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家庭篇_第四節 人和寵物的關係

寵物作爲我們人類的伴侶動物是我們人類獲得幸福和健康生活的來源之一,飼養寵物可以讓人們生活得更健康、更充實,同時對人的心臟有好處,能降低血壓和血脂。研究發現,患有心臟病和其他一些慢性病的病人,飼養寵物犬貓後,通過調節人的一些心理狀態,可以明顯減輕臨牀症狀。通過與寵物一起玩耍,可以放鬆人的精神。

飼養寵物可以培養孩子的責任心、愛心和社交能力。在孩子撫養犬時,會扮演正面角色。而且,犬被心理學家廣泛地用於醫治或幫助有問題的孩子或成人。飼養小犬會帶給兒童責任感以及對動物的理解和同情,這些常常會轉移到人的身上,產生同樣的對人的理解、同情心和關心的效果。

一、動物飼養人的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在各類侵權行爲中,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是一種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於它是間接侵權引發的一種直接責任,其加害行爲是人的行爲與動物的行爲的複合。人的行爲是指人對動物的所有、佔有、飼養或者管理。動物的行爲是直接的加害行爲。這兩種行爲相結合,才能構成侵權行爲。《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五項規定,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任何動物,其本性決定了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致人損害的危險。由於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對動物負有管束的義務,因而也就必須對動物所具有的危險性負責,保證該動物不至於造成他人損害。而一旦這種危險性造成損害,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應承擔民事責任,除具有法定的抗辯事由外,不能免責。對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責任承擔進行特別規定的原因,在於動物具有令人難以估量的行爲和因此對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造成的危險,因此,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必須對所有由於這種動物的難以估量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責任。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一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能夠認真、負責地擔負起全面的注意、防範義務,以保護公衆的安全。

由於動物本身所具有的危險性,動物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責任。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既然佔有或者控制着動物,就應該謹慎管束,肩負起對自己、對社會、對公衆負責任的義務,不能只圖自己的喜好,只享受寵物帶來的快

樂,而疏於對動物的管理。否則,動物致他人損害的,就要承擔無過錯責任予以的賠償。這樣規定有利於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羣衆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的穩定和正常秩序。

二、動物致害責任的賠償主體

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責任主體。動物的飼養人是指動物的所有人,即對動物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的人;動物的管理人是指實際控制和管束動物的人,管理人對動物不享有所有權,而只是根據某種法律關係直接佔有和控制動物。在實際生活中,動物的飼養人與管理人有時爲同一人,有時則爲不同人。動物的飼養人與管理人爲同一人時,也就是由動物的所有人自己佔有和管束動物,在這種情況下,賠償主體是很清楚的。當動物的飼養人與管理人爲不同人時,管束動物的義務由飼養人轉移給管理人,這時的賠償主體應爲管理人。至於管理人是有償管理還是無償管理,是長期管理還是臨時管理,在所不問。《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損害時,無論被侵權人是否有過錯,該動物的飼養人和管理人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可以減輕動物飼養人、管理人責任的情形

並非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需要對其飼養或者管理的動物造成的一切損害都要承擔賠償責任。在動物致害中,有時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是誘發動物致害的直接原因,是引起損害的全部或者主要原因。也就是說,被侵權人致害,是因自己挑逗、刺激等誘發動物的行爲直接造成的,如果被侵權人的行爲不足以誘發動物,其過失只是引起損害的部分原因或者次要原因,則不能認爲被侵權人在該損害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例如,甲明知乙有一條性情暴躁的狗且經常咬人,但必須從乙的家門口路過,當甲路過乙的家門口時,乙的狗突然躥出來把甲咬傷。此案中就不得認定甲明知乙的狗有咬人的惡習、有危險的存在,疏於防範,因此認爲甲是有重大過失。因爲甲的行爲本身不能直接誘發動物損害,與動物損害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因此,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不能認爲被侵權人有重大過失而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因被侵權人自己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可以說,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免責或者減輕的事由是證明損害是因爲被侵權人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被侵權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具體行爲在不同的案件中的認定是不同的。在動物侵權案件中,對於被侵權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認定都是非常嚴格的,否則,如果任何主動接近動物的行爲都被認定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爲,那就會造成對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偏袒,失去社會的公平。同時,被侵權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動

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這對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也是公平的。

四、寵物傷人後要做的三件事

(一)及時進行救治

被動物咬傷,感染狂犬病的可能性很大,所以一旦被寵物咬傷,必須第一時間告訴家長,用最短的時間去醫院接受治療,防止感染惡性疾病。自己飼養的動物把其他人咬傷,也需要及時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救治。

(二)尋找相關證人

如果寵物傷人事件是因爲受害人自己行爲不當導致的,按照法律規定,飼養人和管理人可以減輕責任,而由受害人自己承擔責任。這個時候,就需要證人來證明是受害人自己的行爲造成的,這是判定由誰承擔責任的重要依據。你可以找一起玩耍的同學來證明,也可以請路過的叔叔阿姨來證明。如果馬路上有監視器,也可以找派出所尋求幫助,看監視器的回放。

(三)可以協商治療費用

在及時治療後會產生治療費用,對於這些費用,大家可以在明晰責任基礎上,平心靜氣地協商,如果因爲是他人過失或者受傷者自己過失導致動物失控傷人的,飼養者或者管理者可以不用負擔全部醫藥費用。如果是因爲第三人原因造成動物傷人的,受傷者既可以向動物飼養人、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法治小故事

離婚後的撫養權

於某與樑某於1999年2月登記結婚,婚後於2000年8月共同生育一女孩於婷婷(化名)。雙方因感情不合,於2006年10月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小孩於婷婷由父親於某撫養,母親樑某有探視的權利。雙方離婚後,母親樑某以接小孩過去住幾天爲藉口,於2007年4月接走小孩,此後,父親於某便再未見到小孩。於某找到樑某住處,發現樑某已搬家,後經多方打聽找到樑某,樑某表示其對小孩擁有監護權,不同意交由於某撫養。雙方就此事鬧到法庭。母親樑某要求小孩歸自己撫養,她認爲小孩父親受工作性質約束,沒有充足的時間帶小孩,而自己更有時間帶小孩;並說小孩父親性格暴躁,不適宜帶小孩;自己原來沒有經濟能力,但現在已經找到了工作,有足夠的經濟條件可以養孩子了。而父親於某認爲他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且有固定的住房,而小孩母親在外打工,沒有固定的工作、收入及住所,不同意變更小孩的撫養權。

法院審理後認爲:父母雙方離婚後,均對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根據離婚協議書的約定,於婷婷由其父親撫養,此係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小孩父親現有固定的工作、收入及住所,且並不存在不利於撫養小孩的情況,故對其母親要求變更小孩撫養權的請求不予支持,於婷婷還是由其父親撫養。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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