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必須遵循組織程序
“非規矩不能定方圓,非準繩不能正曲直。”守紀律講規矩,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遵循組織程序。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鄭重昭告全黨,“必須遵循組織程序,重大問題該請示的請示,該彙報的彙報,不允許超越權限辦事”。黨的程序規定,不僅是我們黨集中統一的保證,也是對每一個黨員的政治要求。是否具有遵守組織程序的自覺,是檢驗黨員、幹部合格不合格的試金石。
程序規範是黨的紀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嚴明紀律很重要的一條,就是嚴格按程序辦事。經過多年的探索,我們黨逐步建立起以黨章爲核心、較爲完備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在議事決策、幹部任用、組織管理、黨內監督等方面,明確了一系列具體的程序規範,有力推動了黨內生活的民主化、程序化、制度化。這些程序規範既是嚴肅的紀律要求,也是推動各項制度規定真正落到實處的重要保證。
請示報告制度是組織紀律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一項重要的組織程序。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強調,“作爲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在涉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時按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這是必須遵守的規矩,也是檢驗一名幹部合格不合格的試金石。連這一點都做不到,還是一個合格的領導幹部嗎?領導幹部要有組織觀念、程序觀念,該請示的必須請示,該報告的必須報告,決不能我行我素,決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隱瞞不報。請示報告不是小事,不要滿不在乎,這些年來一些幹部出事就出在這個上面。該請示報告的不請示報告,或者不如實請示報告,那就是違紀,那就要嚴肅處理,問題嚴重的就不能
當領導幹部。”大量的事實也證明,一個黨員幹部老是天馬行空、獨來獨往,遲早是要出問題的。
作爲黨的組織和領導幹部,一定要強化組織觀念、程序觀念。每一名黨員對組織都要忠誠老實,要講真話、報實情,不能耍小聰明,更不能糊弄和欺騙組織。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是請示報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按照中央要求,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情況開展有針對性的抽查覈實,對報告不實的,要採取必要的組織措施。
列寧曾如此闡述組織程序的極端重要性:“無產階級在爭取政權的鬥爭中,除了組織而外,沒有別的武器。”在社會轉型期,黨員、幹部不是生活在無菌箱中,而是與社會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對利益有着更爲複雜的考量。組織程序作爲管理規範、行爲規則,可以發現、預防可能出現的問題。如果缺少了組織程序,只是我行我素,對個人,就如同無舵之舟、無繮之馬,遲早迷失方向;於組織,則如同一盤散沙、一堆亂麻,難以形成合力。
在現實中,有不少黨員幹部把持不住定力,視組織程序爲無物,擅作主張,我行我素。在工作中無視規程,或是“邁過鍋臺上炕”,事前不請示、事後不報告,先斬後奏、邊斬邊奏,甚至斬而不奏;或是“大事小事一言堂”,該組織民主決定的,卻越權專斷、專橫跋扈,個人說了算;或是該集體研究時擅自表態,該徵求意見時省略程序,把個人意見強加給集體,用個人決定代替組織決定。在生活中無視規定,或是該報告的不報告,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離婚、結婚多少年了,子女家屬長期在國外等,組織都不知道;或是一到非工作時間,便以個人私事、自
由空間爲藉口,擅自脫崗離崗,幹了什麼、人跑到哪裡去了,泥牛入海無消息。凡此種種,爲個人違紀開了口子,對黨的聲譽影響更大。
從近年來一些地方發生的幹羣矛盾和羣體性事件來看,不少是由於程序不規範、工作不透明、辦事不公開導致的。有些黨員幹部程序意識淡薄,遇到問題怕麻煩、圖簡單,熱衷於“短平快”,隨意簡化程序,故意規避程序,該向上級報告的搞“瞞天過海”,該走組織程序的搞“化整爲零”,該讓羣衆知道的搞“暗箱操作”。特別是徵地拆遷等涉及羣衆切身利益的一些重大問題,不廣泛徵求羣衆意見,一些重大項目的決策,不按程序辦事,缺少羣衆參與,得不到羣衆認可,引發了不少社會矛盾。
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牢固樹立程序意識,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講規矩、講原則,以嚴格的程序保證權力規範運行。過程公開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基礎。要充分保障人民羣衆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凡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羣衆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決策都要通過各種渠道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羣衆監督,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保廉潔。
黨的十八大以來,從嚴治黨的一個基本思路,就是嚴格組織程序。狠查帶病上崗,整治突擊提拔,清理3200餘名副處級以上“裸官”;抽查覈實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取消多名擬提拔中管幹部、數十名擬提拔廳局級和縣處級考察對象的提拔資格……這些都釋放出強烈信號:遵循組織程序,是守紀律講規矩的重要內容,須臾不可廢、時時須謹記。只有這樣,才能爲我們的事業提供最有力的保證、最強大的支撐。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