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主推薦_九、民主推薦第二十二條

【新《條例》】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推薦,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作爲考察對象。

【原《條例》】第十九條 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爲考察對象。

【釋義】新《條例》較原《條例》發生了一些文字變動。原《條例》規定“可以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爲考察對象”。而新《條例》則規定“可以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推薦,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作爲考察對象”。這一變化強調了黨委及上級組織的作用,是黨管幹部原則的重要體現。

組織推薦是指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直接由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提出作爲考察對象人選的一種方法。一般情況下,組織推薦考察對象,必須是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必須經過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確定。組織推薦只是民主推薦的一個補充,只在特殊情況下采用。它的使用有着較爲嚴格的限定範圍。在具體實踐中,配備領導班子時,由於年齡、性別、民族、黨派等結構調整的特殊需要而時間又較爲緊迫時,就可以直接通過組織推薦提出考察對象人選。另外,一些特殊崗位,如保密性要求較強的部門領導人選、專業性要求較高但又不宜公開選拔的領導崗位人選,一般也是通過組織推薦直接提出考察對象。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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