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例》】實行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監察機關等有關單位聯席會議制度,就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聯席會議由組織(人事)部門召集。
【原《條例》】第六十七條 建立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等有關單位聯席會議制度,就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聯席會議由組織(人事)部門召集。
【釋義】本條屬於重申的內容。建立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等有關單位聯席會議制度,就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有利於統籌協調,強化監督。聯席會議由組織(人事)部門召集。一般情況下,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執法機關和審計、信訪等有關單位參加。聯席會議的主要形式有定期或不定期會議、定期書面通報、重要情況隨時通報等。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有利於《條例》的貫徹執行,有利於增強監督的整體效能,有利於組織(人事)部門全面、準確、及時地掌握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的政治立場、思想作風、道德品質、廉潔勤政和是否違紀違法等方面的情況。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