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法家學室2

又是一個旬日,嚴道丞嚴選摸摸花白的頭髮,走向上首的位置跪坐。

“今日,教汝等倉律,倉庫重地,不可不慎,事故丞相府專門制定一律曰倉律。”

入禾倉,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爲戶。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自封印,皆輒出,餘之索而更爲發戶。嗇夫免,效者發,見雜封者,以堤效之,而複雜封之,勿度縣,唯倉自封印者是度縣。出禾,非入者是出之,令度之,度之當堤,令出之。其不備,出者負之;其贏者,入之。雜出禾者勿更。入禾未盈萬石而欲增積焉,其前入者是增積,可也;其它人是增積,積者必先度故積,當堤,乃入焉。後節不備,後入者獨負之;而書入禾增積者之名事邑里於廥籍。萬石之積及未盈萬石而被出者,毋敢增積。櫟陽二萬石一積,咸陽十萬一積,其出入禾、增積如律令。長吏相雜以入禾倉及發,見?之粟積,義積之,勿令敗。

夫子釋義:穀物入倉,以一萬石爲一積而隔以荊笆,設置倉門。由縣嗇夫或丞和倉、鄉主管人員共同封緘,而給倉嗇夫和鄉主管稟給的倉佐各一門,以便發放糧食,由他們獨自封印,就可以出倉,到倉中沒有剩餘時纔再給他們開另一倉門。嗇夫免職,對倉進行覈驗的人開倉,驗視共同的封緘,不必稱量,只稱量原由倉主管人員獨自封印的倉。穀物出倉,如果不是原入倉人員來出倉, 要令加稱量,稱量結果與題識符合,即令出倉。此後如有不足數,由出倉者賠償;如有剩餘,則應上繳。共同出倉的人員中途不要更換。穀物入倉不滿萬石而要增積的,由原來入倉的人增積,是可以的;其他人要贈積,增積者必須先稱量原積穀物,與題識符合,然後入倉。此後如有不足數,由後來入倉者單獨賠償;要把入倉增積者的姓名、職務、籍貫記在倉的簿冊上。已滿萬石的積和雖未滿萬石但正在零散出倉的,不準增積。在櫟陽,以二萬石爲一積,在咸陽,以十萬石爲一積,其出倉、入倉和增積的手續,均同上述律文規定。長吏共同入倉和開倉,如發現有小蟲到了糧堆上,應重加堆積,不要使穀物敗壞。

入禾稼、芻稾,輒爲廥籍,上內史。芻稾各萬石一積,咸陽二萬一積,其出入、增積及效如禾。

夫子釋義:穀物,芻稾入倉,就要記入倉的薄籍上報內史,芻稾都以萬石一積。在咸陽以二萬石一積。其出倉,入倉、增積和核驗均同上條關於穀物的規定。

……

縣上食者籍及它費大倉,與計偕。都官以計時讎食者籍。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鬥,禾、麥畝一斗,黍、荅畝大半鬥,叔畝半鬥。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也。其有本者,稱議種之。縣遺麥以爲種用者,餚禾以臧之。

夫子釋義:各縣太倉上報領取口糧人員的名藉和其它費用,就與每年的帳簿同時繳送,都官應在每年結帳時覈對領取口糧人員的名藉。種子,稻、麻每畝用二又三分之二斗,穀子、麥子每畝一斗,黍子、小豆每畝三分之二斗,大豆每畝半鬥,如果是良田用不到這樣的數量,也是可以的。田中已有作物,可酌情播種。各縣留作種子的麥子,應和穀子一樣收藏。

……

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爲將,令縣貣之,輒移其稟縣,稟縣以其稟。已稟者,移居縣責之。有事軍及下縣者,齎食,毋以傳貣縣。月食者已致稟而公使有傳食,及告歸盡月不來者,止其後朔食,而以其來日致其食;有秩吏不止。駕傳馬,一食禾,其顧來有一食禾,皆八馬共。其數駕,毋過日一食。駕縣馬勞,有益壺禾之。

夫子釋義:宦者,都官的吏或都官的一般人員爲朝廷辦事而來督送,令所到縣墊發口糧,應即用文書通知原發這些人糧食的縣,據以扣除他們的糧食。如在原發糧食的縣已經領過了,應以文書通知所到的縣責令賠償。到軍中或屬縣辦事的,應自帶口糧,不得發符傳向所到的縣借取。按月領取口糧的人員,糧食已經發給而因公出差,由沿途驛站供給飯食。以及休假到月底仍不歸來的,應停發其口糧,直到回來的時候再行發給,有秩的吏則不停發。每次駕用傳馬,喂飼二次糧食,回程再喂飼一次糧食,都要八匹馬一起喂。如果連駕九次,不得超過每天飼糧一次。如駕車路遠,馬疲勞了,可再加喂一次。

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假者,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輒柀事之。隸臣妾其從事公,隸臣月禾二石,隸妾一石半;其不從事,勿稟。小城旦、隸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鬥;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嬰兒之毋母者各半石;雖有母而與其母冗居公者,亦稟之,禾月半石。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盡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隸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隸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爲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小隸臣妾以八月傅爲大隸臣妾,以十月益食。更隸妾節有急事,總冗,以律稟食;不急勿總。

夫子釋義:未到役使年齡而由官府給予衣食的妾,如有百姓要借,可以借給,叫妾到他那裡取得衣服,此後官吏就不再役使。隸臣妾爲官府服役,隸臣每月發糧二石,隸妾一石半。如不服役,不得發給。小城旦或隸臣勞作的,每月發糧一石半,不能勞作的,每月發糧一石。小城旦、隸妾或舂勞作的,每月發糧一石二斗半,不能勞作的,每月發糧一石。沒有母親的嬰兒每人發糧半石,雖有母親而隨其母爲官府服役的,也發給糧食,每月半石。隸臣作農業勞動的,從二月起每月發糧二石半,到九月底停發其中加發的半石。舂每月發一石半,隸臣、城旦身高不滿六尺五寸,隸妾、舂身高不滿六尺二寸,都屬於小。身高達到五尺二才,都要勞作。小隸臣成年,在八月登記爲大隸臣,從十月起加發口糧。更隸妾若有緊急差役,集合起來,應按法律規定發給口糧,不急勿需集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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