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篇_第三節 物權法

物權法是規範財產關係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權法作爲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確立物權歸屬和利用的基本規則,規範市場主體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財產關係,保障市場主體的權利,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一、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一)基本經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

《憲法》規定,堅持公有制爲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要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就要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要保障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和發展權利,這是實行市場經濟的前提。作爲規範平等主體之間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財產關係的物權法,物權關係的主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物權法調整的平等財產關係存在的前提。因此,物權法將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作爲基本原則,作爲物權法的核心,始終貫穿並體現在整部物權法之中。

(二)物權平等保護原則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作爲民法重要組成部分的物權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財產關係的法律。物權法平等保護各個民事主體的物權是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的性質決定的。對於民法的平等原則,《民法通則》已有明確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物權法規定了對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平等保護的原則。

(三)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法定原則,指的是能設立哪些種類的物權,只能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不能創立;設立物權的方式以及物權的具體內容,一般也只能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和法律規定不一致時不發生效力。物權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物權制度屬於民事基本制度。依照立法法的規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而且,物權不同於債權,債權的權利義務發生在當事人之間,遵循自願原則,具體內容是由當事人約定的。物權是“絕對權”“對世權”,物權的權利人行使權利是排他性的,對所有其他人都有約束力,物權調整的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的關係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同,物權的義務人有成千上萬。物權內容不能由權利人一個人說了算,也不能由一個權利人和幾個義務人說了算,對權利人和成千上萬義務人之間的規範只能由法律規定。

(四)物權公示原則

物權公示原則有兩方面內容:一是物權人享有物權、物權的內容變更或者物權消滅以什麼方式確定,包括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方式問題,稱爲物權變動;二是由於物權是排他的“絕對權”“對世權”,要求權利人以外的義務人負有不作爲的義務,因此必須讓廣大的義務人清楚地知道誰是權利人,不應該妨礙誰。而且,權利人轉讓自己的物時,也要讓買主知道他有無資格轉讓該物。這都要求以令公衆信服的特定方式確定,讓大家很容易、很明白地知道該物是誰的,以維護權利人和社會公衆的合法權益。這是物權的公信問題。物權變動的規則與物權公信實際上是物權公示原則的兩個方面。物權公示的主要方法是: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過登記發生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轉讓通過交付發生效力。

二、所有權

所有權是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一)國家財產所有權

國家財產所有權是指國家對於全民所有的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國家財產所有權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關係在法律上的表現,是鞏固、發展、保護全民所有

制的法律武器。國家財產所有權包括國家專有所有權和非國家專有所有權。國家專有的財產由於不能爲他人所擁有,因此不能通過交換或者贈與等任何流通手段轉移所有權,這與非專有的國家財產的性質不同。非專有的國家財產是可以流轉的,如國家用於投資的財產。

(二)勞動羣衆集體財產所有權

集體所有權是勞動羣衆集體組織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財產的權利,它是勞動羣衆集體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在我國,勞動羣衆集體組織所有權沒有全國性的統一的主體。各個勞動羣衆集體組織都是獨立的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它們相互之間是平等的相互合作關係,集體組織應該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主體。在法律上,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和集體組織成員的個人財產是分開的。集體組織的某個成員或某部分成員都不能成爲勞動羣衆集體組織所有權的主體。

(三)私人所有權

私人所有權是私人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權利。私人是對國家、集體相對應的物權主體,不但包括我國的公民,也包括在我國合法取得財產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不僅包括自然人,還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夥等非公有制企業。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私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其生產資料所有權,從事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或利用其生活資料滿足個人的需要,都受法律的保護。私人在其所有權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侵權行爲人停止侵害、返還財產、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社會團體所有權

社會團體所有權是指各類團體對其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我國,社會團體種類很多,包括人民羣衆團體、社會公益團體、文藝團體、學術研究團體、宗教團體等。社會團體依法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隨意侵佔、破壞社會團體的合法財產。法律保護各類社會團體的財產所有權,對於切實貫徹黨和國家的各項政策,發展我國的科學文化教育事業,促進國家的安定團結,發展國際間的交往等都是十分必要的。

三、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制度是物權法律制度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與所有權制度、擔保物權制度等一同構成了物權制度的完整體系。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

物權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用益物權中的一項重要權利。出讓人通過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建設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建築物主要是指住宅、寫字樓、廠房等。構築物主要是指不具有居住或者生產經營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道路、橋樑、隧道、水池、水塔、紀念碑等;附屬設施主要是指附屬於建築物、構築物的一些設施。由於我國土地所有權不允許流轉,因此,建設用地使用權具有實現土地流轉的功能。

(三)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權利,是農民的

安身之本。宅基地歸集體所有,作爲集體成員的農民享有使用權。這是宅基地使用權能夠成爲用益物權的根本。宅基地的用途是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土地的利用必須符合國家對土地的用途管制。所以農民取得宅基地,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不得超量多佔,也不得違反有關規劃,改變土地用途。

(四)地役權

地役權是一種獨立的物權,在性質上屬於用益物權的範圍,是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發揮效用的土地,稱需役地(即地役權人的土地);提供給他人使用的土地,稱供役地。通過設定地役權,需役地人使自己的地產充分增值,供役地人以閒置的不動產資源從租金獲得收益,於人於己,雙贏互利,各得其所,一方面最大限度地滿足了各方之需,另一方面充分發揮了地產的社會經濟效益。

四、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爲內容,以確保債權實現爲目的而設定的物權。

(一)抵押權

抵押權是指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法律關係的當事人爲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客體爲抵押財產。抵押人指爲擔保債的履行而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抵押權人指接受抵押擔保的債權人。抵押財產指抵押人提供的,用於擔保債務履行的特定的物。

實現抵押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實現抵押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一是債務清償期滿,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清償期未滿,抵押權人無權拍賣抵押財產優先受償。二是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當雙方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條件成熟,即使債務清償期沒有屆滿,抵押權人也有權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二)質權

1.動產質權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給債權人佔有並實際控制的行爲被稱之爲質押,質權人因質押而取得的權利爲質權,質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質物交由債權人佔有,是爲了擔保債權的實現。質權人佔有質物實際上是取得了質物上的交換價值,在一般情況下,其只能佔有質物,而不能使用、收益,因此,質權人的標的不是物的使用價值,而是物的交換價值。由於動產質權的設定是以擔保特定債權的實現爲目的,因此,當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或者出現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實現質權的情形出現時,質權人有權就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質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2.權利質權

權利質權是指以出質人提供的財產權利爲標的而設定的質權。權利質權的標的是出質人提供的作爲債權擔保的權利。

(三)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這時,債權人便爲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便爲留置財產。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

五、佔有

佔有過程中,被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以及損害賠償責任該如何確定,因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的區別而存在差別。對於因合同等債的關係而產生的佔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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