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紀律講規矩,要健全權力制約和監督體系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必須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和協調機制。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強調,要增強權力制約和監督效果,形成科學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這對於我們進一步規範權力行使,從源頭上防治腐敗,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爲人民謀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健全權力制約和監督體系意義重大
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我們黨歷來高度重視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早在延安時期,毛澤東在《爲人民服務》一文中就指出:“因爲我們是爲人民服務的,所以,我們如果有缺點,就不怕別人批評指出。不管是什麼人,誰向我們指出都行。”1945年,毛澤東在回答黃炎培提出的歷史週期律問題時提出:只有讓人民起來監督政府,政府纔不敢鬆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纔不會人亡政息。20世紀50年代,鄧小平同志闡述了“黨要受監督,黨員要受監督”的重要性,特別強調:“如果我們不受監督,不注意擴大黨和國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脫離羣衆,犯大錯誤。”1995年,江澤民同志明確指出:“在我們黨內,決不允許存在超越於黨組織和黨的紀律之上、不接受監督的特殊人物。”2011年,胡錦濤同志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90週年大會上,把“建立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保證黨和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作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的重要內容。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2012年12月,習近平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佈施行30週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要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爲人民謀利益。”2013年1月,習近平在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上強調:“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範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習近平還指出:“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會影響到領導幹部的舒適度。問題是領導幹部手中的權力都是黨和人民賦予的,領導幹部使用權力,使用得對不對,使用得好不好,當然要接受黨和人民監督。不想接受監督的人,不能自覺接受監督的人,覺得接受黨和人民監督很不舒服的人,不具備當領導幹部的起碼素質。”習近平明確要求:“各級黨組織必須明白,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加強對幹部的監督,是對幹部的愛護。放棄了這方面責任,就是對黨和人民、對幹部的極大不負責任。”2013年4月,習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體學習時指出:“我們的先人們早就認識到,反腐倡廉的核心是制約和監督權力。我國古代很早就有監察、御史、彈劾、諫官等方面的制度。這些制度有不少在歷代反腐倡
廉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對我們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具有借鑑意義。”2014年1月,習近平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強調:“要以深化改革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改革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完善反腐敗體制機制,增強權力制約和監督效果,保證各級紀委監督權的相對獨立性和權威性。要強化制約,科學配置權力,形成科學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要強化監督,着力改進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一把手行使權力的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內部監督。要強化公開,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讓廣大幹部羣衆在公開中監督,保證權力正確行使。”習近平的這些重要論述,都深刻表明了制約和監督權力的極端重要性和緊迫性。
黨章和黨的重要文獻也都對正確行使權力作出了明確規定。黨章總綱提出:“加強對黨的領導機關和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不斷完善黨內監督制度。”在黨章條文中也指出,“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羣衆監督的特殊黨員”, “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自覺地接受黨和羣衆的批評和監督”,等等。1956年,黨的八大對權力制約和監督制度進行了有益探索,如加強黨對於國家機關的領導和監督,加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委會對中央一級政府機關的監督,加強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地方各級政府機關的監督等。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隨着國家民主和法制建設的不斷髮展健全,黨和國家各種監督制度也逐步得到恢復和完善。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要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從決策和執行等環節加強對權力的監督,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爲人民謀利益。這是我們黨第一次對“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進行全面闡釋。2003年頒佈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明確規定所有共產黨員都要自覺接受黨內監督。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要求,“確保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確保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 “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又進一步強調“必須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廉潔政治,努力實現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這就使權力制約和監督的要求更加明確。
我國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是建立在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礎之上的,由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所決定,具有決策效率高、着眼於長期發展、立足於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能夠集中力量辦大事的獨特優勢,總體上符合我國國情,能夠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隨着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深入推進,隨着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不斷髮展,隨着黨和國家各項領導制度和工作制度的日益完備,我國的權
力結構和運行機制也日益健全和成熟,能夠比較好地適應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新一屆黨中央、中央紀委對制約和監督權力進行了新的探索,明確了一些新思路,採取了一些新舉措。比如,制定實施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羣衆的“八項規定”,開展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着力掃除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特別是中央領導同志以身作則、率先垂範,形成強大的示範效應;深入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取消和下放一大批行政審批事項;制定《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對防治腐敗作出新的戰略部署;大力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嚴肅政治紀律,保證政令暢通,其中包括嚴肅組織人事紀律,順利完成人大、政府、政協等換屆選舉工作;改進巡視工作方式方法,增強巡視監督實效性,以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加大辦案工作力度,着力排查案件線索,既打“老虎”又打“蒼蠅”;強化和規範網絡輿論監督,拓寬人民羣衆參與反腐倡廉渠道;等等。這些重要舉措,形成了對權力的有效規範、約束和監督,已經取得了初步成效。
同時,我們也要看到,我國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還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主要有:一是權力配置和結構不盡科學,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之間有的沒有形成相互制約。如有的部門和崗位權力過大,一個處幾個人就有管着幾千萬元、幾億元甚至數十億元資金的權力,並且隨意性比較大。二是權力往往過分集中於主要領導幹部手中,少數主要領導幹部凌駕於組織之上,搞“一言堂”。三是權力邊界不清晰。有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存在“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現象。有的部門之間職責交叉,有好處就搶,有責任就推。有的領導幹部什麼事都管,什麼權力都敢用,隨意插手工程建設、人事招聘甚至司法審判,爲自己或親屬謀取私利。四是權力缺乏法制約束。有的權力不是依法設立,或者不是依法行使,有的領導幹部常常因爲程序違法而使工作陷於被動。五是權力運行過程不夠公開透明,暗箱操作和“潛規則”問題突出。六是對權力的監督不夠有力,各種監督的合力不強。黨內監督制度特別是黨的紀律檢查體制還不夠完善,其監督的權威性和實效性有待於進一步增強。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和輿論監督機制還不完善,人民羣衆參與決策和監督的渠道有待於進一步拓寬。七是制度不夠健全,障礙和漏洞較多,存在“牛欄關貓”現象,對領導幹部的監督管理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以上這些問題的存在,使權力沒有受到有力有效的制約和監督,以致腐敗現象時有發生。
因此,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既是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鞏固執政地位、完成執政使命的重要保證,也是建設廉潔政治,實現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根本保證。當然,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是一個涉及面廣的艱鉅複雜的系統工程,要與深化政治、經濟等各方面體制改革協同推進,逐步完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