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六、紀律和監督第六十六條

【新《條例》】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羣衆監督。下級機關和黨員、幹部、羣衆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爲,有權向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查覈處理。

【原《條例》】第六十九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羣衆監督。下級機關和黨員、幹部、羣衆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爲,有權向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機關(監察部門)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覈實處理。

【釋義】本條屬於重申的內容,強調了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該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羣衆監督,並受理羣衆的舉報和申訴。所謂組織監督,是指中國共產黨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包括中國共產黨中央和各級黨委的監督,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和黨的基層組織的監督。組織監督是實現黨的領導的重要手段,是各級黨組織的一項重要任務。羣衆監督主要是指公民或社會組織對於權力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有時也指一般羣衆對於領導幹部的監督。羣衆監督是民主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加強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必須認真落實幹部羣衆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暢通羣衆舉報和監督渠道。2014年1月21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於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提出,健全完善“12380”綜合舉報受理平臺,堅持和完善立項督查制度,對羣衆反映的選人用人問題,認真查覈、嚴肅處理。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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