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審議批准機關收到黨內法規草案後,交由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進行審覈。主要審覈以下內容:
(一)是否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牴觸;
(二)是否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黨內法規相牴觸;
(四)是否與其他同位黨內法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沖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與相關部門和單位協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權限和程序。
對存在問題的黨內法規草案,審覈機構經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門和單位提出修改意見。如起草部門和單位不採納修改意見,審覈機構可以向審議批准機關提出修改、緩辦或者退回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 黨內法規的審議批准,按照下列職權進行:
(一)涉及黨的中央組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產生、組成和職權的黨內法規,以及涉及黨的重大問題的黨內法規,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審議批准;
(二)涉及黨的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產生、組成和職權的黨內法規,涉及黨員義務和權利方面基本制度的黨內法規,以及涉及黨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黨內法規,由黨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中央政治局會議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批准;
(三)應當由中央發佈的其他黨內法規,根據情況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批准,或者按規定程序報送批准;
(四)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發佈的黨內法規,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審議批准;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發佈的黨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審議批准。
第二十三條 經審議批准的黨內法規草案,由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核文後按規定程序報請發佈。
黨內法規一般採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辦公廳文件、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文件、中央各部門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文件、黨委辦公廳文件的形式發佈。
黨內法規經批准後一般應當公開發布。
第二十四條 實際工作迫切需要但還不夠成熟的黨內法規,可先試行,在實踐中完善後重新發布。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