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發事件的內涵
1.突發事件的含義
突發事件是一種導致生命、肢體或財產損害的、未料到的、時間短暫的已發生事項,更確切地說是指由不可抗拒或不可預見的因素導致形成的危害或危及社會及人羣正常工作、生產、生活秩序和人身健康的事件或災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對突發事件的含義進行了明確規定: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突發事件往往是客觀事物的一種急劇變動的狀態,呈現出偶然性、破壞性、繼發性、關聯性等特徵,突發事件的特點首先表現在一個“突”字上,突如其來,未可預料,且影響廣泛,關注度高。
2.突發事件的分類
第一,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7個分類。
第二,事故災難,包括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2個分類。安全事故包括生產、交通運輸等行業企事業單位發生嚴重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事故;電力、通信、信息網絡、金融支付和清算系統、特種設備事故,大中城市供水、燃氣供應中斷;墜機、撞機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包括嚴重水污染,因資源開發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危險化學品嚴重泄漏,核設施發生嚴重放射性污染等。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造成特大人員傷亡和巨大經濟損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破壞時,稱爲特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
第三,公共衛生事件,包括重特大傳染病疫情、重特大動植物疫情、食品安全與職業危害事件3個分類。重大傳染病疫情包括肺鼠疫、肺炭疽或非典、人禽流感。特大傳染病疫情是指影響大,波及範圍廣,出現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病例等。重大動植物疫情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動物疫情及植物疫情。特大動植物疫情是指發生一類動植物疫情,或者可能造成人間傳播的動植物疫情。食品安全與職業危害事件包括髮生百人以上食物中毒;50人以上急性職業病,或者重大人員傷亡事件等。
第四,社會安全事件,包括重大羣體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發事件3個分類。重大羣體性事件包括非法集會遊行示威、聚衆鬧事、羣體性械鬥、衝
突事件及暴獄;涉及境外宗教組織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動,或者嚴重影響民族團結的羣體性事件;因土地、礦產、水資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權屬爭議和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引發羣體性事件造成嚴重後果等。重大刑事案件包括殺人、爆炸、綁架、搶劫、投毒和郵寄危險物品;走私、金融詐騙;劫持民用航空器、客輪和貨輪;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數量較大的炸藥或雷管被盜、丟失等。涉外突發事件包括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機構遭衝闖;我駐外使領館或機構及人員遭受重大傷亡和財產損失;其他可能嚴重損害我對外關係的突發事件。恐怖襲擊、危害國家安全事件乃至外敵入侵,也是我們必須高度關注的突發事件。
3.突發事件的演進機制
突發事件從其生成到消解,也就是完成一個生命週期,一般都會經歷如下五個階段:潛伏生成期、顯現與暴發期、持續演進期、消解減緩期和解除消失期。
突發事件的潛伏生成期是突發事件的醞釀與形成時期。這是與突發事件相關的各有關因素相互作用,各相關因素之間的矛盾、衝突在形成和化解及其累積性量變時期。顯現與暴發期是突發事件由隱性轉爲顯性並快速擴散期。持續演進期是突發事件仍在發展或事件仍在惡化,但演進的速度已經放慢,並逐漸達到矛盾與危害的頂峰。消解減緩期是突發事件從矛盾與危害的頂峰轉而下降,矛盾和衝突在不斷地減弱,事件的形勢逐漸趨緩。解除消失期是引起具體某項事件的因素已經解除,系統開始恢復原有或正常狀態。
從對突發事件演進過程認識或識別的角度來說,在通常情況下,潛伏生成期和顯現與暴發期是最爲困難的。在潛伏生成期,衆多因素纏繞、相嵌在一起,各種因素的相互作用將產生怎樣一種新態勢,與各相關因素的性質與力量密切相關。各種因素的相互作用是否會產生突發事件,在一般情況下,是很難斷定的。不過,在通常情況下,從潛伏生成期轉入顯現與暴發期,突發事件都會經歷一個突變過程。可以說,突變是突發事件的生成之路。
4.突發事件的特徵
第一,突變性。突發事件具有突變性。突發事件的引發,可能由於人的行爲,也可能來自自然界的力量。雖然事件的發生往往都有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由漸變到突變的過程,但在發生的時刻,往往都是突然的。突發事件出現快,具有意想不到的突變性,使人來不
及詳細分析,給處理帶來難度。特別是處理不及時,或使矛盾激化、或被不懷好心的人所利用,容易節外生枝,導致矛盾的轉移、擴大和激化,甚至使事件本身的性質發生質的變化。
第二,複雜性。突發事件往往由於其事發突然又急需處理,在很短的時間裡,很難弄清事件發生發展的具體狀況。例如對於一些糾紛類、請願類、動亂類的突發事件,往往受社會性的“大氣候”、政策性的“大調整”、工作性的“大失誤”等影響,給突發性事件帶來許多複雜因素,不僅瞭解真相難、調查取證難,而且拍板定性、處理兌現都很難。同時,不少突發事件發生在瞬間,但持續進展,影響長遠,顯示出繼發性。突發事件往往是矛盾激化的結果,呈現一果多因、相互關聯、牽一髮而動全身的複雜狀態。
第三,偶發性。突發事件具有突如其來的偶發性,也就是意外性。突發事件是事物內在矛盾由量變到質變的飛躍過程,是通過一定的契機誘發的,而這個契機是偶然的,因此,突發事件發生的具體時間、實際規模、具體態勢和影響深度,是難以完全預測的,尤其是災害類的事件,往往來得快,來勢猛。
第四,緊迫性。社會對突發事件能否迅速合理的解決具有緊迫性,突發事件如果不能及時控制,可能會急劇惡化,因此可供調查瞭解情況,作出正確決策的時間有限。
第五,危害性。不論什麼性質和規模的突發事件,都必然不同程度地給國家和人民造成政治、經濟和精神上的破壞與損失。突發事件不僅直接影響經濟建設,而且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危害正常的生產、工作與生活秩序。以羣體性突發事件的危害爲例,羣體性突發事件的發生一般都會造成較大的社會危害。小到危害個人的身體、生命和財產,羣衆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大到影響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甚至直接危害國家的政治安定和民族團結。
顯而易見,突發事件的存在及其具有的這些特點,從客觀上對公務員的能力和素質提出了較高要求,它要求公務員不僅在日常工作中努力找到做好各項工作的結合點,還要求其有面臨突發事件的思想準備,更要有處置突發事件的實際能力和技巧,只有這樣,才能達到妥善處置事件的目的。處理各類突發事件時,把握特點,講策略、講方法,對於有效平息事端,保護最廣大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正常社會管理秩序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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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