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黨委(黨組)的 全面監督_五、嚴格執行黨內監督制度

五、嚴格執行黨內監督制度

法律的生命在於執行,制度的生命也在於執行。黨內監督不是空話套話,而需要紮紮實實的落實推進,每個黨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不僅要從思想上意識到從嚴治黨的重要性,更要以身作則,身體力行。實踐至今,黨在理論上和制度上形成了一系列好的措施,要堅持執行,使之成爲我們黨內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切實紮緊制度籠子,規範權力運行。

第一,嚴格執行黨的組織生活制度。民主生活會制度是我們黨在長期革命和建設實踐中逐漸形成的優良作風,是增強黨的生機與活力的一大法寶,其核心是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不是走過場,而是真正的提意見,促反思,增團結,要秉承實事求是、團結——批評——團結的原則,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增強自身的政治性和原則性。當下,批評和自我批評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在於自我批評難,相互批評更難。難就難在爲人情所困、爲利益所惑,怕結怨樹敵、怕引火燒身,說到底還是私心雜念作怪,缺乏黨性和擔當。“反聽之謂聰,內視之謂明,自勝之謂強。”對自己的缺點錯誤,要敢於正視、主動改正。對別人的缺點錯誤,要敢於指出、幫助改進。對同志的提醒批評,要聞過則喜、虛心接受。批評必須出於公心,不主觀武斷,不發泄私憤。堅決反對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明知不對、少說爲佳的庸俗哲學和好人主義,堅決克服文過飾非、知錯不改等錯誤傾向。自我批評要一日三省,相互批評要隨時隨地,不要等小毛病發展成大問題再提。要讓批評和自我批評成爲黨內生活的常態,成爲每個黨員、幹部的必修課。

第二,堅持黨內談話制度,認真開展提醒談話、誡勉談話。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和紀律監察部門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覈。黨內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爲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過去形成了這麼一種現象,發現領導幹部有思想、作風、紀律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時,有關黨組織負責人對其放縱,不作爲,任由其發展,“總開關”出了問題,得了軟骨病,還不管不問。須知“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事後諸葛亮”不是對同

志負責的態度,要秉承對黨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挽救黨的幹部,發現苗頭,要及時如實向黨反映和報告情況,反對搞兩面派、做“兩面人”,反對弄虛作假、虛報浮誇,反對隱瞞實情、報喜不報憂。誡勉談話要嚴格要求,指出其存在問題,分清是非責任,督促整改,幫助其吸取教訓,防微杜漸,使談話對象少犯或不犯錯誤。

第三,嚴格執行幹部考察考覈制度。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爲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信念堅定、爲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乾部標準。同時也要把公道正派作爲幹部工作核心理念貫穿選人用人全過程,做到公道對待幹部、公平評價幹部、公正使用幹部。要嚴格按政策、原則、制度辦事,實事求是考察評價幹部,敢於爲幹部說公道話,敢於抵制選人用人中的違規行爲,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選人用人導向。對於修身不真修、信仰不真信,很會僞裝,喜歡錶演作秀,表裡不一、欺上瞞下,說一套、做一套,臺上一套、臺下一套,當面一套、背後一套的幹部要堅決不予提拔。有的黨員、幹部在公開場合堅定理想信念,背地裡不敬蒼生敬鬼神,篤信風水、迷信“大師”;有的口頭上表態堅定不移反腐敗,背地裡對涉及領導幹部的問題線索不追問、不報告;有的張口“廉潔”、閉口“清正”,私底下卻瘋狂斂財。這種口是心非的“兩面人”,要及時發現,及時處理,堅決不能讓這類人成爲黨的領導幹部。

第四,黨的領導幹部應當每年在黨委常委會(或黨組)擴大會議上述責述廉,接受評議。述責述廉制度是黨中央面對新的形勢,加強黨內監督的制定的一項措施,述責述廉是加強黨內廉政建設的有力措施,是增強領導幹部公僕意識的有效措施,是實現組織和羣衆監督權的重要舉措。述責,就是要報告學習、思想、工作、作風的情況,特別是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以及完成本人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情況;述廉,就是要報告抓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和帶頭執行廉潔從政規定的情況以及對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加強教育、嚴格要求的情況。述責述廉重點是執行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履行管黨治黨責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執行廉潔紀律情況的重要監督方式,各級領導幹部要積極主動、實事求是的向黨組織述

責述廉。

第五,堅持和完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報告制度要求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每年如實向組織報告婚姻、出國(境)、收入、房產、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14個方面的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黨組織監督。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每年都會組織領導幹部集中填報個人有關事項,但由於“只填報不覈實”,一些領導幹部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態度不端正、填報不嚴肅,不同程度地存在漏報、錯報等問題;少數領導幹部心存僥倖,不如實填報或者隱瞞不報。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報告制度的執行效果,使報告制度對領導幹部的監督約束作用衰減。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在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面採取了一系列重大舉措,對加強幹部管理監督提出了嚴格要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認真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並開展抽查覈實工作。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修訂的《監督條例》也重申了要堅持和完善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同時強調堅持報告與覈查相結合,進一步發揮報告制度的從嚴治黨功能。各級領導幹部要堅決執行報告制度,主動報,全面報,自覺接受上級監督,對於瞞報、不報的,各級相關部門要發現一起,嚴肅處理一起。

第六,建立健全黨的領導幹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記錄制度。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高壓反腐態勢之下,在全面從嚴治黨戰略的不斷落實下,一些領導幹部仍不收手,利用手中權力,與黨中央對抗,與上級對抗,干預司法,保護自己的“小山頭”;利用手中權力插手組織部門對幹部的選拔任用工作,任人唯親;以權謀私,官商勾結,利用手中權力在重大招標項目當中“打招呼”,藉機斂財。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濫用權力、貪污受賄、腐化墮落。從嚴治黨,關鍵在於領導幹部要樹立正確的權力觀,要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落實領導幹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記錄,就是紮緊制度的籠子,要領導幹部有所畏懼,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落實《監督條例》,各級黨委(黨組)是基礎是關鍵。從嚴治黨根本來看還是在於規範權力的運行,各級黨委(黨組)要全面落實履行監督責任,在黨內形成監督常態,紀委充分履職,各部門積極發揮部門監督作用,堅持黨的各項制度,以形成監督合力,爲黨的各項事業提供堅實的保證。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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