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到明代晚期增加賦稅的阻力反而越大。
阻力來自兩個方面,一個是文官集團上層對皇帝施加的壓力;另一個就是基層的抵抗阻撓。就第一個方面,其實我們在上面部分已經提到。文官集團對崇禎時期加派三餉的抱怨從來沒有停止過,他們給崇禎皇帝上疏,竭盡全力攻擊增加賦稅的政策,從來沒有停止過。在他們的描繪下,增收賦稅是天怒人怨,罪惡滔天,甚至是局勢惡化的原因所在。凡是向崇禎皇帝建議增收賦稅的官員,都被他們描繪成小人,楊嗣昌
更是被被攻擊漫罵的體無完膚,甚至被黃道周罵成是“豭狗人梟”。皇帝增加賦稅是頂住文官集團大部分成員施加的巨大壓力下才得以進行的。而實際上最後還是沒有頂住,所以纔有周延儒上任,按照復社領袖張溥的指示向皇帝建議“首請釋漕糧白糧欠戶,蠲民間積逋,凡兵殘歲荒地,減見年兩稅。蘇、鬆、常、嘉、湖諸府大水,許以明年夏麥代漕糧。……帝皆忻然從之”。可以說明朝在一年多以後的滅亡和崇禎聽從這些建議之間有着最直接的關係!
至於來自基層的抵抗阻撓,這從上面敘述過的各地拖欠賦稅的情況就可見一斑。這裡再補充一條黃仁宇書中描述的崇禎時期的情況,“在明代後期,儘管有人提議增加稅收,但當時正稅定額也從未完額交納。1632年,據340個縣的上報,稅收拖欠達到了50%,甚至更多。這340個縣佔到了整個帝國財政稅區的四分之一以上。而且,其中的134個縣事實上沒有向中央政府上納任何稅收。這種情況可以證明這樣的觀點:明朝稅收徵納由於歷史的原因,有一個明確的最高限度,一旦收入的要求明顯超過了這個限度,將會導致整個財政體系的崩潰,所以這些不能完全歸咎於稅率過重和稅收規避”
此外明人筆記中也多有明代末期,農民因爲賦稅沉重,而拋棄土地成爲流民,或者賣出田地轉而從事其他職業的記載,這裡就不一一摘錄了。
這三個事實所產生的一些效應。
以上三個事實,第三點其實是公認的,無須多說。至於第一點和第二點,儘管我在上面引用的其他學者的論述也相當多,但對這些現象第一個做系統全面闡述的,則很大程度必須歸功於黃仁宇所做的研究。他的《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作爲對明代財政作出全面說明的第一部系統專著,澄清了長期以來許多根深蒂固的誤會和偏見。
對明朝的傳統描繪這是中國歷史上專制程度最高,政府對人民管制最嚴厲,每個百姓都生活在政府的高壓統治之下,剝削程度最嚴重,橫徵暴斂達到極致的一個朝代。然而黃仁宇的研究可以說完全顛覆了這種傳統認識。明代恰恰是中國歷史上稅收最低,對人民的管制最寬縱最無力的一個社會!《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
財政與稅收》一書的結論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明代的問題不是政府收的稅太多,而是政府收的稅太低;不是政府對社會控制的太嚴密,而恰恰是政府對社會控制的太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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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仁宇在書中對明代賦稅過低造成的結果有許多描述,一個最明顯的效應就是了,爲了縮減政府開支,明代的官員數量始終維持在一個相當少的水平上。“明代的文官很少,1371年地方官員總數僅有5488名,即使在16世紀早期,各個部門的規模已經很明顯地擴大了,但整個帝國的文官也僅有20400名,吏員總數雖然達到51000名,但既包括供職於文職衙門的吏,又包括供職于軍隊的吏.”
