圍繞依法治村,確立工作目標、內容和機制,着力解決影響和制約法治建設的突出問題,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在基層治理法治化中的領導核心和戰鬥堡壘作用。
秦中春:完善農業生產價格支持體系
【編者按】2014年6月24日《經濟日報》刊登了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秦中春撰寫的《完善農業生產價格支持體系》一文。文章共分三部分,認爲建立有效率的價格制度在農業增長中意義重大。本書收錄時節選了第二、三部分。
中國農產品價格管理制度的變遷和問題
總體上看,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對農產品價格的管理制度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和兩種管理體制。
第一個階段是農產品供應短缺時代的市場流通管制、政府主導和市場調節。這一階段從新中國成立以來直到上個世紀90年代末期,國家對農產品價格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方針,對農產品收購價格逐步提高,對農產品銷售價格逐步放開。第二個階段是農產品供應相對豐裕時代的市場流通放開、市場主導和政府調節。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以後,農產品供求關係發生重大變化,農產品供應進入相對豐裕時代,國家逐步全面放開農產品收購市場,引入新的農產品價格支持政策和價格調控體系,在糧食價格調控管理上取得很大成功,實現了糧食價格的溫和上漲。
當前農產品價格管理面臨的新挑戰主要有:一是農村經濟結構和社會結構以及農業生產經營方式處於快速變化過程中,不同農產品價格的變化及其影響差異很大,現行的農產品價格支持保護政策還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總體上比較粗放,不適應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管理到戶、管理到企和管理到鏈的要求,在管理方式上需要不斷完善、深化和細化。二是農產品市場流通體系建設不完善,市場競爭不充分,特別是地方國有糧食收購企業改革滯後,資源整合不足,農產品市場流通系統的活力、效率與國際市場相比還存在很大差距,難以滿足保供穩價的要求。此外,國內外農產品差價縮小,擠壓政策調控空間,也是當前農產品價格管理面臨的挑戰之一。
加強基本經營收益保護和提升市場在優化配置資源中的功能
未來我國對農產品價格管理政策進行改革完善的核心,是要順應形勢發展變化新需要,創新保供應、穩價格的方式,加強農業基本經營收益保護,採取更直接、更有力.和更有效的農業基本經營收益保護措施,持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減少政府幹預對市場配置資源的不利影響,同時更好地發揮政府在市場建設、戰略儲備和應急調控中的作用,實現保供穩價、開放高效、有管有調、管調結合和可持續發展。
第一,轉變農業生產價格支持方式,逐步引入更直接、更細緻和更合理的目標價格補貼制度。在農村土地流轉和農業規模經營發展發生較大變化以及政府市場調查統計信息系統比較完善可靠的條件下,建議國家對主產區農民的生產價格支持辦法作相應調整,從託市收購逐步轉變爲差價補貼,補貼資金的支付從管理到企轉爲管理到戶,按照農戶在市場上自由出售糧食、棉花等價格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購價或保護價的差額計算差價損失,在生豬市場調控中引入生豬生產週期性虧損救助機制,實行更直接和更細緻的農業基本經營收益保護,提高農民生產的積極性,促進農業生產穩定發展。
第二,深化地方國有糧食流通企業等改革,提高農產品市場流通系統的活力、效率和國際競爭力。爲了提升農產品市場流通效率,並更好地解決農民在農產品銷售上可能存在的“賣難”問題,保證農民在生產出產品後能夠獲得更好的經營收益,要擴大市場準入,探索引入和應用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更加統一、高效、競爭、有序的農產品流通市場,健全和完善全國統一、分級分類、公開透明、監管嚴格的農產品供銷質量標準體系,重點加強帶有公共性的農產品市場流通基礎設施建設,整合資源建立一批按照現代企業制度運行、垂直管理的國有糧食、棉花、畜產品等倉儲物流加工企業,在必要時承擔政策性收儲任務;重點引入競爭機制,推動競爭,促進創新,降低成本。
第三,推進農業全產業鏈管理的規範化,建立更加完善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機制和農業生產者利益保護管理機制。適應居民消費結構升級的新形勢,引導和促進農業生產經營者細分消費市場,發展多層次、多元化和多樣化的農產品生產供應鏈,提高農業產業經營的品牌價值、附加值和增加值,擴大農業生產經營者的利益分配空間。加快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建設,創新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方式和管理方式,從源頭上降低農業生產發展的市場風險和疫情疫病風險,建立和完善農業生產經營利益全產業鏈統籌平衡分配機制。
