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治建設新“十六字方針”_第二節 嚴格執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實施,或者實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法律也就形同虛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具體落實,直接關係人民羣衆的切身利益,也直接關係黨和政府的公信力。習近平同志指出:“行政機關是實施法律法規的重要主體,要帶頭嚴格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執法者必須忠實於法律。”爲此,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重點強調了“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問題。從整合執法主體到減少執法層級,從理順執法體制到完善執法程序,既有對人民羣衆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和社會矛盾的積極迴應,也有對經濟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而出臺的新舉措新辦法。大刀闊斧的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無疑爲推進依法行政提供了更加堅實的體制機制保障。

一、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習近平同志指出:“各級領導幹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努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在改革攻堅期、發展機遇期、社會風險期疊加的今天,如何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是全黨全社會的期待。習近平同志提出了“三個善於”的改革着力點:

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依法執政基本方式,我們要“善於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爲國家意志,善於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成爲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善於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

所謂法治思維,就是一種法治觀念和法治意識。一是從價值層面,對憲法和法律存有敬畏之心,要依法按權限和程序辦事,始終堅持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侵權須賠償。二是在實踐層面,無論是決策、執行,還是解決矛盾、推動發展、深化改革,都要不斷審視行政行爲的目的、權限、內容、手段、程序是否合法,自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謀劃工作要運用法治思維,處理問題要運用法治方式,說話做事要先考慮一下是不是合法。領導幹部要把對法治的尊崇、對法律的敬畏轉化成思維方式和行爲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黨紀國法不能成爲“橡皮泥”“稻草人”,違紀違法都要受到追究。三是個人行爲層面,做到自覺守法、堅決護法,維護法律和制度的嚴肅性,維護他人和組織的合法權利,不搞權大於法、以言代法、選擇性執法。尤其是在關涉自身利益時,要做到自律自省、遵章守紀,不搞特權、不搞潛規則。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依法辦事,帶頭遵守法律,牢固

確立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觀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該由自己行使的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

二、加強執法監督

受我國封建專制主義傳統的長期影響,加上監督制度機制不健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在一些領域依然存在,一些公職人員知法犯法、執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現象依然不容樂觀。要確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必須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習近平同志指出:“要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非法干預,堅決防止和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堅決懲治腐敗現象,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堅決排除”“堅決防止”“堅決懲治”, “三個堅決”彰顯了黨中央堅持推進嚴格執法的強大決心。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專門就“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作出了深化改革的全面部署:“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根本之策。必須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廉潔政治,努力實現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一系列相關體制機制的穩步推進、改革和完善,體現了黨和國家推進建設法治政府、服務政府和廉潔政府的堅定意志,也爲法治中國建設矗立起最堅強有力的柱石。

(本章完)

第六章 民商法_第四節 侵權責任法第十二章 黨內法規_第四節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第十章 刑法_第三節 職務犯罪第五章 行政法_第二節 國家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第十一章 程序法_第六節 仲裁法第五章 行政法_第一節 行政法概論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六節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三節 反恐怖主義法第十二章 黨內法規_第二節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紀律處分條例第六章 民商法_第八節 公司法和企業法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四節 食品安全法第六章 民商法_第五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章 行政法_第九節 行政責任和行政救濟第四章 憲法_第四節 我國的國家機構第七章 社會法_第四節 社會保障法第四章 憲法_第三節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十一章 程序法_第六節 仲裁法第一章 法的基本理論_第二節 法的創制、繼承和移植第五章 行政法_第七節 行政法制監督第四章 憲法_第二節 國家的基本制度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四節 食品安全法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一節 國家安全法第十二章 黨內法規_第四節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第五章 行政法_第六節 行政強制第六章 民商法_第三節 合同法第八章 環境資源法_第三節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章 行政法_第三節 行政許可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五節 安全生產法第六章 民商法_第六節 稅法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一節 國家安全法第十一章 程序法_第六節 仲裁法第三章 法治建設新“十六字方針”_第二節 嚴格執法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一節 國家安全法第二章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法治體系_第一節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第二章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法治體系_第二節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第三章 法治建設新“十六字方針”_第四節 全民守法第三章 法治建設新“十六字方針”_第二節 嚴格執法第十一章 程序法_第五節 人民調解法第五章 行政法_第九節 行政責任和行政救濟第八章 環境資源法_第一節 自然資源法第十一章 程序法_第一節 訴訟法概述第十一章 程序法_第二節 民事訴訟法第五章 行政法_第九節 行政責任和行政救濟第十二章 黨內法規_第一節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八章 環境資源法_第一節 自然資源法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四節 食品安全法第四章 憲法_第二節 國家的基本制度第三章 法治建設新“十六字方針”_第四節 全民守法第三章 法治建設新“十六字方針”_第四節 全民守法第六章 民商法_第七節 知識產權法第五章 行政法_第九節 行政責任和行政救濟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二節 反間諜法第六章 民商法_第一節 民法概述第五章 行政法_第一節 行政法概論第十一章 程序法_第一節 訴訟法概述第十章 刑法_第三節 職務犯罪第四章 憲法_第四節 我國的國家機構第七章 社會法_第一節 社會法概述第十一章 程序法_第四節 刑事訴訟法第十章 刑法_第一節 刑法概述第六章 民商法_第五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五節 安全生產法第四章 憲法_第四節 我國的國家機構第七章 社會法_第一節 社會法概述第十一章 程序法_第三節 行政訴訟法第七章 社會法_第一節 社會法概述第十二章 黨內法規_第二節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章 黨內法規_第三節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二章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法治體系_第一節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第十一章 程序法_第四節 刑事訴訟法第八章 環境資源法_第四節 循環經濟法第十二章 黨內法規_第一節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六章 民商法_第五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四章 憲法_第一節 憲法概述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四節 食品安全法第六章 民商法_第一節 民法概述第五章 行政法_第二節 國家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六節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章 行政法_第四節 行政處罰第七章 社會法_第四節 社會保障法第六章 民商法_第八節 公司法和企業法第五章 行政法_第五節 行政複議第五章 行政法_第六節 行政強制第六章 民商法_第四節 侵權責任法第五章 行政法_第八節 行政程序第五章 行政法_第一節 行政法概論第十二章 黨內法規_第四節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第一章 法的基本理論_第三節 法的實施第七章 社會法_第一節 社會法概述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五節 安全生產法第十二章 黨內法規_第三節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章 民商法_第六節 稅法第六章 民商法_第三節 合同法第三章 法治建設新“十六字方針”_第二節 嚴格執法第十二章 黨內法規_第四節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