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黨的地方委員會的職責_二、常委會及黨委書記、副書記、其他委員的職責

二、常委會及黨委書記、副書記、其他委員的職責

《條例》第十條和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了常委會及黨委書記、副書記、其他委員的職責。這就是:

常委會在全會閉會期間行使黨的地方委員會職權,主持經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召集全會,向全會報告工作並接受監督;對擬提交全會討論和決定的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二)組織實施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和全會決議、決定。(三)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討論和決定下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四)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羣衆工作、統一戰線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經常性工作中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五)按照有關規定推薦、提名、任免幹部,必要時對重要幹部的任免可以徵求黨委委員意見;教育、管理、監督幹部;研究決定黨員幹部紀律處分有關事項。(六)對應當由常委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決定。

黨委書記主持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面工作,組織常委會活動,協調常委會委員的工作,對黨委工作負主要責任。

常委會幹部管理的主要內容

按照有關規定推薦、提名、任免幹部,必要時對重要幹部的任免可以徵求黨委委員意

見;

教育、管理、監督幹部;

研究決定黨員幹部紀律處分有關事項。

擔任政府正職的黨委副書記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組織政府黨組活動。不擔任政府職務的黨委副書記主要協助書記抓黨的建設工作,同時可以根據需要協調和負責其他方面工作。

常委會其他委員根據分工負責有關工作,履行分管領域從嚴治黨 責任。

由《條例》內容可知,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地方的工作。各級黨委是一個地方的核心領導,尤其是常委會,它是黨的地方委員會的核心決策層,是地方黨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的“關鍵少數”。那麼,常委會及黨委書記、副書記、其他委員如何在工作中自覺履行自身的職責,維護班子的團結和統一呢?

第一,開闢黨委會閉會期間發揮委員作用的途徑。例如,在閉會期間建立委員議事小組,由分管常委任組長,受常委會委託,開展專題調查研究;或者專門組織全委會委員對本地區重點項目視察、評議;或者邀請在人大、政府和政協中的全委會委員列席常委會民主生活會,聽取他們的意見;或者專門召開全委會聽取黨委工作部門的工作彙報。

第二,各級委員要關心政治大局,強化責任意識。

現實中有些委員缺乏參與集體領導的責任意識,有的委員把自己置於部門領導的位置,不大關心全局性工作。這直接影響委員職責的發揮,影響黨的決策的執行,影響黨的機關的高效運轉。新《條例》的頒佈,爲各級委員履行職責提供了依據。因此,各級委員高效的履行自身的職責,首要做的就是必須從馬克思主義世界觀、價值觀的高度出發,在實際工作中始終牢記作爲黨員幹部的責任和擔當,始終牢記立黨爲公執政爲民,始終堅持“爲民、務實、清廉”的工作作風和工作態度,腳踏實地,一步一個腳印,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事業心完成黨和人民交給的任務。

第三,各級委員要開好民主生活會。開好民主生活會是嚴肅黨內生活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加強黨的自身建設的重要途徑,是黨員幹部和各級地方委員進行批評和自我批評的強大武器,是各級委員加強溝通交流、促進班子和諧的平臺。開好民主生活會,有利於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發揮黨委集體領導作用,能夠防止少數人說了算,從而實現黨組織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規範化。這有利於增進黨內和諧,有利於增強黨的凝聚力和號召力,有利於各級委員認真履行自身職責,始終牢記黨的莊嚴使命,始終牢記人民羣衆的重託,爲黨和人民克己奉公、恪盡職守。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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