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毅想透過王公去說服喇嘛,又透過喇嘛去說服活佛,但這不過是他的一廂情願。因爲,他根本不知道這些人之間的關係和矛盾糾葛。
王公們爲了自身利益,不斷給陳毅提供假情報。而陳毅是那種誰先告狀誰贏的人,又總是信以爲真。
比如九月二十六日,他給北京外交部電報說:“喇嘛方面,經王公竭力疏通,亦全體通過,冊封一事……復經回稟活佛,亦奉允許。”
其實,這無疑是子虛烏有之事,但陳毅肯定是編不出來的。
就是這封電報發出後的第五天的十月一日,哲布尊丹巴活佛卻寫了一封致徐世昌總統的信,叫墨爾根堪布等五個喇嘛於十月九日帶到北京。
信雲:“今突由中國駐庫辦事大員陳毅,提出取消自治……並提出所擬六十餘條前來……於是本外蒙大衆,鹹以單獨破壞協約……徘徊猶豫,本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汗,亦多憂慮,實深不安。”
這封信很明顯地看出,活佛是不同意六十三條的。
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簡稱哲布尊丹巴,是漠北蒙古藏傳佛教最大的活佛世系,屬格魯派,於十七世紀初形成,與內蒙古的章嘉呼圖克圖並稱爲蒙古族地區兩大活佛。
十六世紀,藏傳佛教格魯派傳入蒙古族地區,到十七世紀中葉,已經廣泛傳播於大部分蒙古族地區。喀爾喀蒙古部汗王派人赴藏,要求西藏派高僧前去傳播佛教。一六一四年(明萬曆四十二年),覺囊派高僧多羅那他被外蒙古諸汗王迎請到庫倫,並被尊稱爲“哲布尊丹巴”。
一六三四年(明崇禎七年),多羅那他在庫倫去世。次年,土謝圖王妃生一子,被確認爲多羅那他的轉世,法號羅桑丹貝堅贊,立其爲法王。
順治六年(1649),羅桑丹貝堅贊赴西藏學法。七年(1650),羅桑丹貝堅贊從四世班.禪喇嘛羅桑卻吉堅贊受戒,並覲見了格魯派領袖五世達.賴喇嘛阿旺羅桑嘉措,兩人均要求其改宗,作爲正式承認其活佛地位的條件。在固始汗的扶植下,八年(1651),羅桑丹貝堅贊由覺囊派改宗格魯派,達.賴承認其爲第一世哲布尊丹巴。從此開始了哲布尊丹巴活佛系統。
順治十四年(1657),羅桑丹貝堅贊回蒙古傳法,駐喀爾喀土謝圖汗部之額爾德尼召(光顯寺),逐漸成爲蒙古各部的宗教領袖。康熙二十七年(1688),喀爾喀部受準噶爾汗國噶爾丹的攻擊,羅桑丹貝堅贊率喀爾喀三汗所屬部衆臣服於清朝。三十年(1691),康熙帝冊封其爲呼圖克圖大喇嘛,統管蒙古喀爾喀部宗教事務。此後,按慣例,哲布尊丹巴活佛系統的傳承需受到清朝皇帝的冊封才具有效力。
辛亥革命爆發後,八世哲布尊丹巴在俄國的支持下於十二月二十八日宣佈外蒙.古.獨.立,任日光皇帝“額真汗”,改元共戴。
一九一五年,哲布尊丹巴取消獨立,受袁世凱政.府冊封爲呼圖克圖汗,保持了自治王公的地位。
