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黨組(黨委)應當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和完善工作規則。
第三十七條 黨組(黨委)制定的工作規則等規範性文件,應當參照《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報送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商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黨組(黨委)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本章完)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黨組(黨委)應當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和完善工作規則。
第三十七條 黨組(黨委)制定的工作規則等規範性文件,應當參照《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報送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商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黨組(黨委)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