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5年8月)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健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強化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職責,根據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的有關機構領導人員。

第三條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總責,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部門、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的有關工作部門及其有關機構領導人員按照職責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 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科學認定、權責一致、終身追究的原則。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的責任:

(一)貫徹落實中央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問題突出或者任期內生態環境狀況明顯惡化的;

(二)作出的決策與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相違背的;

(三)違反主體功能區定位或者突破資源環境生態紅線、城鎮開發邊界,不顧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作出的決策嚴重違反城鄉、土地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劃的;

(五)地區和部門之間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協作方面推諉扯皮,主要領導成員不擔當、不作爲,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本地區發生主要領導成員職責範圍內的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或者對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災害)事件處置不力的;

(七)對公益訴訟裁決和資源環境保護督察整改要求執行不力的;

(八)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關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責任的同時,對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及相關部門領導成員依據職責分工和履職情況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地方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成員的責任:

(一)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門對不符合主體功能區定位或者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的建設項目審批(覈准)、建設或者投產(使用)的;

(二)對分管部

門違反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行爲監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縱容的;

(三)未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應當依法由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的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停業、關閉的;

(四)對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組織查處不力的;

(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的責任:

(一)制定的規定或者採取的措施與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相違背的;

(二)批准開發利用規劃或者進行項目審批(覈准)違反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的;

(三)執行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不力,不按規定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中敷衍塞責的;

(四)對發現或者羣衆舉報的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的問題,不按規定查處的;

(五)不按規定報告、通報或者公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災害)事件信息的;

(六)對應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的違紀違法案件線索不按規定移送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責任的同時,對負有責任的有關機構領導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第八條 黨政領導幹部利用職務影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責任:

(一)限制、干擾、阻礙生態環境和資源監管執法工作的;

(二)干預司法活動,插手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具體司法案件處理的;

(三)干預、插手建設項目,致使不符合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的建設項目得以審批(覈准)、建設或者投產(使用)的;

(四)指使篡改、僞造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調查和監測數據的;

(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九條 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選拔任用工作中,應當按規定將資源消耗、環境保護、生態效益等情況作爲考覈評價的重要內容,對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造成嚴重破壞負有責任的幹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

第十條 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形式有: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黨紀政紀處分。

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

追責對象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一條 各級政府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工作部門發現有本辦法規定的追責情形的,必須按照職責依法對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問題進行調查,在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處理決定的同時,對相關黨政領導幹部應負責任和處理提出建議,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將有關材料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需要給予誡勉、責令公開道歉和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工作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責任追究的溝通協作機制。

司法機關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等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現有本辦法規定的追責情形的,應當向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負責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和部門,一般應當將責任追究決定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

第十三條 政府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工作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對發現本辦法規定的追責情形應當調查而未調查,應當移送而未移送,應當追責而未追責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和部門提出書面申訴。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和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受理並作出處理。

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第十五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黨政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覈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至少一年內不得提拔;單獨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免職處理的,至少一年內不得安排職務,至少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至少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鄉(鎮、街道)黨政領導成員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國務院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落實本辦法的具體制度和措施。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9日起施行。

(本章完)

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學習弘揚焦裕祿精神、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通知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二章 管理體制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六章 宗教工作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八章 港澳臺海外統一戰線工作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九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六章 責任追究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三章 職 責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羣衆的八項規定關於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意見關於在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嚴肅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三章 起 草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一章 黨 員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二章 公文種類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三章 選拔任用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三章 公文格式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三章 附 則2014—2018年全國黨政領導班子建設規劃綱要關於完善黨員幹部直接聯繫羣衆制度的意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四章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六章 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關於新形勢下軍隊政治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七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七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六章 黨的幹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四章 民主推薦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三章 巡視範圍和內容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五章 適用與解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三章 教育培訓對象關於新形勢下軍隊政治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十章 監督檢查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四章 黨外知識分子工作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九章 附 則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七章 師資、課程、教材、經費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四章 組織原則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二章 管理體制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爲處分規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八章 退出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五章 教育培訓方式方法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七章 監督問責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二章 審計對象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七章 公文管理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八章 附 則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八章 資源節約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七章 附 則關於進一步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七章 公文管理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八章 退出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七章 附 則關於在幹部教育培訓中進一步加強學員管理的規定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七章 附 則關於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的通知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六章 監督和追責關於嚴禁公款購買印製寄送賀年卡等物品的通知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七章 辦公用房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四章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三章 公文格式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關於嚴禁元旦春節期間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等年貨節禮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五章 適用與解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_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範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二章 黨的組織制度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七章 任 職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八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六章 宗教工作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學習弘揚焦裕祿精神、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通知關於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五章 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三章 審計內容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六章 公文辦理中央國家機關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實施方案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十一章 黨徽黨旗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六章 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關於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的通知關於深化“四風”整治、鞏固和拓展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的指導意見關於進一步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三章 選拔任用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監督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監督檢查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_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範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