哲布尊丹巴接着又於十月二十四日給徐世昌第二封信:“大總統鈞鑒:頃據庫倫陳都護使聲稱,給予請求取消我外蒙自治公文,並編造蒙古以後遵行條件六十餘條,與各賽持私室傳觀會議等情。本處當以如果大總統知悉此事,宜暫候如何平定謝米諾夫所招之亂黨,並招集本蒙古各王公扎薩克會議,解決內患等情,函至大總統去後,今蒙古各扎薩克大致尚未到齊,間有來者,不但不願取消自治,希望仍舊存在,即庫倫所有衆蒙古喇嘛民人所屬人等一聞知此舉,亦議論沸騰。據此以觀,非惟本外蒙各官民等,鹹稱仍舊保存舊制,難於迫其遵從。即取消自治之舉,亦非出自我蒙賽特等之本意,只系陳都護使授意,借邊患未平宜取消自治等詞,迫令出此。
“本呼圖克圖汗至再思維,我外蒙不惑謝黨諂言,一意恪守三方協約,保持自治。今復違反協約,請求取消自治,實多不合之處。而庫倫陳都護使對於此案,異心不息,反根據與各賽特私議事件,不體衆議,再三勒迫,近日益甚,由應在買賣城駐紮之防兵內,撥出支隊,分駐逼邇庫倫學經及喇嘛等地點,擅佔外國商人房院。似此種種滋事情形,委實有拂衆議,鄙心殊抱不安。深信前此我大總統密諭親王朝克圖爾巴達爾胡之仁諭,爲此列舉情形,密請鑑核。特派薩密迪巴克什諾門罕北勒崗禪呼圖克圖達木唐巴札爾,前去與我大總統獻帛請安。懇將在我邊地內人地不宜之陳都護使立予調任,自治官府仍舊存留有效。若是,則黃教益形尊重,逐漸擴張,永昭仁慈。中華大國與外蒙古之睦誼,益覺敦重無極矣。謹呈。”
此信字裡行間表明,在外蒙的自治政.府看來,王公們向北京政.府請求撤銷自治,無異是外蒙自治.府內部發生了政變。
北京方面,這時的國務總理已換成靳雲鵬。
他在收到陳毅專人帶來的六十三條後,立即召集各部開會商討,並於十月二十日電告陳毅說:“徐籌邊使日內赴庫,撫視所有軍隊,對蒙方面並無直接任務,矇事仍由都護使完全負責,以明權限。”
在段系中,靳雲鵬和徐樹錚是不合的,因此靳內閣當然不願意見到徐樹錚在矇事上立功。陳毅以爲外蒙撤治交涉,始終是自己一手經營,也不願徐樹錚插手。
陳收到靳閣二十日來電後,立即覆電詢問國務院:“前送條件,徐使曾否得閱?”
徐樹錚當然知道這個秘約,所以他於十一月一日電告北京,對於六十三條件表示有“七不可”。同時要求待他召集一個會議研究後再作決定。
靳雲鵬對徐電大爲反感,提交國務院會議時,靳認爲此案已經閣議通過,就唯有決定去做,不可出爾反爾,自損威信。
對徐要召集籌邊副使等開一個會議,認爲籌邊會議只可在邊防範圍內討論問題,而外蒙撤消自治案,已經政.府交給陳都護專辦,就不必他人越俎代庖。
至於後果如何,等辦理後再說,縱有不便,再行取消也沒有損失。
靳指示相關人員照他的這番意見電告陳毅。
原來,陳毅的秘書黃成垿攜帶六十三條密件到京時,徐樹錚尚在北京。
黃到近一週後,陳毅有電給徐樹錚說:“黃成垿有秘密要務赴京,到時祈面晤”。
可是黃成垿由庫倫動身時,陳毅又曾囑咐黃避免見徐,不要讓徐知道此事,所以黃在北京儘量避免見徐。
有一天黃在國務院碰到徐,黃不知陳毅有電給徐,所以見到徐時支吾其辭,只是說這趟是因私事請假赴奉天,陳都護囑就近到北京來催隊伍。
小徐是何等精明之人,馬上洞察了這其中的貓膩,但他並不揭破。
徐樹錚於十月二十三日由北京啓程赴庫倫,動身前一天,往謁徐世昌。
大徐問及小徐有關外蒙古撤治事,小徐答稱沒有見到原案,大徐即令他向國務院秘書廳去調卷。
卷調來後,原來是陳毅送來的秘件,上面有外交部所加的簽註。
徐因系奉總統命令,便可攜帶該件北行。他與十月月二十九日抵達庫倫。陳毅並不知道他送去北京的全案已在徐樹錚手中,所以對徐尚支吾其詞。
