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履行的原則
(1)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權
(1)同時履行抗辨權。當事人互負債務,設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違約抗辨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辨權。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嚴重喪失商業信譽;有其他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四)代位權和撤銷權
(1)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2)撤銷權。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五、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概念、原因
(1)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概念。是指合同關係中的權利義務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的法律效力也隨之消滅。
(2)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是指引起合同終止的法律事實,分爲兩類,第一類是可能引起合同終止的原因,如自然人死亡、法人解散、民事行爲無效或被撤銷等;第二類是法定的合同終止的原因,包括:履行、合同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其他情形等。
(二)合同解除
1.合同解除的概念。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雙方的協議,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終止的行爲。
2.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協商一致而使合同效力終止的雙方法律行爲。協議解除必須取得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必須採用合同方式,即同樣要有要約和承諾。
協議解除的另一種形式是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未履行或未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爲。《合同法》第94條規定,只要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即可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4.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六、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行爲所引起的法律後果,是以國家強制形式監督和促使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補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保證實現合同的目的、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
(二)嚴格責任原則
1.嚴格責任原則的概念和特點。嚴格責任原則又稱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確定違約責任時,無論違約當事人是否存在故意和過失,只要違約的結果是由違約行爲所造成,違約人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則。其特點是:
(1)嚴格責任不以違約人的過錯爲要件。
(2)嚴格責任是法定的責任而非合同當事人所約定的責任。
(3)嚴格責任的宗旨在於合理補償債權人的損失,而不在於懲罰過錯。
2.嚴格責任的構成要件。(1)違約行爲。包括預期違約、不履行、不適當履行、部分履行、遲延履行等形式。在嚴格責任下,當事人一方(原告)只須向法庭證明被告未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而無須證明被告對其違約有過錯。(2)因果關係。是指當事人的違約行爲與違約後果間的相互聯繫。只有確定違約後果是由當事人的違約行爲所引起的,才能讓其承擔違約責任。
(三)違約責任形式
(1)實際履行。是指在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對方有權藉助於國家強制力,要求違約方按合同約定的標的繼續履行合同義務,而不得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方式代替履行。
(2)違約金。是指當事人通過協商預選確定的,在違約後生效的獨立於履行行爲之外的給付。
(3)定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爲保證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預先向另一方給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或其他代替物。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4)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依合同應承擔的賠償對方所受損害的責任。它是合同責任中最常見的形式,其主要目的在於彌補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
七、個人獨資企業合同管理
(一)概述
(1)個人獨資企業合同管理的概念。是指個人獨資企業對本單位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所進行的自我規範、自我約束和自我保護等活動,是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
(2)個人獨資企業合同管理的作用。由於合同遵循平等和自願的原則,不僅作爲法律事實可以依法產生、變更和終止法律關係,而且合同的內容、雙方的權利義務是由合同主體自願協商確定,從而極大地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因此,它有利於保障個人獨資企業自身在市場經濟中的獨立經濟地位和經濟利益,有利於調動和發揮個人獨資企業在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也有助於抑制行政機關的不當干預。個人獨資企業認真做好合同管理,對於轉換經營機制,提高經濟效益,依法管理企業和提高合同法律意識,具有重要意義。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同管理的環節、內容和措施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或者其委託和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要親自參與合同的管理,對於規模比較大的個人獨資企業,也可以指定有關業務人員專管企業的合同管理,但業主要加強監督和管理。
