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

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3年12月)

第一條 爲了規範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國內公務接待行爲。

本規定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彙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三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完善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國內公務接待標準。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鄉鎮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和開支標準。

第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複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

第六條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範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範圍。

第七條 接待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接待範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對能夠合併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並由相關負責人審籤。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第八條 國內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羣衆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迎送。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接待單位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於公務活動開展。安排外出考察調研的,應當深入基層、深入羣衆,不得走過場、搞形式主義。

第九

條 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定點飯店或者機關內部接待場所安排,執行協議價格。出差人員住宿費應當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爲主,接待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十條 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菸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第十一條 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警車,不得違反規定實行交通管控。確因安全需要安排警衛的,應當按照規定的警衛界限、警衛規格執行,合理安排警力,儘可能縮小警戒範圍,不得清場閉館。

第十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爲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並定期進行調整。接待住宿應當按照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接待對象在當地的差旅住宿費標準。接待開支標準應當報上一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採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條 機關內部接待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企業化管理,推進勞動、用工和分配製度與市場接軌,建立市場化的接待費結算機制,降低服務經營成本,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逐步實現自負盈虧、自我發展。

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標準配置傢俱和電器

。推進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資源共享機制。

第十六條 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和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內公務接待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執行情況;

(三)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四)國內公務接待信息公開情況;

(五)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管理使用情況。

黨政機關各部門應當定期彙總本部門國內公務接待情況,報同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並加強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的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年度組織公開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範圍。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爲的查處,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並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爲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車等服務。推行接待用車定點服務制度。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黨委、政府應當依照本規定製定本地區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政府因招商引資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因公來訪人員,應當參照本規定實行單獨管理,明確標準,控制經費總額,注重實際效益,加強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督,杜絕奢侈浪費。嚴禁擴大接待範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爲名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四條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本章完)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一章 總 則關於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四章 審批與發佈關於進一步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關於完善黨員幹部直接聯繫羣衆制度的意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三章 附 則關於進一步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八章 退出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三章 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四章 組織原則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五章 議事決策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八章 附 則關於做好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的意見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方案關於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三章 發展對象的確定和考察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一章 總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住宿費關於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深入推進教育實踐活動的通知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學習弘揚焦裕祿精神、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通知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會議費公示和年度報告制度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六章 監督和追責關於在幹部教育培訓中加強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行教育的通知關於加強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的意見關於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八章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七章 附 則監察機關特邀監察員工作辦法關於在全體黨員中開展“學黨章黨規、學系列講話,做合格黨員”學習教育方案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三章 職 責2014—2018年全國黨政領導班子建設規劃綱要關於新形勢下軍隊政治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二章 經費管理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六章 公文辦理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管理職責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三章 發展對象的確定和考察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二章 組織和成員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十一章 黨徽黨旗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四章 公務接待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六章 宗教工作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四章 行文規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八章 退出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五章 考 察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三章 教育培訓對象關於在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全面清理整治奢華浪費建設的通知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_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範關於進一步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三章 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工作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六章 公文辦理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關於完善黨員幹部直接聯繫羣衆制度的意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三章 巡視範圍和內容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八章 退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_第二編 分 則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三章 發展對象的確定和考察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二章 計劃和備案管理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二章 經費管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六章 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三章 發展對象的確定和考察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章 交流、迴避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九章 宣傳教育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二章 組織領導與職責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六章 會議活動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八章 退出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四章 黨外知識分子工作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四章 組織原則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二章 會議分類和審批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六章 宗教工作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二章 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三章 黨的中央組織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六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五章 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七章 師資、課程、教材、經費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三章 黨的中央組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關於在幹部教育培訓中進一步加強學員管理的規定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六章 教育培訓機構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五章 民族工作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關於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四章 民主推薦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四章 行文規則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三章 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三章 選拔任用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六章 監督和追責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章 交流、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