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我國的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我國的選舉制度有以下基本原則:
(一)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在我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等,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二)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在我國,每個選民在每次選舉中只能在一個地方享有一個投票權;同時,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在城鄉之間以及在少數民族和漢族之間,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有着不同的比例。
(三)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的原則。在全國,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和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全國人大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四)秘密投票原則。我國的選舉採取秘密投票的方法進行。秘密投票也叫無記名投票,在選票上不記投票人的姓名,選民按照自己的意願填寫選票,並親自投入票箱。這樣,選民可以排除外來干擾,自主地選出自己信賴的人擔任代表。
(五)代表向選民或原選舉單位負責並受其監督的原則。選民對代表的監督權和罷免權是選舉權的不可分割的部分。我國的《選舉法》不僅規定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選民或原選舉單位都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而且還具體規定了罷免的程序,從而更加確保選舉人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
(六)從物質上和法律上保障選民的選舉權利的原則。我國《選舉法》第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這是使選舉人和候選人都能在實際上享受自由選舉權利的物質保證。同時,爲了保障選民自由選舉權利,不受外力干涉,我國《選舉法》還明確規定,對使用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