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三章 職 責

第九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領導本地區的工作。

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通過召開全會的方式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貫徹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以及同級黨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討論和決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重大改革事項、重大民生保障等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

(三)討論和決定本地區黨的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審議通過重要黨內法規或者規範性文件。

(四)決定召開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黨代表會議,並對提議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五)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或者專項工作報告。

(六)選舉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通過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

(七)決定遞補黨委委員;批准辭去或者決定免去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決定改組或者解散下一級黨組織;決定或者追認給予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

(八)研究討論本地區行政區劃調整以及有關黨政羣機構設立、變更和撤銷方案。

(九)對常委會提請決定的事項或者應當由全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決策。

第十條 常委會在全會閉會期間行使黨的地方委員會職權,主持經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召集全會,向全會報告工作並接受監督;對擬提交全會討論和決定的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二)組織實施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和全會決議、決定。

(三)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討論和決定下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四)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羣衆工作、統一戰線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經常性工作中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

(五)按照有關規定推薦、提名、任免幹部,必要時對重要幹部的任免可以徵求黨委委員意見;教育、管理、監督幹部;研究決定黨員幹部紀律處分有關事項。

(六)對應當由常委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面工作,組織常委會活動,協調常委會委員的工作,對黨委工作負主要責任。

擔任政府正職的黨委副書記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組織政府黨組活動。不擔任政府職務的黨委副書記主要協助書記抓黨的建設工作,同時可以根據需要協調和負責其他方面工作。

常委會其他委員根據分工負責有關工作,履行分管領域從嚴治黨責任。

第十二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建立職

責清單制度,明確常委會及其成員職責,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十三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必須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書記必須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職責。常委會應當定期研究黨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會和上一級黨委專題報告1次抓黨建工作情況。充分發揮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職能作用。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實行市、縣兩級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覈制度,完善黨建工作考覈綜合評價體系,確保黨建各項部署落到實處。

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和支持紀律檢查機關履行監督責任,堅持紀在法前、紀嚴於法,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推動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潔從政環境。

第十四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持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定理想信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按照規定參加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嚴格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羣衆的各項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切實增強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帶頭營造良好政治生態。嚴格遵守《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等有關規定,切實做到爲民、務實、清廉。

(本章完)

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二章 組織和成員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三章 職 責關於領導幹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菸有關事項的通知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七章 監督約束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關於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深入推進教育實踐活動的通知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五章 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四章 審計評價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六章 備案、清理與評估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四章 教育培訓內容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七章 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統一戰線工作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七章 公文管理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十一章 黨徽黨旗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六章 黨的幹部關於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七章 黨的紀律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關於加強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的意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章 交流、迴避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五章 民族工作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九章 宣傳教育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四章 黨的地方組織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十章 監督檢查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八章 考覈與評估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三章 黨的中央組織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六章 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共青團中央改革方案關於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六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關於在全國紀檢監察系統開展會員卡專項清退活動的通知關於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七章 黨的紀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四章 組織原則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_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範關於在全國紀檢監察系統開展會員卡專項清退活動的通知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關於創新羣衆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_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範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六章 監督和追責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六章 責任追究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七章 附 則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五章 公文擬製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四章 組織原則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五章 議事決策中國共產黨章程_總綱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加強和改進高校青年教師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見關於加強和改進高校青年教師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七章 任 職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中國共產黨章程_總綱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十章 監督檢查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爲處分規定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四章 教育培訓內容關於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七章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七章 辦公用房關於嚴禁公款購買印製寄送賀年卡等物品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八章 港澳臺海外統一戰線工作關於加強監督執紀問責確保務實節儉過節的通知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關於做好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七章 黨的紀律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三章 審計內容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一章 總 則關於在全體黨員中開展“學黨章黨規、學系列講話,做合格黨員”學習教育方案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五章 公務用車關於加強和改進高校青年教師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關於在第二批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進一步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的通知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七章 附 則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六章 教育培訓機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四章 教育培訓內容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五章 民族工作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六章 審計結果運用關於領導幹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菸有關事項的通知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認真解決黨政機關黨建方面有關問題的通知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六章 教育培訓機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二章 計劃和備案管理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二章 組織和成員關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意見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七章 公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