其實,徐這段時間已仔細研究過了,並於十一月一日電告北京,反對這份所謂的善後條例。
在這件事情上,陳毅不希望徐樹錚介入,是認爲已成的功勞不願徐分享。國務總理靳雲鵬則因與小徐有夙怨,自不願見小徐立功,因此把一個簡單的事搞得非常複雜。
陳毅和車林商定《外蒙善後條例》,簡直就是陳毅幫忙蒙古王公向中國“爭取”自治,而不是“撤消”蒙古自治。當時外交部對這個六十三條的批評是:“如就條件全文加以研究,則名義上政.府雖收回統治之權,仍屬有限制。外蒙雖有取消自治之呈請,而按之條件,自治之精神與基礎仍屬照舊存在。……至於對俄國各條……則俄國在外蒙一切利益,並未因之受有損失。”
徐樹錚也向政.府就此條例作如下的建議:“陳使所擬外蒙撤消自治善後條例,中有不妥之處,擬俟恩副使不日到庫會同熟商,昨經陳明在案。茲先將管見所及,及連日採訪蒙人言論,陳請鑑核。查原件共六十三條,其紪纇之大而顯著者,約有數端……蒙在元金之際,雄武甲歐亞,而一蹶不振,極於今日,病在宗教限嚴,人口不昌,又土地屬人私有,不能以政規法令,使民服習,逐漸昌盛其事業。利棄於地,日即窮困,所謂窖金而食脫粟,政.府亦無如之何也,治蒙之要,既欲導之富庶,被以文化,即不得不漸有興革;縱不宜強拂舊習,要必預留相機因應地步。
“此項條例乃舉其歷來錮疾,更從而護以重障,是不撤自治,尚可於中國領土名義之下,因勢利導,權宜措施。既撤之後,反無術可進以文明,是曰堅固蔽之障,不可一也。所貴乎撤消自治者,非貴乎其名也,貴乎政.府獲設治之實耳。今則政權統於中央,不過首條中籠統語,而餘數十條皆增重蒙古王公把持之力。或慮深言之蒙人不應,故姑從其情以誘之,然後施以強力,以期得志。抑知國家行大政,胡可詐騙從事?伊古以來,又豈有詐騙而能久者?是曰乖輕重之宜,不可二也。撤消自治之後,關稅如何改定?財政如何整理?農商礦業如何振興?一未計及,但言王公扎薩克喇嘛歲俸唸經等費,率由政.府支給。
“樹錚誠愚,不知從何處支給?若曰取之於蒙,則蒙民既須供應中央,而喇嘛王公之權存在,自必照舊供應,以蒙民之困苦,寧忍更令增此輸納乎?若曰取之帑儲,則今日帑儲之窮,自顧且不暇,何暇顧蒙?恐今日製定條例,明日即失去政.府威信,蒙情乃他向矣。且帑儲即有餘力,亦無輦金而瞞漏巵之理。是曰戾財政之情,不可三也。……夫誘掖蒙人撤消自治,美名也;展開地方,浚發民智,美事也;得名而有益於事,美之美者也。若徒鶩虛名,而不審其於事有礙,非謀國之至者也。樹錚料理軍事而來,本不願妄有瀆議,惟邊防所寄,亦不應懈職責,專志一意,惟以國家疆域蒙民利樂爲念。謹用略陳所懷,上煩聰聽,如有百分之一稍可採納,擬請飭下陳都護使及各副使另擬簡括條文。
“其條文大意,在樹錚愚見,以爲政財大權,由政.府斟酌情形選員督理,遇事與王公扎薩克商酌妥洽,然後施行。宗教榮典,政.府一意優崇,有加無已。王公喇嘛歲俸以及地方經費,由政.府從優核給,所有封冊榮典,一概照舊。地方安危,一律由政.府保護,外交一律由政.府交涉,寥寥數條足矣。蓋文字愈繁,罣漏愈多,名種意見,愈見叢雜,將來阻梗愈無限量。不如統括言之,蒙心尚可獲安,而無阻於啓化之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