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生申訴制度
申訴是公民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維護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救濟手段。行政法上的申訴,是指當事人對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爲不服,向有權行政主體提出異議,請求重新進行處理的行爲。
學生申訴,是指學生在接受教育及教學管理過程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或認爲學校和教師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要求處理或重新做出處理決定的制度。申訴權是構建申訴制度的基礎,我國憲法和相關法律都對申訴權作出了規定。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我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爲,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教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受教育者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爲,有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2003年7月17日發佈的《教育部關於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中也明確提出“要依法健全和規範申訴渠道,及時辦理教師和學生申訴案件”。“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合法,符合規定程序;建立校內學生申訴制度,保障學生申訴的法定權利。”因此,申訴作爲專門保護學生合法權益的救濟措施已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根據申訴對象的不同,學生申訴可分爲校內申訴和校外申訴兩大類。所謂校內申訴,是指學生如對學校的處分或處理決定有異議,可以在接到決定之日起一定時間內申請學校學生申訴處理機構重新審查。所謂校外申訴,是指學生如對學校的處理決定或複查決定有異議,可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再審查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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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訴制度的內容
根據有關規定,有權提出申訴的主體是不服學校處分或認爲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受教育者本人;若學生爲未成年人的,其監護人也有權提出申訴。
受理申訴的主體是學校內專門負責處理學生申訴工作的相關機構(一般是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該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或是申訴學生學校所在地的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目前,學生申訴一般要先由學校處理,經校內申訴後學生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門提起申訴。《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並答覆。”因此,校內申訴與校外申訴之間的關係是:先進行校內申訴,然後再向教育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校外申訴。
根據《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條的規定,申訴的範圍主要包括: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不服的;學生對學校侵犯其財產權和人身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爲不服的;學生對教師侵犯其財產權和人身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爲不服的。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並答覆。從處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三、申訴程序
申訴的進行大致要經過以下環節:
第一,提起申訴。學生申訴申請應以書面形式向申訴機構提出,並寫明以下內容:(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2)被申請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情況;(3)申訴請求;(4)申請的事實、理由、相應的證據材料;(5)申訴人簽名並註明提出申訴的日期。學生提出的申訴請求應具體、明確,並有相應的證據材料加以證明。如果學生或其代理人在申訴書中沒有提出具體請求,又缺乏相應的證據材料,申訴機構可以不予處理。
第二,受理。申訴機構在收到學生或其監護人的申訴申請後,應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處理。對符合條件的,應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可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
第三,複查與決定。申訴機構應在規定期限內通過審查、調查、直接聽取爭議雙方的意見等方式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其處理結果一般有兩種:一是通過複查認爲原處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定性準確的,作出維持原處理決定的決定,並送達申訴人;二是通過複查認爲原處理決定有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或不當、違反相關處理程序等情況的,撤銷原處理決定,提請或要求原處理單位重新審查,並通知申訴人。
第四,送達申訴決定。送達可以是本人親自簽收,也可通過公示方式進行。
第五,執行。即將申訴處理機構複查決定付諸實施。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