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培養教育制度,加強政治引領和能力培養,強化崗位培訓,注重實踐鍛鍊,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交流制度,統籌推進事業單位之間、事業單位與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之間領導人員的交流。注意選拔事業單位優秀領導人員進入黨政領導班子。
第二十七條 任期結束後未達到退休年齡界限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適合繼續從事專業工作的,鼓勵和支持其後續職業發展;其他領導人員,根據本人實際和工作需要,作出適當安排。
第二十八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根據事業單位類別,結合考覈情況合理確定領導人員的績效工資水平,使其收入與履職情況和單位長遠發展相聯繫,與本單位職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關係。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本職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在處理突發事件和承擔專項重要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蹟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