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8.哪些人可以作爲民事訴訟當事人?
民事訴訟當事人,指因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關係人。民事訴訟當事人具有以下三個特徵:(一)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凡不是以自己名義而以他人名義進行訴訟的人,如訴訟代理人,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二)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當事人必須是發生民事爭議的一方,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如支持受損害的單位和個人起訴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三)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當事人進行訴訟,是要人民法院對他們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作出裁判。因此,雖以自己名義參加訴訟,但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如證人、鑑定人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當事人在不同的訴訟程序中有不同的稱謂。在一審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中,稱爲原告和被告;在二審程序中,稱爲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執行程序中,稱爲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或稱被執行人)。當事人的稱謂不同,表明其在不同的訴訟程序中具有不同的訴訟地位,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訴訟義務也不完全相同。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爲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公民通常指具有一個國家國籍,並根據該國的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人。法人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其他組織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法人作爲訴訟當事人時,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作爲訴訟當事人時,由其主要負責人爲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雖然不具備民事法律關係主體資格,但他們在實際上從事着各種各樣的民事活動,民事訴訟法承認其作爲訴訟當事人的資格,允許他們以自己的名義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對於保護與其他組織發生民事法律關係的單位和個人的民事權利,維護其他組織自身的民事權利,簡化訴訟程序,及時解決糾紛都有重要意義。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