與此同時,還要加強中儲糧和地方儲備糧系統建設和管理,增強其在執行應急調控和戰略儲備任務中的載體功能,積極拓展國際糧食儲備,牢牢把握我國糧食價格變化調控的主動權。
人民日報社論:深化農村改革 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
【編者按】2014年12月24日《人民日報》發表社論《深化農村改革 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文章重點分析了當前農業農村發展面臨的新挑戰,以及深化改革、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重要意義。
剛剛閉幕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是繼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之後,中央召開的又一次重要會議。會議深入分析了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現實緊迫性,全面部署了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重大任務和具體舉措,這對於統一思想、堅定信心,做好下一步“三農”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農”向好,全局主動。今年我國糧食產量實現“十一連增”,農民增收有望實現“十一連快”,農村改革步伐加快,農業農村發展延續良好勢頭,爲經濟社會穩中求進提供了支撐、增添了底氣。
但也要清醒看到,在當前經濟進入新常態背景下,農業農村發展正面臨前所未有的新挑戰。主要農產品國際國內價格倒掛,“黃箱”政策接近上限,在兩個“天花板”擠壓下農業增效、農民持續增收難度加大;農業資源短缺,生態環境約束趨緊,在兩道“緊箍咒”制約下保障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壓力增加;城鄉要素加速流動,農村空心化、老齡化問題日益凸顯,在城鎮化深入發展背景下加快新農村建設任務艱鉅。難題倒逼改革。破解農業現代化的瓶頸制約,必須主動適應經濟新常態,按照“穩糧增收、提質增效、創新驅動”的總要求,全面深化農村改革。
沒有農業現代化,就沒有國家現代化。推進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要始終把改革作爲根本動力。新一輪農村改革,着力破除的是城鄉二元結構體制,面對的都是難啃的“硬骨頭”,要緊緊圍繞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創新體制機制,爲實現農業現代化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深化農村改革,要按照中央總體部署,完善頂層設計,確保改有所進、改有所成,進一步激發農村社會發展活力。值得注意的是,農村情況千差萬別,生產力水平各不相同,農業現代化不能一個模式“齊步走”,既要因地制宜,鼓勵創新,也要堅守底線,試點先行,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切實保障農民利益,形成多路徑、多形式、多層次推進農業現代化的格局。
農業現代化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的改革方方面面,必須把握方向,突出重點,穩步推進。新時期,要在穩定糧食生產安全基礎上,加快發展農業產業化,推進農業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立足國情,積極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加快轉變發展方式,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繼續強農惠農,加大農業政策和資金投入力度。科學謀劃,用好兩個市場兩種資源。通過一系列改革創新,增強內生動力,形成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強大合力。
新型城鎮化與農業現代化相輔相成,要全面增強城市對農村發展輻射帶動作用,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享現代化建設成果。
深化農村改革,推進農業現代化,離不開法治保障。農村是法治建設相對薄弱領域,要加快完善農業農村法律體系,同步推進城鄉法治建設,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三農”問題,尤其是農村重大改革要於法有據。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難點在農村,潛力也在農村。明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之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規劃的收官之年,各地各部門要持之以恆強農業、富農村、惠農民,做到思想不放鬆、政策不減弱、改革不停步,奮力開創農業農村發展新局面。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