“可以推測他們中只有30%受僱於府縣衙門,這些人員分屬於1138個縣,意味着即使最大的縣也不會超過30個有薪俸的位置,小縣則更少。這些有限的人手要負責所有的地方行政事務,包括稅收、審判、治安、交通、教育、公共工程和社會賑濟等,這些事情決非簡單易辦之事。應該知道,明代的官員們除了要旅行許多禮儀性職能之外,而且在16世紀後期,他們的文移之煩按現代標準來說也是相當沉重的。”[32]p237
低稅再加上政府官員如此少,想要實現對社會的有效控制相當困難,所以很多本應由政府承擔的職能往往交給社會基層單位自己來進行。在朱元璋時期,“地方官員甚至不許親自下鄉。鄉村建立起自治組織,選擇老人承擔起鄉村民衆的教化。……皇帝的儉省政策使得政府的預算與管理費用降到了最低程度,”
“當時,軍隊要自己生產糧食,村落要實行自治以減少政府的職能,通過減少人手以節約管理經費。”
“因爲稅收不足,明政府很少能夠造福於民。甚至連治水這種中國.政府最應該表現出莫大關心的事情,16世紀的明朝政府也做的遠遠不夠。
……歸有光致力於蘇州府的水利灌溉事業,他很讚賞地引述了早期懷疑政府的‘節制’政策是否明智的文人的觀點,認爲不通過增加稅收收入來投資水利建設項目,非養民、富民之道,僅僅賙濟水災饑民不過是‘小惠”
“政府人員不足,對實際情況缺乏瞭解,中層後勤保障能力不力,公共投入不足(這些情況都是導因於低稅政策),所有這些原因使得國家根本無力動員帝國的全部財力,其所能控制的資源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諸如鹽課、海關稅、內陸關稅、林木出產稅以及礦銀等都面臨這樣的情況。”
從這些事實可以看出,和許多人想象的明代是一個對社會實施嚴密控制的專制社會相反,明代恰恰是一個把國家和政府的職能壓縮到最低限度的社會。從這個意義上說,明朝倒是很符合一些市場原教旨主義,自由主義信徒的理想。經濟的發展運行基本上不受
政府的干涉控制,對私人經濟力量的發展,政府無心也無力管制約束。
商業稅更低
以上是農業稅方面的情況,那麼商業稅的情況又如何呢?如果說農業稅雖低,但無論是4%還是2%(從政府實際徵收到的角度來說),總還是實實在在的徵收着,那麼商業稅,在明代基本上是屬於名存實亡的性質,剩下的也僅僅是點綴。如果說農業稅偷稅漏稅的行爲佔據總體稅收的百分之三十左右,那麼商業稅方面,至少百分之九十以上都偷稅漏稅掉了。這種情況下用稅率來衡量明代商業稅的徵收都已經失去了意義。
從明朝建立之初,商業稅就被壓低到驚人的程度,這方面的記載很多。
洪武初規定,“凡商稅,三十而取一,過者以違令論”。洪武九年,山西平遙主簿成樂任官期滿,州府考覈結果以其‘能恢辦商稅’爲由,褒其進京朝見皇帝,結果遭到皇帝的批評:‘稅有定額,若以恢辦爲能,是剝削下民,失吏職也,州考非是’,反而‘命吏部移文以訊’。洪武八年三月,‘南雄商人以貨入京,至長淮關,吏留而稅之。既閱月而貨不售。商人謂於官,刑部議吏罪當紀過。上曰:‘商人遠涉江湖,將以求利,各有所向,執而留之,非人情矣。且納課於官,彼此一耳。遲留月日而使其貨不售,吏之罪也’。明杖其吏,追其俸以償商人’。
永樂時明政府進一步放鬆了對民間稅收的管制,‘婚娶喪祭時節禮物、自織布帛、農器、食品及買既稅之物、車船運己貨物、魚蔬雜果非市販者,俱免稅’。永樂二年,山東臨清縣會通稅課局奏:‘比歲市鎮經兵,民皆流移,兼連年蝗旱,商旅不至,所徵課鈔不及,請減舊額。’戶部以聞,上曰:‘兵旱之餘,尚可徵稅耶!其悉免之,候歲豐百姓復業,商旅通行,然後徵之’”
明初對日用品的生產和流通採取輕稅政策,‘關市之徵,宋、元頗煩瑣,明初務簡約’(《明史》)當時規定凡商稅三十取一,超過者以違法.論
“朱元璋對商業和商人採取了保護措施,定商稅‘三十稅一’,還規定書籍筆墨農具,……、舟車絲布之類皆免稅,並下令裁撤稅課司局364處,使商稅較元末大大簡約”
“明初朱元璋下令工部在南京建有16座大酒樓,……‘待四方之商賈’”“時人李公泰用集句歌詠十六樓”“比如詠南市樓‘納納乾坤大,南樓縱自初。規模三代遠,風物六朝餘。……”
從總體上看商業稅收,萬曆早期的一些數據在整個明代比較有代表性:“商業稅收入包括鹽稅250萬兩,茶稅10餘萬兩、市舶稅4萬兩、通過稅60萬兩、營業稅20萬兩,總額不過340萬兩”(後來一度有所增加,但基本上沒有太大區別)
黃仁宇評論說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