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
(中共中央辦公廳,2015年7月)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完善從嚴管理幹部隊伍制度體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選人用人機制,建設信念堅定、爲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幹部隊伍,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重點是解決幹部能下問題。必須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堅持人崗相適、人盡其才,堅持依法依規、積極穩妥,着力解決爲官不正、爲官不爲、爲官亂爲等問題,促使領導幹部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地方縣級以上黨政機關的領導幹部。
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幹部,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主要規範對有關領導幹部的組織調整。涉及違紀違法行爲的,按照黨的紀律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四條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既要嚴格執行幹部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等制度規定,又要加大問責追究、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五條 嚴格執行幹部退休制度,幹部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免職(退休)手續。確因工作需要而延遲免職(退休)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研究提出意見,報上一級黨組織同意。
第六條 嚴格執行領導幹部職務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屆數和最高任職年限,一般不得延長。加強任期內考覈和管理,經考覈認定不適宜繼續任職的,應當中止任期、免去現職,不得以任期未滿爲由繼續留任。幹部任期內免職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七條 加大領導幹部問責力度。除《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當對有關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一)落實從嚴治黨責任不力,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到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在較短時間內連續出現違紀違法問題的;
(二)法治觀念淡薄,不依法辦事,不按法定程序決策,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三)抓作風建設不力,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比較突出的;
(四)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用人上不正之風比較突出的;
(五)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管理不嚴、約束不力,甚至默許其利用自身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發生上述情形的,對有關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包括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問責程序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執行。
第八條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應當進行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主要指幹部的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不宜在現崗位繼續任職。
幹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組織提醒、教育或者函詢、誡勉沒有改正,被認定爲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必須及時予以調整:
(一)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動搖,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的;
(三)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或者軟弱渙散,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決定,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
(四)組織觀念淡薄,不執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或者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填報甚至隱瞞不報的;
(五)違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的;
(六)不敢擔當、不負責任,爲官不爲、庸懶散拖,幹部羣衆意見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職責、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單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處於落後狀態,或者出現較大失誤的;
(八)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九)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不適宜擔任其所任職務的;
(十)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
第九條 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考察覈實。綜合分析年度考覈、平時考覈、任職考察、巡視、審計、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覈實、民主評議、信訪舉報覈實等情況,有針對性地考察覈實,作出客觀公正評價和準確認定。要注重聽取羣衆反映、瞭解羣衆口碑,特別是聽取工作對象、服務對象等相關人員的意見。
(二)提出調整建議。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考察覈實結果,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提出調整建議。調整建議包括調整原因、調整方式等內容。提出調整建議前,應當與幹部本人談話,說明調整理由,聽取其陳述意見。
(三)組織決定。黨委(黨組)召開會
議集體研究,作出調整決定。作出決定前,應當聽取有關方面意見。
(四)談話。黨委(黨組)負責同志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同志與調整對象進行談話,宣佈組織決定,認真細緻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任免程序。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幹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幹部本人對調整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複覈或者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申訴。複覈、申訴期間不停止調整決定的執行。從幹部調整崗位的次月起,調整其級別和工資待遇。
第十條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應當根據其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區分不同情形,採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對非個人原因不能勝任現職崗位的,應當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一條 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影響期滿後,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第十二條 幹部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恢復健康後,參照原任職務層次作出安排。
第十三條 幹部因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按照規定程序及時予以免職。
第十四條 在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中,嚴明工作紀律,不得搞好人主義,不得避重就輕、以紀律處分規避組織調整或者以組織調整代替紀律處分,不得藉機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責任制,黨委(黨組)承擔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責任。把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作爲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重要內容,堅持原則、敢於負責,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加強對幹部的日常瞭解,定期分析研判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情況,對應當調整的幹部及時作出調整。對調整下來的幹部,給予關心幫助,有針對性地加強教育管理。正確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護幹部幹事創業、改革創新的積極性,寬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誤。
第十六條 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對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檢查,瞭解掌握相關工作情況。對工作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嚴格追究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可以依據本規定,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