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最高效力的法——憲法_第一節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概述

最高效力的法——憲法

憲法是法的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係,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一節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概述

一、公民、國民和人民

“公民”是一個法律概念,指的是具有一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我國憲法規定,凡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我國公民。

國民與公民的含義相同,只是不同國家或同一國家不同時期的使用習慣不同而已。我國1953年以前的法律稱“國民”,後在1953年選舉法和1954年憲法上,爲與大多數國家相一致,改稱“公民”。

人民是相對於敵人而言的政治概念,同公民是有區別的。

二、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概念

公民基本權利是指公民依照憲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權益。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不可能把公民的一切權利都規定進去,只能規定最主要、最基本而又是公民不可缺少的權利。公民基本義務是指公民依照憲法應當履行的最主要、最基本的責任。憲法不可能將公民所有的義務都加以規定,也只能規定最基本、最主要的義務。

、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主要特點

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

我國公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極其廣泛。一方面,享有權利和自由的主體極其廣泛。在我國,工人、農民、知識分子以及一切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都能享有憲法賦予的權利和自由,受到限制的只是極少數的人。隨着剝削階級的消滅,專政範圍的日益縮小,權利受到限制的人將越來越少。即使權利受到限制的人,除了被限制的那一部分權利以外,他們的其他合法權利還是受法律保護的。另一方面,公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的內容也是極其廣泛,它包括政治、經濟、文化、教育以及人身等各個方面。隨着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我國公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的內容還將進一步擴大。

(二)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現實性

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現實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規定是從實際出發,是實事求是的,它充分考慮了我國的國情,是從我國現階段經濟文化發展水平的實際狀況出發的,因而是切實可行的;另一方面,憲法規定公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是有法律保障和物質保障的。法律保障就是爲了使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得以實現,國家特別制定具體的法律加以保障。例如,憲法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有批評和建議權,申訴、控告

或者檢舉權等。如果公民的上述權利和自由受到侵犯或損害,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物質保障是指國家提供一定的物質條件,使公民有可能行使憲法規定的權利和自由。例如,爲了保證選舉權的實現,選舉法規定,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等。

(三)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

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是指我國公民平等享有憲法規定的權利,同時,又平等履行憲法規定的義務。在實現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時,每個公民都不因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條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四)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在我國,公民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是統一的,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不允許任何公民只享受權利而不盡義務,不允許有超越於憲法和法律的特殊公民;(2)憲法把公民的勞動權和受教育權規定爲既是公民的權利,又是公民的義務,權利和義務彼此結合,體現了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3)公民的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根本上是一致的。公民的個人利益同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息息相關,一個公民只有自覺履行義務,加速國家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公民享有的各項權利纔有可靠保障。因此,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制約和相互促進的,這也體現了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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