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社會法_第二節 勞動法

勞動法的調整對象是勞動關係,包括勞動就業、勞動合同、勞動報酬、勞動安全、勞動時間和休假、勞動衛生、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勞動爭議和職業培訓等勞動問題。

一、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的義務。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二、工作時間和休假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

付工資報酬:(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三、工資

工資是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助等形式。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在法定假日、假期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四、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用人單位必須爲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爲,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按照國家報告處理制度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勞動者在勞動過程

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國家對女職工和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超過體力勞動強度和應禁忌的勞動,以及實行相應特殊勞動保護。禁止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工從事超過體力勞動強度和應禁忌的勞動。

五、職業培訓

國家發展職業培訓事業,提高勞動者素質。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考覈鑑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覈鑑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六、勞動爭議的解決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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