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黨的基層組織應當發揮戰鬥堡壘作用,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一)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二)瞭解黨員、羣衆對黨的工作和黨的領導幹部的批評和意見,定期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發現黨員、幹部違反紀律問題及時教育或者處理,問題嚴重的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三十六條 黨員應當本着對黨和人民事業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行使黨員權利,履行下列監督義務:
(一)加強對黨的領導幹部的民主監督,及時向黨組織反映羣衆意見和訴求;
(二)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揭露和糾正工作中存在的缺點和問題;
(三)參加黨組織開展的評議領導幹部活動,勇於觸及矛盾問題、指出缺點錯誤,對錯誤言行敢於較真、敢於鬥爭;
(四)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堅決反對一切派別活動和小集團活動,同腐敗現象作堅決鬥爭。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