1.合同管理的環節
合同管理是一個動態過程,是個人獨資企業運用科學管理方法來實現預期的合同管理目標的過程,它是圍繞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來開展活動的。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內部合同管理過程大致分爲四個環節,即:合同簽訂準備階段的管理;合同簽訂中的管理;合同履行中的管理;合同履行後的管理。
2.合同簽訂準備階段管理韻內容和措施
(1)市場調查;(2)市場預測;(3)多方宣傳;(4)作出決策或擬訂意向合同草案。通過這些準備工作後,再聯繫本企業實際做出決策,包括決定生產經營什麼產品及數量,何時投產,與何人簽訂何種合同,多少數量、質量、價款或酬金,何時履行,怎樣履行等。
3.合同簽訂中管理的內容和措施
管理的內容主要有:(l)資信調查;(2)組織協商洽談;(3)法律諮詢;(4)草擬合同文書;(5)簽訂合同。
管理的措施主要表現在五個方面:分析訂立合同的可行性;注意審查對方當事人;選擇適宜的合同形式;合同的內容應合法、完備、準確、合理;履行必要的生效手續。
4.合同履行中管理的內容和措施
管理的內容主要有:建立合同臺帳,落實合同任務;檢查督促;交換貨物;辦理結算。
管理的措施:履行中出現問題要及時向對方提出;積極主張不安抗辨權、預期違約、同時履行抗辨權、先履行抗辨權、代位權和撤銷權,防止合同欺詐;要求與對方訂立擔保採款;加強合同文本管理;加強對合同變更和解除的管理等。
5.合同履行後管理的內容和措施
管理的內容:搞好售後服務;收集和反饋信息;處理爭議。
管理的措施:(1)對名存實亡的債務方,緊緊抓住連帶單位作爲被訴方。(2)發生合同糾紛,如屬本企業違約,應以積極的態度與對方協商和解,求得對方的諒解,自覺承擔應負的責任。(3)要在法定時效內解決糾紛。
八、合同爭議及其解決
(一)合同爭議的概念及其產生的原因
合同爭議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就雙方的合同權利義務發生的爭執和異議。由於種種原因,合同的不履行、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爲時常發生,引起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衝突。
合同爭議產生的原因主要有:(1)市場經濟主體的多元化、交易的複雜化,產生合同爭議的可能性逐漸增大。(2)經濟主體利益意識明顯強化,對自身利益的關注和追求激發了合同爭議的產生。(3)目前我國尚處於體制轉軌時期,市場經濟的新秩序還未完全建立,這是合同爭議多發的外部環境。(4)經濟主體法制觀念不強,合同法律知識缺乏,是合同爭議產生的主觀原因。
(二)解決合同爭議的途徑
根據《合同法》第128條的規定,我國解決合同爭議的途徑有以下四種:
1.和解。是指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本着自願互諒的精神,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並按照過錯的大小和損害的程度,承擔相應責任的一種自行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我國大量的合同爭議,主要是通過雙方協商和解的。
2.調解。這裡的調解是仲裁、訴訟外的調解,是指合同爭議雙方當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上級業務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第三人的主持下,平等協商,互諒互讓,依法達成調解協議,以此解決合同爭議。
3.仲裁。是指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共同將爭議事項提交第三者居中作出裁決的一種方法。申請仲裁應注意:(1)必須要有仲裁協議或合同中達成的仲裁條款。(2)必須由合同爭議當事人向仲裁機構提交仲裁申請書。(3)仲裁是在法定的仲裁機構主持下進行的。(4)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在審理案件中所進行的全部活動。合同訴訟就是解決市場主體間合同爭議的特定訴訟手段,是解決市場主體合同爭議最終,也是最後、最高的解決辦法。
(三)合同的行政監管
1.合同監管的概念
是特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利用合同從事的違法行爲進行監督處理,並通過查處合同違法行爲.對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等的一種行政監督管理活動。
2.合同監管的方法
(1)通過合同的鑑證、登記、備案,建立合同監管防範機制。
(2)通過合同執法檢查,督促指導合同履行,建立合同監管預警機制。
(3)通過合同爭議調解和違法查處,建立合同監管事後補救機制。
(4)通過推行合同示範文本,開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動,建立合同監管行政指導機制。
3.查處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爲
(1)查處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爲的概念。是指合同監管部門,依法對利用合同從事的違法行爲,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的行政監督管理活動。
(2)對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爲的認定。應從以下四個要件上進行認定: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爲的主體是“合同”當事人;主觀方面是故意,且以牟取非法利益爲目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客觀方面是利用合同實施了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行爲。
(3)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爲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合同欺詐;利用合同侵佔、損害國有資產;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爲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爲提供證明、執照、印鑑、帳戶、票據、憑證及其他便利條件;其他合同違法行爲。
(4)對利用合同進行違法行爲的查處程序。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辦理合同違法案件的程序包括立案、調查取證、定案處理三個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